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审判理念的变迁
2018-01-22王家彬
王家彬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日本最高裁判第三小法廷在平成8年3月26日做出判决是对第三者介入婚姻是否责任的最新标准,其判决中所确立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对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在夫妻婚姻破产之前介入,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夫妻婚姻破产之后不承担责任”的评判标准成为各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新标准。平成8年3月26日最高裁判所确立的以第三者介入婚姻状态时间节点为标准来确定第三者责任,是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但该标准自身亦有其不足之处,该“时间节点”的确定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一、该审判标准确立之前的标准
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承担的责任,该审判标准确立之前,昭和54年3月30日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作出判决,其成为法官确定第三者责任的指导判例。最高裁判所确立了第三人介入婚姻即承担责任的评判标准。该判决在确定第三者责任方面更加严格,确立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与他人产生肉体关系就应当承担责任,与双方是否产生情爱无关,与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二、目前日本司法实务界就该问题确定的审判标准
昭和54年3月30日确定的第三人介入婚姻就应当承担责任,与第三人是否有过错无关,与双方是否产生情爱无关的审判标准一直延续至平成8年新审判标准诞生。平成8年3月26日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在审理由地方法院上诉而来的一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对第三者的不贞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件。最高裁判所就该问题给出了新的裁判标准:第三者介入婚姻,对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在夫妻婚姻破产之前介入,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者的介入时间在夫妻婚姻破产之后,则不承担责任。该审判标准颠覆了昭和54年3月30日确定审判标准,成为日本司法实务界审判该类型案件的新标准。该判决在判决理由中特别强调,昭和54年判例属于婚姻关系出现破绽前的案件,其所确立的标准对本案并不合适。自平成8年至今,日本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者的不贞行为介入婚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时,均以该标准为准则形成判决。
三、新审判标准对后续判决的影响
自日本最高裁判所确立了“第三者的不贞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要以第三者介入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破产为要素”的评判标准以来,日本各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共计做出了八个判决。既有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也有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其评判的标准就是以第三者介入婚姻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破产为要素来裁判。
在这八个判决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相关判例有三例,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判例有五例。日本是判例法国家,对于最高裁判所判例的贯彻实施,体现了判例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评判标准的统一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新审判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平成8年3月26日最高裁判所做出的判决确立了新的审判标准,但是该判决中法官对于婚姻破产的时间节点的论证非常模糊,不够有说服力。
研究后续的八个判例,能够了解裁判法官的裁判标准,在某些判例中却也同样发现,有些判例对于婚姻破产时间节点的确定也是及其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者介入婚姻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处于一种破产状态还是未处于破产状态的确定非常难操作。虽然与昭和54年3月30日最高裁判所确定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就应当承担责任,与第三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与第三者与夫妻一方是否产生情爱无关”审判标准相比,平成8年3月26日最高裁判所确立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对于不贞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以婚姻关系是否破产为评价标准,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产之前介入,则承担责任;在之后介入,则不承担责任”审判标准更加公正、公平,但是该标准亦因实务中“婚姻破产时间节点”难以确定,在实践中其审判效果必然会有所折扣。
五、对于实践中审判标准变迁的反思
日本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的变化,即由第三人介入婚姻应当承担责任,向第三人介入婚姻承担责任应当以婚姻关系是否破产为要素的变更,其司法理念的变更是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婚姻观念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审判标准的变迁同时也体现了日本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对于赔偿责任标准的放宽,体现了日本妇女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提升。
平成8年3月26日最高裁判所的判决确立的审判标准,引发了日本学术界跟实务界的激烈讨论,至于该标准还能走多远,新的审判标准是否会更加合理,日本司法实践中在等待着一个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