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场域中网络直播的监管困境与行政法治路径的探索
2018-01-22袁媛
袁 媛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基于消费市场以及新媒体等的协同作用,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于短时间内便取得了诸多可观的发展成效。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迅速崛起,诸多领域开始对其提起了广泛关注,但据有关调查表明,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不良行为层出不穷,基于此,理应针对如何确保其更好的良性发展加以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新媒体场域中网络直播的监管困境
网络直播是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之一,基于新媒体的影响,对年轻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基于其门槛相对较低,具备观看碎片化以及泛娱乐化等特点,发展十分迅猛,大幅度提升了相关各环节监管工作的难度。
(一)必需许可信息标注不明显
据相关规定表明,所有互联网视听服务类平台,都应将相应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标注在主界面的显著位置处,同时提醒观众对节目的备案编号以及许可证等进行确认,进而确保各种相关信息的传播始终处于法律可控范围内。但据有关调查显示,个别网络直播平台仅将文备案号以及ICP公布了出来,却没有将节目的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公布出来,有关各管理部门“监管不严”,使得个别缺乏正规性的直播活动肆意开展。如此一来,由于主播缺乏专业的媒体素养培训,基于任务驱使,必然要顺应大众喜好,忽视媒体人应有的责任[1]。
(二)传播内容缺乏规范性
于新媒体场域内,网络直播平台的受欢迎程度直接受相应平台主播的受欢迎程度影响。基于此,为了促使更多的观众观看直播,多数平台开始不审核直播内容,纵容存在低俗行为以及大胆言辞的主播,直播不正规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二、新媒体场域中网络直播的行政法治路径
(一)充分发挥大众参与行政法治的实效性
就新媒体场域而言,网络直播发展速度越快,相应的各种违法以及法律问题也就越多,倘若想要有效降低甚至避免各种网络直播法律风险,不仅需要加大对主播的法律约束,也应积极取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并可以促使社会大众参与政治法治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出来[2]。
首先,社会公众应建立起自动抵制不正规网络直播的思想观念,为建立优良的网络直播环境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第二,应基于网络参政的方式,积极监督以及管控网络直播的内容和形式,一旦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将其反应给有关部门,有助于降低不良网络直播造成的消极影响,对净化网络直播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各有关监督以及管理部门也应注重对网络直播中的各种不良信息加以严格、有效的治理,有针对性地听取网民的批评和意见,力求可以将社会大众的美好愿望变为现实,有助于提升网络直播行政法治的质量。
(二)网络直播平台明确自身主体责任
基于依法治网以及依法治国脚步的逐渐加快,国家及有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实施的依法监管质量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有助于更好的建立起满足人们利益需求的网络环境。就网络直播平台而言,理应重视将法律中禁止的各种内容当做底线,经由合法经营以及令行禁止的方式,铭记各种法律法规,并将其付诸于实际行动,在实施各种直播操作时对其予以自觉遵守,力求将自身的主体责任履行到底。
首先,应对直播前内容的备案要求以及是提高许可证制度加以严格规范,针对大规模的平台来讲,想要顺利开展各种大型业务,就需要优先取得视听许可证。其中,于内容备案方面,应促使各平台依靠正规的内容公平竞争,使得其对平台的内容实施合理化、有效化设计,并严禁其触碰法律底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由于新媒体的影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播红人备受追捧,这促使网络直播的规模和范围大幅度增加,各种问题也随之涌现出来,基于此,国家及有关部门想要促进网络直播健康、良好的发展,不仅需要提升加强对其的约束力度,也应建立起建群的管理体系,重视发挥行政法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