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河南沦陷区的狱政*
2018-01-23曹书林
曹书林
1937年10月,日军侵入河南省境内,豫北、豫东等地相继沦陷,日本扶植了伪河南省公署,进而控制了河南沦陷区。抗战时期,日伪对河南沦陷区统治达7余年之久,河南沦陷区可谓中国沦陷区的一个典型。
侵华战争对中国社会各个层面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日伪统治下的沦陷区正是受战争毁坏最为严重的地区。受侵华战争和日伪统治的影响,河南沦陷区的社会也是满目疮痍。其中沦陷区的狱政是关乎伪政权统治的重要方面,沦陷区的监所系统也是伪政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所以沦陷区的狱政确有研究必要,而河南沦陷区的狱政具体情况如何,至今尚无系统的研究成果①关于近代狱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晚清以来监狱的建设情况,监狱的近代化改良,监狱内犯人作业、医疗卫生、教化教诲等,专门针对近代河南监狱的研究鲜有成果,柳岳武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狱政改良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和杨猛的《略论民国时期河南地方的监狱建设》(《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两篇文章,对民国时期河南的监狱建设情况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论述。抗战时期沦陷区狱政的研究成果也颇为少见,[荷]冯客著,徐有威等译的《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张同乐著的《华北沦陷区日伪政权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和郭贵儒等著的《华北伪政权史稿——从“临时政府”到“华北政务委员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等著作中均有部分章节涉及,但研究主要针对沦陷时期平津、上海等地的监所系统,而且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河南沦陷区的狱政情况,至今尚缺乏专门的研究。。本文就对河南沦陷区监所的重建、管理及监所内囚犯的生活状况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管窥之见敬请方家指正。
一、沦陷区监所的重建
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很多监狱受战争影响而被遗弃,同时一些地区正在修建的监狱也被迫停建”②[荷]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9页。,当然也有一些重要的监狱随国民政府转移到内地,而“日军占领的监狱系统遭到严重的破坏”①[荷]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第315页。。“一些孤立的地区,当地居民利用战争引起的动荡去攻击主要的刑罚机构”;监狱在战争中被炸毁、被越狱的犯人捣毁等情况随处可见。②参见[荷]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第315—317页。河南作为战略要地,受战争破坏尤为严重,其监所系统也遭到了严重的毁坏。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各县旧监所房屋经此次事变,多半倒塌毁坏,不堪应用,或借用官产,或租赁民房,或暂占庙宇,因陋就简,为一时权宜之计。设备毫无,戒护匪易。”③《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从各县向伪省公署的汇报中也可以看出各地监所情形堪忧,以睢县为例,“事变后监房倒塌几无完标,所有犯人均押路北旧看守所内,容人无几,光线欠佳。”④《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睢县)》,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4-019。可见,在此次战争中河南沦陷区各地监所破坏之严重。
日伪为加强对沦陷区的统治,整顿狱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日伪也意识到战争对各地监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所以伪河南省公署成立后不久,伪华北临时政府法部于1939年9月16日直接下令伪河南高等法院院长,“讯将该院及开封地方法院并省城监所先行筹备,从速恢复”,并要求其将“筹备情形……呈部以凭核夺”⑤《法部公报》第6号,1939年9月16日,第40页。。同时,伪华北临时政府还下令对各地监所的具体情形进行勘查,《新河南日报》上刊布了这一训令:“近来地方秩序逐渐平靖,司法恢复旧观,案件即日渐繁多,羁押人犯,亦日渐增加,法部以各省新监所,自事变后,多被毁损,所有各省新监所,现存若干,当时被毁情状若何,以及现在应如何管理,如何修缮,亟应详查明确,以凭核夺,现经通令各省高等法院,遴派妥员,详细勘查,妥为筹划,并将办理情形具覆候核云。”⑥《法部通令调查各省监狱情形:被毁及管理修缮等项》,《新河南日报》1939年10月1日,第2版。日伪一面督促各地加紧恢复各重要监狱,一面催促各地汇报监所系统毁坏情况及整修办法,在切实掌控各地监所实际情况的同时,着手修复战争破坏的监所系统,以恢复狱政,稳固统治。
河南沦陷区的监所整顿工作开始较早,河南第一监狱于1938年10月就开始重新筹建,《新河南日报》记载:“本市自豫东承审处成立以来,民刑各种诉讼,与日俱增,设立监狱,自不能稍为迟延。豫东行政委员会有鉴于此,特令豫东承审处处长,委任该处检察官祝庭厚兼为代理河南第一监狱管狱长,并令着手筹备成立,以重狱政,而便管理犯人。”⑦《注重狱政,监狱已告成立,祝庭厚荣膺首任管狱长》,《新河南日报》1938年10月26日,第3版。伪河南省公署于1938年5月正式成立,而河南第一监狱于几个月后即着手恢复,可见,河南沦陷区的统治者对恢复狱政给予了一定重视。
当然这只是省内重要监狱的建设情况,整个河南沦陷区各市县监所的修缮、重建却有个很长的过程。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有各市县“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关于狱政情况,大部分市县均未提及,这说明狱政尚未引起各地的重视,也可以说,各地监所的修建成绩多不值一提。其中有三个县汇报了该地监所的恢复情况,但具体情形也都不甚理想。淇县汇报的监所情况是:“查本县监狱署尚未设立,只设看守所一处”⑧《河南省淇县公署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度施政经过总报告书》(1941年3月4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6-002。。陈留县的监所恢复情况是:“监狱及看守,因房屋被毁,刻正在计划兴修中”⑨《陈留县公署二十九年度施政经过总报告书》,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4-003。。只有睢县情况稍好一些:“事变后看守所完全破坏,即监狱亦系于廿九年五月重修……于廿九年十月重修看守所,计房八间”⑩《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睢县)》,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4-019。。可见,到1940年底河南沦陷区各地的监所仍没有得到很好的恢复。甚至到了1942年底,柘城县的监所才开始修缮,《新河南日报》记载:“该县旧监狱经事变焚毁,现时系借用民房一所,为临时收容人犯之处,房屋残破不堪,地势卑湿尤甚,故因陋就简,设备多欠完善,经陈承审负起视察监所之责,迭此陈请王知事主持一切,整理改善之处亟多,迩来粗有可观”①《柘城县承审陈玢氏锐意整顿司法行政,畅谈该县司法进度情形》,《新河南日报》1942年11月20日,第3版。。仅仅是该县监所建设稍作改善,伪政府就在报纸上对其进行大肆宣传,可以想见其他地区的监所系统恢复成绩更是微不足道。
由此可见,虽然日伪为稳固统治需要,对监所系统的重建工作给予了一定重视,但从河南沦陷区各地监所的具体修缮情况看,整个沦陷时期,多数基层监所依旧破败不堪,监所的恢复情况并不理想,监所系统修建进展十分缓慢。
二、沦陷区监所的管理
虽然河南沦陷区各地监所系统未能完全恢复如初,但沦陷区内依旧存在大量的监所,为了使各监所正常运转,日伪实行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对各监所的管理。
首先,提升监所的监管能力。日伪对监所的设置有明确规定,伪华北临时政府颁布了严格的监所设立规范:“凡法院所在地,俱应设监狱及看守所,其人犯较多地方,并得设二处以上之监狱或另设分监;同一区域内监狱看守所无分设之必要者,得于监狱内附设看守所,或不设监狱以看守所代监执行。”而且日伪在普设监所的同时,把各监所分等级进行管理,“监狱、看守所俱分三等:以人犯容额五百名以上者为甲种;三百名以上不及五百名者为乙种;不及三百名者为丙种。分监以人犯容额三百名以上不及五百名者为甲种,不及三百名者为乙种。”②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89页。可以看出,日伪对监所的等级划分十分详细,这就方便了各地对于监所的管理。
众多监所的设立需要雇佣大量看守,因为监所的监护工作主要是由看守来负责,所以看守的数量和素质是影响监所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战争时期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沦陷区各地的看守分配不足的情况也一直存在。河南沦陷区的各地监所中彰德县监所系统是比较成熟的,但是到1940年该县监狱仅有看守六名,“除监房及各要点所设岗位,昼夜一致担当勤务,并无交代休息时间,又加工厂作业人犯戒护尤关重要,在本年内应设岗位,实感受看守不敷分配”,于是该监狱管理者申请,“添看守二名,以期防护周密。”③《彰德县政月刊》第15号,第73页。像彰德县这样看守短缺的情况并不特殊,淇县也仅有“看守长一人,看守四人,专司一切守备事宜。”④《河南省淇县公署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度施政经过总报告书》(1941年3月4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6-002。可以想见,监所看守短缺定会严重影响监所的监管质量。
另一个影响监所监管水平的重要因素是看守的监护能力。伪华北临时政府早在1938年10月17日,就已下令训练监所看守,“临时政府法部为训练监狱看守所之看守计,决定于各省高等法院甲种监狱内,附设监所看守训练所,招生训练,授以各项监狱学常识,训练期为六个月”。同时下发了《监所看守训练规则》全文,令各省高等法院遵照实行,其“规则”中对看守身体素质要求也比较严格,“男子身体强健年满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而且规定“吸食鸦片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不得招考⑤《训练监所看守,司法部昨公布规则,拟在各省设训练所》,《新河南日报》1938年10月17日,第2版。。为了提高监所看守的看护能力,《监所枪支保管规则》中规定:“执勤看守长、主任看守及看守应一律佩带枪支”,“人犯如有暴动越逾(狱)情形或有其他应行警备之事由,应将枪支全数发交看守佩带”⑥《河南省公报》第49号,1940年2月2日,第7页。。虽然日伪十分重视看守的看护能力训练,也允许执勤看守配枪以提升看管水平,但从各基层监所的实际情形看,看守的整体素质依旧十分低下。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近查各县旧监所之看守,或因概算未成立,临时招雇,或以旧时之衙役禁卒改充,流品既杂,积习也深,平日缺少训练,戒护亦乏经验,以致人犯暴动,越狱脱逃及勒毙看守情事,时有所闻”①《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
可见,沦陷区日伪制定了多项措施以加强监所的监管能力,但各地监所并未依制而行,监所看护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低劣的情况一直存在,监所的监管不善、管理混乱可见一斑。
其次,加强对各地监所的监督。为了切实掌握各地监所情况,加强对各监所的管理,日伪要求各监所编制“月报表”按月汇报。伪河南省警务厅曾给各县警察所、筹备处下达训令:“查本厅为整顿各县拘留所起见,关于拘留所羁押人犯状况,实有明了之必要。兹特制定拘留所羁押人犯月报表一纸,随令颁发,仰该所务须遵照。”并且要求各县“按月呈报”。②《河南省公报》第278、279号合刊,1942年3月27日,第12页。而关于催报各监所“月报表”的政令,《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中也多有记载。可见,伪政府十分重视监所的监管工作。
从“彰德县公署监狱署羁押人犯表”来看,该表把人犯分为“渎职、妨害公务、诬告、妨害风化、毒品、杀人、伤害、盗窃、抢夺、盗匪、欺诈、恐吓、扰乱金融、遗弃、毁坏、妨害婚姻、民事收管、税捐局寄押”等十余项罪名,不同月份根据各项罪名人数的变化会有所增删,而且每项罪名都详细记录了“旧管、新收、开除、现押”的明确人数,每个月的“刑事已决人数、刑事未决人数、其他羁押人数”都有详细数量变动记录,年终还有全年羁押总人数的统计表,同时对囚犯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教诲进行之程度、工厂作业状况、工厂作业人数、将来扩充之计划”,都做了详细说明。③参见《彰德县政月刊》第11、12、13、14号,第71—72页、第97—99页、第90—92页、第103—105页。由此可见,各监所“月报表”汇报内容之详细。
同时,日伪还要求各县定期派员去各监所视察以确保各监所汇报的内容准确。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了视察各地监所时发现的问题,“查各县视察员对于填报‘视察监所月报表’,能注意办理填载无误者,固不乏人,而遗误百出,迭经指令更正,仍复漫不经心、草率塞责者,随在皆有。”④《关于监所视察的训令》(1941年10月15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4。可见,虽然伪政府严令各监所按月呈报监所具体情况,但由于各地监所视察员的素质不同,其提报的“月报表”内容也多有于事实不符的情况。
再次,加大对囚犯的监管力度。日伪不仅要求各监所提报“月报表”对监所动态进行监控,而且在囚犯入狱后,监所管理者会为囚犯制定详细的“身份簿”,“记载人犯之家庭组织及生活状态、教育程度,并生育、财产、宗教各种关系,与夫本人之性质、素行,及出狱后之环境、生计、职业”⑤《关于监所视察的训令》(1941年10月15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4。。而且囚犯的这些记录需要“由监所职员随时考查,详细记入身历表行状录,连同判决书、执行书编订成册……以备考核”,但“各县管狱员多不明了监犯应备置身份簿之用意”,“每月竟在视察表内任意虚报”⑥《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商丘县就曾因囚犯“身份簿”编定的问题受到批评,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中载:“查在监执行之已决人犯,无论为司法机关判决或军事机关寄禁,均应编制监犯身分(份)簿,以备办理假释之用,该监并未依法编制,显违定章。”⑦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九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日伪不仅为囚犯编定“身份簿”加以监控,而且对探监人员也实施限制。伪华北临时政府鉴于“各省监所对于犯人之接见,书信之发受,及物品之检查,殊少注意”,于是训令各监所长官,“对于羁禁之已决人犯,除家族以外,任何人一概不许接见,未决人犯除家族人外,仅限于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并须严密检查及监视,以杜流弊,而免越狱之发生”⑧《法部注重狱政,检查信件及物品》,《新河南日报》1939年4月2日,第2版。。由此可见,日伪对监所内囚犯控制之严。
同时,日伪为便于对监所囚犯分类管理,规定监所羁押人犯应按时审理。1939年6月伪河南省警务厅“令饬各县警务局,嗣后对于拘提或逮捕之刑事被告,务须恪遵法定时间讯问,以符法令,而重人权云”①《警厅令饬所属,拘提逮捕刑事被告,恪遵法定时间讯问》,《新河南日报》1939年6月27日,第3版。。敦促各监所按时审讯,是为了把已决和未决人犯分开,也是为避免因积压导致监所混乱,方便管理。虽然日伪一直强调按时审理监所人犯,但各地并未认真执行,1943年7月24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下发给伪河南省会警察署的命令中提到,“拘留所押犯甚多,概系对于案件未能尽依法定时间处理所致,非但有失保障人权之意,且囚粮耗费亦属不赀,应饬依法定时间随时处理,其寄押人犯亦应随时联络,以清积案而保人权。”②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十九册,第97页。可见日伪强调按时审理犯人,实际实行效果并不理想,拘留所一直存在犯人被长期羁押,案件未能及时审理的现象。
总之,日伪为提升监所的管理水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顿,但各监所大多敷衍搪塞,并未严格执行。不仅如此,伪政府当局对自身下达的规定,执行时也大打折扣。日伪为了维持监所的统治秩序,避免因囚犯恐慌导致监所混乱,曾规定“禁止刑讯取供”,并且把这一规定公布在《新河南日报》上:“通令各县,无论民刑案件,不得擅用刑讯,致干重咎,须知一用刑讯,即系违法,应负刑事上责任,经此次严令之后,如再玩视,一经发觉,定予依法严惩不贷”③《民厅严令各县禁止刑讯取供》,《新河南日报》1940年1月18日,第3版。。可是虽然伪政府言之灼灼,看似严令禁止,但对实际情形的处理却大相径庭。《河南省公报》中记载有原武县知事呈报豫北道公署,其警察所特务系长“私自受理案件然刑讯犯人致死”,并“恐落法网即行潜逃”,请示如何处理的案件,其最后的处理结果,只是把特务系长撤职,警察所长记大过一次。④参见《河南省公报》第370号,1943年8月4日,第12—13页。可以想见,如此的重罪轻罚,日伪所下的“禁止刑讯”的规定只能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伪政府统治者对自己所制定的规则都不能严格执行,基层管理者更是因循苟且,对各项指令敷衍了事。所以,虽然日伪实行了诸多改善监所管理的措施,但大多数制度仅仅停留在文件之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沦陷区的监所管理始终处于混乱状态。
三、囚犯生活状况
囚犯是监所的管理主体,囚犯具体生活状况是反映沦陷区狱政建设情况的重要指标。而且沦陷区囚犯人数众多,以彰德监狱为例,从“彰德县监狱署二十八年全年羁押人犯表”中可以看出,该监狱2月份羁押人犯有168人之多,最少的月份也有四五十人。⑤《彰德县政月刊》第14号,第103页。更有学者统计,河南沦陷区的开封监狱“从1938年开始到1945年结束,历时7年,从管辖范围和收容战俘劳工的情况看,估计收容人数在10000人左右”⑥何天义主编:《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第七卷《集中营》,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2页。。由此可以想见,整个河南沦陷区内囚犯数量之庞大。所以,囚犯作为沦陷区社会存在的一类特殊群体,其具体生活境况如何也是沦陷区社会现实情况的一种真实写照,有必要对沦陷区监所内囚犯的具体生活状况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
(一)囚犯的食粮供给情况
食物是人们生活最基础的需求,监所内食粮供给情况如何,最能反映出囚犯的生活状况。日伪公布的《监所囚粮管理规则》中规定:“囚粮分量,以干粮为准,每人每餐依市称十两至十四两。”⑦《监所囚粮管理规则》(1939年12月1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民国时期一市斤为十六两,即“囚粮规则”中规定,囚犯每餐供应半斤多的干粮,若以此标准供应,囚犯温饱应该没有问题。但河南沦陷区伪省公署对囚粮的实际发放,又另作了具体规定。睢县“二十九年施政报告”中记载:“发给囚粮,系按省令规定每日每名发给犯人口粮一角五分,由管狱员核明人数多寡,每五日请领一次。”①《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睢县)》,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4-019。可见,河南沦陷区的囚粮供应是按价钱折算的,也就是说,1940年伪河南省公署规定的囚粮发放标准是:当时一角五分钱所能买到的粮食即为每个囚犯一天的食粮。而《监所囚粮管理规则》中又规定:“囚粮应按月由各监所预计数量开单,交由囚粮购置委员会按监所所在地出产之种类招商投标购置,但遇粮价低廉时,得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为一期。”②《监所囚粮管理规则》(1939年12月1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即各监所的囚粮是由监所所在地负责供应。可是沦陷区的物价一直飞涨不断,当年的食粮价格更是暴涨不止,连伪省政府的喉舌——《新河南日报》中关于粮食涨价的报道也不断出现③《新河南日报》中屡见物价暴涨的报道,仅举1940年的几例:《废历年关伊迩,面价飞涨不已,劳苦市民叫苦不迭》1940年1月18日,第3版;《食粮涨价市民亟感恐慌》1940年1月19日,第3版;《面粉飞涨不已,贫民叫苦浩叹不止》1940年2月1日,第4版;《粮价暴涨市民叫苦不迭》1940年2月20日,第4版。。从1940年9月中旬开封市的物价来看(伪省公署所定的囚粮费适用于整个河南沦陷区,所以当时开封市的囚粮费也是一角五分),最便宜的是小米、小麦“一斤二角”,而麦粉是“一斤二角三分五厘”④《本市物价调查》,《新河南日报》1940年10月1日,第3版。。由此可以推断,以当年的粮价水平,囚犯每日一角五分的口粮,买不到一斤小米或麦粉。这和《监所囚粮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每餐十两或十四两”的口粮相差甚远。由此可以推断,河南沦陷区囚犯的囚粮供应普遍存在不足。
而且,关于沦陷区囚犯囚粮供应不足的问题,日伪官方文件中也多有记载。1941年8月2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训令中明确提到,商丘县“监所人犯囚粮,每日发给小米粥两次,不能饱食”⑤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九册,第17页。。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高等法院下发的《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中也提到了囚犯给养的问题,训令中载:“迭据各县视察旧监所表报,人犯囚粮之发放,颇不一致,多半按名发给,钱米任其自行购食,或各自炊爨,甚至每餐以稀粥或油饼及瓜干之类充饥,终日不得一饱,坐令瘐毙,殊属有乖人道”⑥《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可见,河南沦陷区囚犯囚粮供给不足的情况十分严重。
为应对囚犯囚粮供给不足的问题,伪政府也曾多次下令增加囚粮费。《河南省公报》中记载:1942年5月23日,“原定囚粮每人每日二角五分不敷应用,自系实情,所请增为四角,事属可行”;1944年3月1日,“各县囚粮费,上年曾经由每人每日四角增为七角”,“现在食粮价格继长增高,原定七角诚有不足维持之势,兹经规定囚粮费准按每人每日一元二角”;1944年10月31日,“原定囚粮费每人每日一元二角,值兹物价飞涨,自属难于维持,兹经规定囚粮费为每人每日二元五角”⑦《河南省公报》第302号,1942年6月6日,第6页;《河南省公报》第416、417号,1944年3月13日,第4页;《河南省公报》第496、497号,1944年11月8日,第8页。。伪政府屡次大幅地增加囚粮费,但是沦陷区粮食紧缺、物价飞涨,在一般民众的食粮都需要政府配给的情况下⑧参见《粮食局委托市合作社配给旧年民众面粉,由各保甲长负责领回转发民众》,《新河南日报》1944年1月22日,第2版。,日伪“增加囚粮费”的措施基本形同虚设。因粮食短缺,购买十分困难,囚粮更是不易买到。《河南省公报》中也记载:“查近来食粮来源不畅,各监所之囚粮购买困难,人犯时有骚动情形,事关人犯之给养及监所之安全”,鉴于此种情形,伪政府下令各监所所在地之警察署及其他机关,“务必协助筹备,俾资戒护,并代为设法配给囚粮或予以便利”⑨《河南省公报》第345号,1943年2月10日,第10页。。但训令下发五个月后,1943年6月8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再次训令,“近来迭据各该省市高等法院呈报,囚粮仍有不易购买情形”⑩《河南省公报》第365号,1943年6月30日,第20页。。可见,囚犯囚粮供给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河南沦陷区囚犯囚粮供给不足的情况在整个抗战时期一直存在。
(二)监所的住房、卫生及医疗情况
据前文所述,受战争的影响,河南沦陷区各监所损毁严重,在日伪的督促下各监所的修建也不甚理想,大部分地区的监所依旧简陋不堪。1941年8月29日的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了各监所住房的具体情况:“各县旧监所房屋经此次事变,多半倒塌毁坏,不堪应用,或借用官产,或租赁民房,或暂占庙宇,因陋就简,为一时权宜之计。设备毫无,戒护匪易。甚至男女人犯并未隔院羁禁,已决未决人犯,竟杂居一室。一则礼教攸关,起居有碍;一则感化未施,恶性已播。”①《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正如前文所述,从各县汇报的“二十九年施政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到1940年底各地监所修葺恢复完好的几不存在,由此可以想见,各监所的住宿条件之不堪。
囚犯住所简陋破败,其卫生条件自然很差,这也导致监所内疾病流行,影响犯人健康。日伪为保障监所内清洁卫生,也时常下发“注重卫生”的指令,《新河南日报》中记载:“省警厅以各县拘留所之卫生,大多忽视,值此初夏之际,疠疫流行,稍不注意传染,难免不惟影响犯人健康”,于是令各县警务局对拘留所卫生“严加注意”②《警厅注重各县在押人犯卫生以免有碍羁押目的》,《新河南日报》1939年6月18日,第3版。。伪政府的敦促并未引起各监所管理者的重视,监所内甚至存在“不把病犯隔离关押”的情况,伪河南省公署档案中记载:“病犯及患有恶疾或类似传染症者,亦不与之隔离,设法任其夭扎(折)。”③《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由此可见,沦陷区监所的卫生条件之恶劣。
沦陷区监所内时常有病犯混杂其间,从中也可看出监所管理者的医疗意识浅薄。其实日伪曾明文规定:“监狱、分监及看守所置西医士、中医士及药剂士,均委任,承各该长官之命,掌理人犯卫生及疾病治疗事项”④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第90页。。但监所管理者根本不关心囚犯的生命健康,所以监所的医疗设施建设十分滞后。
《新河南日报》一篇宣传性报道——《惠囚日参观监狱记》中记载了一个女监犯“自从入狱,下部溃烂,病死狱内”,其监狱长却把囚犯病死当成“监犯的报应”,与参观的记者戏说,⑤参见《惠囚日参观监狱记》(续),《新河南日报》1939年5月30日,第3版。可见,监所管理者无视囚犯生命的情况十分严重。而1942年5月23日,伪河南高等法院呈报的“监狱人犯死亡证书”中记载,导致死亡的“病症系青腿牙疳”,但该病的治疗方法,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已经将其“载在法令辑要上册”,令“其他各监所依法诊治”,可是河南沦陷区监所管理者却“舍其主要病症而不加以治疗”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十四册,第9页。。由此可以看出,监所管理者医疗知识的浅薄,也透视出监所管理者对囚犯生命安全的忽视。也正因如此,沦陷区监所的医疗设施建设十分落后。伪政府审核开封看守所“月报表”后称:“查该所病犯及死亡数目均比上月增多,关于卫生医药事项,殊欠注意”⑦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二册,第87页。。河南沦陷区内,柘城县宣扬其呈审员注重狱政时也不得不宣称,“医室尚未设立,现在设法筹划中”⑧《柘城县承审陈玢氏锐意整顿司法行政畅谈该县司法进度情形》,《新河南日报》1942年11月20日,第3版。。而沦陷区其他县在提到狱政建设时,根本没有提及医疗建设一项。可见,沦陷区监所管理者根本不重视囚犯的生命安全,自身又无医疗意识,导致各监所的医疗设施多未及时建立。
可见,沦陷区监所内的囚犯在破败的牢房内,有时与病犯混杂一起,卫生条件极差,再加上监所管理者对囚犯生命健康不够重视,医疗意识又十分浅薄,监所内医疗设备更是缺乏,导致囚犯死亡的概率非常之高。
(三)囚犯的劳动和思想改造
囚犯在监所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诲来实现,以上两种活动组成了囚犯监狱生活的主要内容。日伪对囚犯的改造给予一定的重视,“监狱规则”内明文规定:“必使在监人犯,科以一定之劳役,始能达到行刑之目的”①《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而且“监狱作业亦为公营事业之一种,其收入之多寡关系法收之盈亏,至深且巨。如果办理得当,则人犯不致有坐食之虞,而监狱自给自养之目的,亦可达到”②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九册,第16页。。可见,囚犯劳作一方面是对其进行改造,更重要的是解决监所的财政困难。正如日伪所宣称的,“如果作业发达,法收自然畅旺,并可将其法收整理一切狱务。至于囚粮之不敷,医药费之缺乏,囚衣卧具之短少,及其他因款项发生之种种困难,亦不难迎刃而解。”③《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
可实际上据伪河南省公署档案记载,各监所“人犯之作业多未举办”,“或藉口缺乏基金无法筹措,或呈报并无适当地址可作工场”,于是伪政府为督促囚犯服劳役,允许“监外服役,如浚河修路、建筑垦荒、种植蚕桑等工作”,而且伪政府提出,“若无作业基金,应先从委托业或小承揽业入手,一面由该院斟酌情形,将留院之各县法收,按照县之等级拨发若干,充作基金,使其筹办作业”④《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彰德监狱申请工厂作业基金,伪政府便允许其从“司法罚金款项下动支”,“该厅以司法罚金,业经饬令,不准动支,但以监狱作业工厂,尚属司法范围,姑且权予照准并令核实办理”⑤《彰德监狱工厂基金拟由司法罚金项下动支,民厅以事属司法权照准》,《新河南日报》1939年5月23日,第3版。。但像彰德监狱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正如档案中所载,受战争的影响各监所作业“多未举办”,而且“事变以来物价昂贵,各新监所之作业基金日渐亏耗,原料无法购办,工厂因而停顿”,日伪只得催令“各新监所之人犯作业务必尽力扩充”,并且“以作业纯益金收入之多寡以为考成”,以此来引起各监所管理者对囚犯劳动改造的重视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九册,第16页。。
尽管日伪一再强调囚犯劳作改造的重要性,但各监所囚犯作业工厂开办情况并无多大改观。《新河南日报》所宣扬的注重狱政的典型柘城县也只是说,“至作业场所迄因经费无着未能实现”⑦《柘城县承审陈玢氏锐意整顿司法行政,畅谈该县司法进度情形》,《新河南日报》1942年11月20日,第3版。,而宣扬日伪监所“仁政”的《惠囚日参观监狱记》上也记载,“仅仅是因为财政拮据,不然可以恢复□前的工厂”⑧《惠囚日参观监狱记》,《新河南日报》1938年10月25日,第3版。。而从伪河南高等法院呈报的“人犯死亡证书”一例中也可看出:监所内死亡病犯均是得青腿牙疳病,而青腿牙疳病的主要诱因之一就是“人犯终日羁押室内缺乏运动,血液不能循环,瘀滞成病”⑨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十四册,第9页。,由此可以想见,囚犯终日羁押在囚室根本没有出门的机会,更谈不上劳动改造了。
由此可见,由于各监所内囚犯作业工厂多未及时创办,囚犯的劳动改造也就无法严格实施,多数监所的囚犯整日羁押室内,在脏乱拥挤的环境中度日。
至于囚犯的思想改造,伪华北临时政府公布的《监所组织条例》中规定:“监狱及分监,置教诲师及教师,均委任,承各该长官之命,掌理人犯之教诲教育事项”⑩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第90页。。在要求各监所设置教诲师的同时,伪华北临时政府也曾下令,“于监所之教务所,设置播音机,各工厂监房装置收音机,每日于人犯饭后休息时,及罢役还房后,由教诲师播音教诲”⑪《法部注意囚犯思想,利用播音教诲,饬各法院装置播音机》,《新河南日报》1938年10月25日,第2版。。但各监所并未严格按伪政府的要求办理,河南沦陷区各县旧监所概算内并“无教诲师之设置”,而且“各县旧监所对于此项事务(教诲教育事务),率多敷衍了事,或并未依法实施”⑫《关于监狱工作的训令》(1941年8月2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5-002。。1941年4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下发给伪开封地方法院看守所的指令中也指出,“该监对于个人、类别两种教诲及青年人犯之教育,均未依法实施,殊属不合”⑬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情报局第四科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七册,第27页。。监所内正规的思想改造未能依法实施,沦陷区的“佛教感化”反而被日伪大肆宣扬。从《新河南日报》中关于“佛教惠囚”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每逢佛祖诞辰,佛教名流会去监狱惠囚①《新河南日报》时常有关于佛教惠囚的报道,在此仅举二例:《释迦佛诞新民会惠囚,佛教名流昨赴监狱讲经,在监人犯异常感动》(1939年5月28日,第3版);《今日释迦牟尼佛祖圣诞新民会隆重庆祝,在相国寺大雄宝殿举行祝典并赴监狱惠囚,明日敬老大会》(1940年5月14日,第3版)。。但是沦陷区仅依靠宗教感化来实施的思想改造,真能起到改造囚犯的作用吗?可见,河南沦陷区各监所内的教诲系统并不健全,囚犯的思想改造自然不会有多少实际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受日本侵华战争的影响,伪河南省公署各地监所遭到严重破坏,日伪在沦陷区建立后即开始着手恢复各地狱政,在下令调查各地监所情形的同时,又要求各地派员视察并汇报整修办法。河南沦陷区的重要监狱虽然部分恢复,但各县对于监所的恢复修缮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各基层监所恢复情况不一,整个监所系统的修建进展也十分缓慢。
虽然如此,沦陷区内依旧存在大量的监所,日伪为了维持监所系统的正常运转,实施了一系列的强化措施。加强对监所看守人员的训练,提升他们的监管能力;命令各监所按月提报“月报表”,以加强对各监所的动态考察;编制囚犯“身份簿”,以加强对囚犯的监管。同时伪政府为方便囚犯的分类管理,令监所管理者“按时审理”囚犯,以避免囚犯过度积压导致监所混乱。但由于伪政府管理者执行不力,各项举措大多流于形式,监所的管理混乱依旧。
在沦陷区如此混乱的监所体系内,囚犯的生活也十分艰难。囚犯的食粮供给一直存在不足的现象,尤其是抗战后期物价飞涨,食粮供给困难,虽然日伪屡次下令增加监所囚粮费,但囚犯囚粮购买困难,供给不足的情况始终没有解决。囚犯的住房条件也不容乐观,受战争的破坏,各地监所多未及时修复,所以居住条件简陋是大部分监所的现实情况。监所的住房脏乱,卫生自然很差,进而影响了囚犯的健康。而监所管理者又无视囚犯的生命安全,同时缺乏医疗知识,导致监所内医疗建设十分滞后。至于监所内囚犯的改造情况,由于监所资金方面的缺乏,监所内作业工厂未及时开办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囚犯无法按规定实施劳作改造。同时,囚犯的思想改造,因各地监所对于教诲事务大多敷衍,教诲师多未设置,思想改造也基本没有落实。
由此观之,日伪为了稳固沦陷区的统治秩序,对遭到战争破坏的监所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建设工作,以期恢复沦陷区的狱政,但管理者素质低劣而又敷衍塞责,各项措施并未切实执行。整个抗战时期,沦陷区的狱政建设乏善可陈,各监所管理混乱不堪,囚犯生活和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