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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单位纪律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8-01-22侯素芳侯小芳

党史文苑 2017年24期
关键词:新形势

侯素芳+侯小芳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深入推进正风反腐,一大批腐败分子被绳之以党纪国法。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反腐倡廉关乎人心向背,永远在路上。随着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有效进行,必将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关键词]新形势 纪律审查 工作体会

以往,我们纪检机关习惯将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称作“查办案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逐渐淡化这一提法,将“查办案件”改称“纪律审查”。纪律审查应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紀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通俗来说,就是根据线索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进行调查,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依据“四种形态”,按照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作出处理的过程。其中的“审查工作”是纪检机关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执纪审理和最后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众所周知,纪律审查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意见。要提取确实、充分的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可靠的根据,使违法违纪者受到惩处,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党政组织的纯洁性。

反腐败,应该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惹人眼球的国家政务焦点。五年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依然是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淡如秋菊何妨瘦,清似莲花不染尘。”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已然成为社会共识。反腐败斗争必须“永远在路上”。于是,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纪律审查工作,成为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首要课题。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

反腐败工作高度敏感,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守规矩。对任何一个干部进行审查,都必须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加强请示报告。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不仅仅是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

纪律审查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立案、重点初核案件,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也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甚至等到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再往上一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对上负责,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得越扎实越好。

纪律审查工作,有其严格的工作流程。审查开始前,需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二、甄别问题线索,认真分类处置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与处置工作。

1.多措并举,扩大线索来源。要主动出击获取线索,从各个方面出发解决线索来源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来信来访,还要转变方式和作风,按照“更严更细”“向纵深发展”等要求,通过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同时,要通过巡视、审计、明察暗访、网络舆情、考察考核、各类专题报告,以及执纪等方式发现问题。

2.认真分析研判,瞄准重点。要定期清理线索,认真分析线索中反映问题的违纪性、可查性、真实性和典型性等,以便确定审查重点。对于问题线索,首先要清理,然后分类处置,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于涉及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要引起关注,尤为重视。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是政治,必须体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注重综合效果。

三、注重示范效应,时刻考虑“森林”

纪律审查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分析案情,对掌握一定的证据,较具典型性,但对象不够配合的问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和效果。不能放任客观问题的存在,让干部群众认为问题存在却没人管、不追究。新形势下,我们要关注重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突出党纪特点,依据党章党规党纪进行。要讲成本和效益,不能不计代价、纪法不分。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可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针对一些能够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问题,也要及时办理,不能放任自流。

2.监督执纪的方式可多样化、常态化。除了坚决对那些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还要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到实处。有问题反映就要进行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的可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让有反映的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谈话内容要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洁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要严肃处理;可以让领导干部把谈话函询的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讲一讲,把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实,以提高执纪的效果;有的人主动向组织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就应该鼓励,处理上也要有从轻的考虑。

3.重视谈话函询工作,注重执纪工作效果。现阶段进行线索处置并不一定要穷尽所有的问题,我们不但要抓好“树木”,更要考虑“森林”,抓准问题认真审查达到效果更为重要,抓住“冰山一角”并不等于放过放纵。

目前,在基层单位谈话函询工作运用广泛,我们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注重执纪工作效果,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一个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并不说明问题不重要。我们确定进行谈话函询,一般是有信访反映的,虽无违纪事实,但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或者是虽未发现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或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者虽未收到信访件,但干部群众中有负面性议论,或在考核或测评中群众满意度偏低等情况。以前,很多人都会认为函询就是一个形式。我们知道,现在的函询回复要求本人对回复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且函询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字上交,纳入本人廉政档案。如日后发现未如实回复,将从重予以处理。二是对一个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并不代表问题线索处置的终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若函询中发现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实际工作中,将处置方式由谈话函询转为初步核实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工作中,我们要特别注重的就是对象的态度,问题有轻重,根本看态度。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腐坏的树木,不会自愈,但治好染病的树木、拔去坏死的树木,防止感染周边的树木,整个森林才能更加健康。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他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压力必须传导下去,市县要建立巡察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夯实基础。

作为政治生态的“护林员”,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作为职责使命和工作目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陈 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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