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的基本模式
2018-01-23本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系统性扶持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出现了新特征,形成了“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带动农户增收的利益联结方式。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的特征
(一)利益联结模式较为多样,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经营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模式已经从“公司+农户”的初始阶段发展扩充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村一品村镇、农村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户等产业链条上中下游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链条。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地探索出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产地批发市场+农村经纪人+农户”等多样化的产业化利益联结模式。
(二)龙头企业主导地位突出,支持带动内容方式丰富
我国的农业龙头企业较好发挥了其所拥有的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势,成为利益联结机制中的龙头带动者。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带动农户产业发展的内容方式也较为多样,除了按合同约定等方式稳定收购农户所产农产品外,还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免费的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疫病防治等服务,也为农户提供优惠的农资农药、仓储运输、农机作业等服务,一些龙头企业还联合银行、保险公司、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组织,帮助农户解决生产贷款不足、农业保险缺乏等问题,探索出了不少有效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显现,中介桥梁效果较明显
自2007年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到2017年底,全国工商登记注册数已达200多万家。这些合作社中,除了一些服务型合作社和自创品牌依托城镇终端市场自我解决产品销路的合作社之外,更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销售离不开农业龙头企业等下游渠道主体力量。尤其是在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生产基地,企业发动、组织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到生产基地的日常管护,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进行了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指导和服务,不少农业龙头企业还直接牵头领办、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这些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交易成本得到降低,农户的生产标准化等得到提高,农户也更加愿意保持与企业的业务合作。
(四)利益联结机制日趋紧密,农民生产收益更趋稳定
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已经从农民不确定产品销售对象和基于即时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的传统模式,演化成为销售对象较为稳定、合同和订单模式占比较高的状态。在价格上,有了企业保底价收购(哪怕当年市场价远低于保底价);在产品上,有了基于交易量的现金或实物返还;在产权上,有了农户在合作社入股(定期获得股份分红),以及农户控制下的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定期获得企业经营利润分享)等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此外企业等产业化经营主导者还通过允许农户赊购种苗、农资,帮助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等方式,吸引农户更加愿意与企业合作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状态,已使农户较好摆脱了以往坐等农村经纪人上门收购,产品低附加值、售价波动明显、收益较低且不稳定的被动局面,极大推动了先进种苗、设备、技术、工艺等在农业领域的大量应用,促进了当地相关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有效提升了相关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二、利益联结机制的几种模式
邵科、于占海、李世武发表在《农村工作通讯》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解析——一个利益视角的分析框架》一文,从交易视角的利益创造、管理视角的利益控制和分配视角的利益返还三个维度,分析三个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三大主体分别为:一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者,其通常位于农业产业链条的中下游,实践中还包括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二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产品经营者,其通常位于农业产业链条的中上游,实践中还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村经济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三是以普通小农户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者,其通常位于农业产业链条的上游,实践中还包括一些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这里主要介绍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利益联结机制和其他中介组织带动型的利益联结机制。
1.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利益联结机制。该种类型体现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一是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多数时候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其中农户扮演生产者角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种植养殖和交售,合作社扮演企业农产品原料收购者和生产基地管理者角色,企业扮演着农产品采购、加工者角色;二是企业及其代言人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股份,合作社容易出现以按股返利为主的局面,企业拥有对农产品交售合同所涉及的数量、等级标准、销售价格等的话语权;三是企业很可能是合作社的领办者,企业员工或代言人等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监事长等核心职务,企业通过掌控合作社,实现了对农民成员的有效控制。
例如,江苏省南京青松固城湖螃蟹公司积极探索“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路径,2009年5月公司发起组建水产合作联社,目前联社横跨南京、苏州等地市,已经发展成员3218个,其中水产专业合作社20家,基地养殖面积13.68万亩,2017年联社为成员推销螃蟹近6亿元,带动农户增收3540万元,户均增收1.1万元。2012年,合作联社荣获“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利益联结机制。该种类型典型体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一是合作社和农户之间基本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其中农户既扮演生产者角色,也扮演合作社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合作社扮演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者的角色;二是农民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股份,合作社容易实现按交易量返利为主的局面,农民成员拥有对农产品交售数量、等级标准、销售价格等的话语权;三是农民是合作社的领办者和发起人,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监事长等核心职务,掌控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
例如,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将土地入股合作社,2011年采取“保底收入+土地折价参与二次分红”的盈余分配方式,2013年改为土地入股不享有保底收入,待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结束后按比例参与盈余分红。同时,土地、成员出资、财政补助资产及公积金等各要素的分配比例不断调整,真正建立起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3.其他中介组织带动型的利益联结机制。该种类型典型体现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经纪人+农户”的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一是市场、经纪人和农户之间多数时候能够实现产品销售,农户扮演生产者角色,经纪人扮演产品收购者和中间商角色,其经常会到农户田间地头直接收购,市场扮演产品销售平台作用;二是批发市场、农户、经纪人之间基本不存在资本入股等合作关系,三方之间基本不签正式的合同,连口头协议也很少存在,农民销售给经纪人的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批发市场的即时交易价格信息,经纪人常会为赚取更多差价而故意不提甚至压低收购价格,农民缺乏利益表达权;三是批发市场不干扰市场交易价格,其市场经营利润主要来自于平台提供的进场费、摊位费、仓库租赁费等,经营利润基本为市场投资人获取,经纪人则掌控着从田间到市场的差价空间,农民基本没有利益控制能力。
在这种模式下,不少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转变单纯的平台提供者角色,有意识地组建农产品加工、配送公司从事农产品的加工与终端销售。不少产地批发市场开始尝试发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将当地的农村经纪人和生产大户等吸纳入内,试图更加主动地掌控某些农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等,以推动市场的转型升级和助力当地相关农业产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