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评估报告适用的完善
2018-01-22宋艳云
宋艳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东 广州 510504
一、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报告难以客观的、全面的反映实际状况
一方面,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组调查过程中难以做到客观。被调查人员通过找关系,给好处的形式从而使自己的调查评估报告得以通过,甚至有些被调查人员就是调查小组人员的亲戚,因此调查评估小组往往也不会真正地去实地考察被调查人员所在地的一贯表现,所谓的实地调查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特殊案件仅凭一方态度即评估被调查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同事之间纠纷因琐事引发的案件中,因有些系矛盾激化类型,司法行政机关受迫于被害人信访压力,不敢接受该被调查人进行社区矫正,往往在审前调查阶段就出具该被调查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
(二)评估报告的回复周期过长
笔者经过向人民法院的调研得知,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占用了大量的案件审理时间。在笔者调查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9件案件中,均为公诉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2.33天,而审前评估报告的平均回复周期为11.16天,占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90.51%。由于调查函的延迟答复,其他四个案件必须从简易程序转移到一般程序。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相对简单明了,因此审判期限限于20天。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起诉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不会有过多的疑难点。此时,庭审前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冲突
由于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大,在很多案件中犯罪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一般是委托被调查人的户口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是如果发现该调查人不经常在该地居住的话,该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以其不清楚被调查人员先前状况为由拒绝接受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调查的,被调查人的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会以其缺乏法律上授予的权利为由也拒绝接受委托。
二、社区矫正评估报告适用的完善
针对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监督,确保评估报告客观、全面。为确保评估报告客观、全面,可以加强监督,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加强工作。首先,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在每一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召开有关负责人的办公室会议,听取调查评估小组的意见。会议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分析,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书面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价报告,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即建议实施社区矫正,建议谨慎使用社区矫正,或建议不实施社区矫正,以及禁止性事项和将要服刑的场所。这样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能更有效的在源头上遏制徇私舞弊,使得司法机关所做的评估报告能更客观和公正。其次,加强法院和检察院监督。
(二)启动审前调查程序分流评估工作,救济评估报告回复不及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在具备一些法定情形时,上述两个期限还可相应延长。相较于法院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20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45天(延长、扣除或重新计算审限的法定特殊情形除外)。
(三)法院可委托经常居住地机关调查。针对被调查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法院难以委托调查问题,法院可以委托犯罪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虽然这一部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依法可提供证据证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死亡赔偿金额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的经常住所地、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