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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3王军力

农业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农地征地

◎王军力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但却产生大量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依靠和保障,土地纠纷居高不下,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做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基于经济法角度,在阐释新型城镇化基本理论基础上,实证分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新型城镇化概述

(一)新型城镇化概念

新型城镇化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背景。城镇化是现代化应有之义,[1]城镇化是国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过程。国家生产力水平和产业结构决定新型城镇化水平和能力。城镇化水平和能力作为衡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有利于推进国家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旨在提升城市化水平。新型城镇化强调“四化”同步协调发展,推进社会现代化发展。[2]

(二)新型城镇化功能

(1)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新型城镇化提高了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新型城镇化以创新城市环境为基础,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逐渐健全,将传统城市向创新型城市发展,城市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提升城市现代管理水平,使城市充满现代化气息和活力,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2)促进农民土地资产增值。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土地资产增值。新型城镇化实施前,土地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新型城镇化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推进工业化进程。在新型城镇化中,通过土地市场化运作,提升土地产值,促进农民土地资产增值,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3)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新阶段。新型城镇化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将城市和农村统筹谋划,协调性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布局,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形成城乡一体化机制,遵循市场机制,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自由流动。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

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侵害失地农民土地权益。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诸多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乡、村、组所有,实践中村组织缺位,村民小组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处分农地,农村所有权主体不明晰。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再加上征地制度缺陷,集体土地产权残缺等因素影响,政府在土地征用实践中享有绝对垄断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强制征用农民土地,土地用途也由政府决定,政府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受利益诱惑,滥用征地权,被征地农民权益无法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的关键。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就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产值倍数法”是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现有用途产值与倍数乘积,这种征地补偿标准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1)忽视土地发展权和长期性收益,[3]具有政府行政权本质属性,是政府采用行政手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2)忽略了土地市场价值。“产值倍数法”没有考虑土地市场价格,没有真正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其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土地市场因素,缺乏科学性,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农民难以维持生计

目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农民多样化要求,农民生计难以得到维持。《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主要采用“货币补偿加安置”方式,除货币补偿外,法律法规还规定多样化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入股安置等方式,但在实践中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成为“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其他补偿方式成为辅助性方式。据调查,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在中央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中占90%以上。[4]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易于操作,易于被农民接受,但是农民获得货币补偿后,失去对土地依赖性,农民丧失与土地相关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再加上理财知识缺乏,得到的补偿货币挥霍一空,其养老及社会保障失去保障,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征地程序不规范,滥用土地征收权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体现在:(1)土地征收缺乏听证程序。听证属于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土地征收中赋予农民听证权,有利于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但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单方行为,由政府进行内部操作,土地权利人听证权基本上流于形式。(2)土地权利人尚未实质性参与土地补偿。农民作为土地权利人,不能参与征地补偿谈判,集体是补偿谈判主体,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参与征地协商谈判,这就剥夺土地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土地补偿权利。(3)缺乏有效救济渠道。法律规定政府裁决土地纠纷。但实践中,政府集土地管理者与征地利益受益者于一身,受利益诱惑,政府很难在土地补偿中做到公平与公正。

(五)市场机制不健全,土地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其市场价值

土地征收具有行政性,带有计划体制的烙印,土地征收过程缺乏市场机制。(1)土地征收缺失市场机制。政府拥有土地征收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土地征收,剥夺农民作为征地利益相关者决策参与权。(2)征地补偿缺乏市场机制。土地补偿费多少具体是由政府决定,政府在土地补偿中只考虑到土地直接价值,而忽略土地的潜在价值,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忽视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对土地补偿并没有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土地预期收益。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生活提供最后保障,为农民在疾病等情况下保障其生活。(2)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确保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性,因此要探究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3)改革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本质上具有储蓄性质,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此,改革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借鉴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养老费用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自筹,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使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功能,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推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常态性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权益。(1)建立土地补偿市场机制。按照农地类别,确定不同类型农地市场补偿标准。根据城乡规划,对农地进行划片规划和分类,对不同类型农地确立基准地价。对商业用地,在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农地市场价值,按照其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政府行使土地公平交易维护者的职责,不参与土地利益分配。对公益性用地,遵循基准地价基础,禁止政府损害农民土地权益。(2)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制度。单一性政府主导补偿制度补偿标准低,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实行农地交易,推进农地规范化流转,实现农地“同地、同权、同价”。(3)构建土地市场补偿机制,需要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首先修改《土地管理法》条款,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征地按市场价格补偿”;删除土地补偿“产值倍数”相关规定;在土地补偿中增设“社会保障补偿费”规定,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

(三)建立完善的征地程序

完善的征地程序可以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1)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程序,包括申请、批准、公告、征用程序,使农民享有充分知情权和申诉权,确保征地公开化,拓展农民权利救济渠道,保护失地农民土地权益。(2)赋予农民听证权。听证权行使有利于权利与权力平衡。农民对土地征用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听证,通过听证权行使,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四)建立农民土地补偿决策权

扩大农民土地补偿参与,建立农民土地补偿参与权。(1)赋予农民土地补偿参与决策权。公众参与决策的本质是通过正当程序,让农民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决策与制定。农民参与决策权舒缓利益紧张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决策权是农民参与补偿的重要环节,打消农民对土地补偿质疑,农民参与土地补偿决策,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土地补偿垄断性。赋予农民土地补偿参与决策权,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到与其利益相关决策中,真实反映农民土地补偿的态度和诉求,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2)拓展农民参与决策方式。农民参与决策方式具有多样化,主要包括引导、告知、咨询、劝解等方式。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国外公众参与方式众多,在土地补偿程序中,可以借鉴国外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农民参与决策方式,比如市民评审团、市民调查群等方式,拓宽农民参与土地补偿方式。同时,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等方式,拓展农民参与空间,让农民对补偿决策作出判断,全方位掌握决策信息,使农民积极参与土地补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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