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做好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2018-01-22朱德林
郭 鑫 朱德林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赫章 551700
《孟子﹒滕文公上》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由此可知,产权从古至今都是稳定人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从国家经济运行看,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对稳定预期、增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一)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以及经营自主权等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创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侵犯产权犯罪。要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研究影响企业家作用发挥的根源,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推动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扎实做好对涉及企业、企业家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相关活动的监督。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各项申诉权,依法保证他们在服刑期间行使各项民事权利。
(三)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及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开展涉企业、企业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依法化解涉企业、企业家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切实发挥检察长接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有错必究工作原则,及时区分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企业、企业家纠纷申诉案件,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和传递错案纠正信息。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政府扶贫等化解矛盾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
(一)推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立法完善
推动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如知识产权、个人破产法等立法完善。建议立法对食品、印刷、药品等生产经营行业涉案人员适用禁止令,并适用信用惩戒机制,建议通过修订或增补罪名条款等方式,适当扩大专利权的范围;建立完善企业家市场退出机制,建议引入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司法程序介入,给予诚信企业家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从而构成完整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体制。
(二)要增强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
什么是产权?哪些是企业合法权益?民众对这个问题都一知半解,以致保护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因此,加强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增强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让企业、企业家懂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让政府、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思想里绷紧产权保护这根弦,让普通民众知道哪些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敢随意触碰法律底线。
(三)要严格依法行政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是造成产权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保障企业产权特别是非公经济的物权、知识产权等,需要在行政执法中坚决贯彻中央“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产权保护精神,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加市场竞争、平等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四)要贯彻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
普法宣传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载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我们检察机关作为“谁执法谁普法”的重要责任承担者,发出声音、营造氛围、传递正能量,引起全社会对产权保护的关注,是我们在办理案件外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