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2018-01-22王晓鹏
王晓鹏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关于公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得到了不断完善,然而却因此忽视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也使得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在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最大的特征就是平等保护,简单来说就是任何私有财产主体都同样能够享有民商法的保护,而当私有经济主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出现纠纷时,二者在民商法面前也是完全平等的,这不仅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下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1]。另外,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还具有着不主动干预的特点,也就是说虽然民商法能够平等的为所有私有财产主体提供保护,但却必须要在建立在私有财产主体主动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如果私有财产主体选择放弃这一权利,即便其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不属于民商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监管缺乏实效
民商法中虽然为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上却并未取得应有的成效,这主要是由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不主动干预特点所决定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私有财产主体,因而国家虽然在法律上为其提供了保护,但却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民商法的落实,这与公有财产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这样一来,即便私有财产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其维护力量往往不足以支撑其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二)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在立法方面,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问题同样比较严重,首先,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大多为理论性条款,很多法律条款的判定都不够清晰,同时也缺少对具体执行条件的描述,这就给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其次,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虽然存在于民商法的很多法律之中,但其涉及的范围群体比较小,很多情况仍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同样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造成了影响。
(三)私有财产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存在不主动干预原则,因此在私有财产主体未能在权益受侵害后提起诉讼,那么就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然而在实际上,很多公民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民商法也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往往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不会想到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自然也就不会进行诉讼。这种放弃民商法保护的行为并未公民主观意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往往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在当前存在的问题,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在侵权行为方面,需要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对各种侵权行为及其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使侵犯知识产权等之前未纳入法律条款中的侵权行为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在物权法方面,也同样需要对私有财产的界定范围、所有权条例进行扩充,明确各类私有财产的主体,从而保证私有财产主体的各方面财产权益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建立司法援助机制
对于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不主动干预原则,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援助机制对其进行配合,该机制一方面需要为整合行政力量与民间力量,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展开宣传,并为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指导,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鼓励其主动行使自身权利来保护财产权益。而在另一方面,则需要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落实情况展开全面监督,保证这一法律制度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被执行,使私有财产的维护力量能够得到壮大。
四、结束语
总之,民商法虽然为私有财产主体的财产权益提供了保护,但在法律体系、执法监管等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立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必须要法律体系完善、司法援助等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并让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