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与程序问题
2018-01-22王月
王 月
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 连云港 222000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与程序问题的了解程度还不够,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成熟完善,所以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与程序问题的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
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政策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根据未成年人心理以及生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再加上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要形式,惩罚为辅助措施。这种形式政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实施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旨在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教育程度,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理想、道德、纪律以及法治的教育,以到达预防或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最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还要求了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心理生理状况不同于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还不够,所以在诉讼时,未成年人基本法律程序方面都有保障措施,而且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控制以及教育改造方面成果颇为显著。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了保障,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问题
(一)侦查程序
现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对象往往更为广泛化。一般来说,普通案件的侦查对象大多局限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方面。但是对于未成年案件的侦查来说,侦查更加全面,侦查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地扩大,从而提高对未成年人各个方面的了解程度,避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其次,未成人案件的侦查,要坚持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原则,对可不用的要坚持不用,尽量适用强度弱的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强制措施对未成年造成的精神压力,在关押方面,也要注意与成年人分离。最后,当侦查过程中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采取适当的传唤和讯问方式。关注未成人的心理特点,避免未成年人过度紧张。通常情况下,不宜直接传唤,可以间接地通过父母或是监护人进行传唤。而且在讯问时,尽量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场所和地点,根据案件实际,增加其陪同人,以教育、挽救为基础,尽量在相对宽松的气氛中进行。
(二)诉讼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相关人员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与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次,要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增强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行为特点的了解。再次,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院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然后,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确立起社会调查制度,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谨慎逮捕,有的放矢。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成年人的在场,扩大在场人员范围,有利于减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良影响。最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未成年人有机会回到普通人的生活之中[2]。
(三)审判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批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要进行专业化审判组织的创建,使得审判组织符合青少年案件审判需求。我国在不具备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院的条件下,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方式。在审判的过程中,审判员的专业素质要全面,例如,要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生活习惯、情感需求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合议庭审判,并设置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其次,在审判的技术和方法方面,要注意审判语言语气,营造出较为轻松的氛围,使得未成年人可以得到一定的放松,避免情绪过于紧张。再次,审判过程中,要保证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例如,私密性审理判决,他人到庭辩解帮助等。最后,要实施直接审理,也就是说,不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一般来说,直接审理,更有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拯救,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转变设下转折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了很大程度上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要想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问题,就要从程序的各个环节抓起,才能针对相关内容认识得更为清晰、全面,从而加深人们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