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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早期党内监督述论

2018-01-22周利生

党史文苑 2017年24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政治生活早期

周利生

[摘要]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开展的关键环节。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行为的监督、对宣传纪律的监督、对党内财务的监督等,有助于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早期 党内监督 政治生活

一、早期党内监督的机构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重视党内监督。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十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1]p4党的五大决定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是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其时,国共合作领导的大革命蓬勃发展,历经轰轰烈烈的五卅运动和北伐战争从珠江流域向长江流域的推进,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模也迅速扩大,党员人数从四大时的近千人迅速增加到五大时的5万7000余人,党已由创建时的一个较为单纯的在野党发展为“半公开的半政府党”[2]p158。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我们的党乘着革命的高潮,有突飞的发展,这自然是一件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败分子之混入,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尤其在比较接近政权的地方或政治、军事工作较发展的地方,更易有此现象。”[3]p282为了在革命高潮中继续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就具有必然性了。

1927年4、5月间在武汉召开的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随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一章“监察委员会”,主要内容有:其一,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即“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其二,监察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该机构的权威性;其三,中央及省级监察委员与中央委员及省委委员交叉任职,是为了保持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其四,建立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委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目的是维护党内监督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

由于当时中国革命处于非常危急的关头,各省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没有建立起来。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建立起来了,但是委员、候补委员们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10名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无法聚集在一起,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也就难以承担起党内监督的职能。尽管如此,党的五大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开创了党的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對于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大革命失败后,监察委员会逐步被审查委员会(中央)、监查委员会(省委)所取代。1927年8月7日召开的八七会议,通过《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每一党部委员会之下,现时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委就是监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的分子。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的性质,而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的分子。我们党应当在此过渡于秘密状态之际,极力保存多量的党员,要使每个党员都不与党部脱离关系。”[4]p304可见,审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大革命失败后党内“不可靠分子”,监督职能的范围大大缩小。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上,正式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代之以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能成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5]p480。审查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财务监督和审计。至此,监察委员会被取消。

二、党的早期巡视监督

在早期党内政治生活中,巡视监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督方式。之所以重视巡视工作,一是巡视工作对于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重要性。党认识到,“中国革命运动的将来命运,全看中国共产党会不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我们党必须要做到“从下至上,从支部至中央都有集中的组织积极的分子,下层组织与上层组织要有极明确的密切的相互关系”,因此“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p473。二是巡视工作对于党组织自身的正常发展、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26年7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指出:“本党在组织上的最大责任,就是要愈更推进革命的运动,拿住运动的重心,在其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指挥一切,这不仅是中央组织部的责任,亦是各级党部组织部的责任。因此扩大会议决定:以后中央对于各区,各区对于各地方,最好能常派遣特派员,考查并执行此种任务;在某地发生特殊事变时,此种派遣更不可少。”[3]p180-181

除了派出特派员对各地工作进行巡视指导外,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1]p156以中央执行委员身份“赞助”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这是早期党内政治生活的特色。

在革命实践中,巡视监督对党的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1925年6月,王荷波作为中央特派员被派往郑州,参加中共豫陕区委的领导工作。王荷波到河南后,先后派人到各地整顿组织,开展内部训练,洗刷不坚定分子[6]p25-26。东征军克复潮梅后,为大力发展潮梅地区党务,中共广东区委于1925年12月决定派赖玉润、丁愿、郭瘦真、杨石魂等人组成的“特派委员会”前往指导工作,先后建立了澄海支部、惠来支部、饶平支部、普宁支部等党组织[7]p180。1926年1月,中央派罗石冰回江西营救被捕干部,整顿党、团组织。1月下旬,江西吉安第一个党组织——中共吉安小组组建;3月,成立中共吉安特支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安地方委员会;吉安县塘东建立农村党支部,成为领导该地农民运动的核心[8]p453。

早期党的巡视工作,不仅仅局限在党务方面,还落实到对具体的工农运动的巡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后,为指导各地工人运动,“差不多天天有特派员派出”[9]p39。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对于职工运动之议决案》,再次指出:“中国地域很大,中央为明了全国实际情形,随时特派巡行员,并同时便做职工运动的指导员。”[1]p356诸如此类对巡行工作的安排,在以后的会议中亦曾多次出现。例如,1926年7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的《职工运动议决案》指出:“建立巡行员的制度,实地指挥各地工人的争斗。”[3]p1991926年9月,中央发出第十八号通告,为配合正在开展的北伐,拟开展十六项主要工作,要求“各级党部于收到后即切实计划执行”。通告指出:“以上十六项工作,限本年内须一一办到,明年正月中央应派人巡行各地方,即按照此工作计划,检验成绩。”[3]p322-324endprint

三、早期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在早期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内监督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对党员行为的监督、对党的宣传纪律的监督、对党内财务的监督等等。

党成立伊始,就对党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个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个个党员不应只是在言论上表示是共产主义者,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者”;“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1]p91。为了确保党员能在革命实践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就必须加强对党员行为的监督。比如,关于党员在议会中的行为,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对国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中的共产党员均有监督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1]p74-75“本党议员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消其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1]p75关于党员加入政界的行为,党的三大通过的《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指出:“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1]p152北伐军占领江西之后,在江西工作的县支部书记王环心、涂振农二同志以县支部书记身份而去任南康、九江等县县长。中央认为这是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党中机会主义作官热的倾向”,要求立刻限期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中央局强调,“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3]p468。

对党的宣传纪律的监督,也是党的早期监督的重要内容。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1]p6-7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1]p96-97为了使工会农民协会妇女团体青年团体的机关报能与党有密切的关系并能适当地运用策略,使中央对于各地方的各种出版物能有周到的指导,1926年7月召开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设立编辑委员会,对“中央各出版物能有定期的审查”[3]p189。1924年9月,江苏督军齐燮元与浙江督军卢永祥之间爆发战争,史称江浙战争。这场战争实际上是直系军阀与反直系军阀势力之间的一次较量。为了保证战争爆发后党的行动保持一致,中央为此发出了反对江浙军阀战争问题的第十七号通告,指出:“此次江浙战争,显然是军阀争夺地盘与国际帝国主义操纵中国政治之一种表现;无论对于参加战争之任何方,若有人为偏袒之言动,都是牺牲人民利益来助宰制势力张目。”这实际上指明了党对待江浙战争的宣传态度,因此中央要求全党“应一律依本通告及宣言所指示;此外若任何级机关或个人有独立的言动者,一律以破坏本党纪律论”[1]p285。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是执政党,在财务问题上一般不存在严重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违纪情况。但是,由于党处于初创时期,囿于党的建设还不一定完全适应革命形势的发展,也由于客观上的管理不成熟,也不排除此类情况出现。比如,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约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作风问题。“服物股经理陈梅生(即陈枚生)欠公款千余元,事前合作社总经理及工人职员毫未发觉,现因此事,大失工人信仰。”[1]p269-270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无产阶级政党,当然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出现。因此,对党内财务的监督从一开始就成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一大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p4。党的三大规定,中央局设会计一人,“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党财政行政,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党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1]p156-157。针对“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3]p172的情况,中共中央在1926年8月4日颁布了第一个专门反对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即《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该文件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3]p282。执行的效果是明显的。1926年9月,中央局关于全国政治情形与党的发展的报告显示:“党内工作者的坏倾向如雇佣劳动化与贪官污吏化的分子,自扩大会议后各地均已注意清洗。”[3]p355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一——一九二五)(第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六)(第2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七)(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八)(第4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6]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组织史资料(第1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

[7]广东区党、团研究史料(1921—1926)[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

[8]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

[9]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1919—192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彭月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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