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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不是民法的附属法

2018-01-22冷黄龙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商法民法财产

冷黄龙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法律的关系就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不能从自身中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普遍性中叹息出来。相反,己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政治立法或公民立法只能显示和记录经济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客观物质社会和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而人们主观上的属于主观意识的标准以及非客观的东西,不能作为其划分标准。

作为商法调整的主体,商业关系有其自身客观的物质和社会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1)从规范主体的视角来看,商法规范营利实体,不规范非营利实体。(2)从规范行为的视角看,商法规范的是追求盈利的实体行为,不规范追逐营利的实体的非营利行为。换句话说,它不会规范营利性实体进行的与业务活动不相关的活动。(3)从进行经营活动获得利润后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商业主体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区分,也还存在国家公权力对商业主体的监管而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和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并且还有商业主体与商业主体的雇员基于雇佣所发生的内部法律关系。(4)从商法调整商业主体的时间角度出发,这种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的显著特点,不具经常性的经营不认定为商业活动,因此不在商法所规范范围之内。

二、商法的社会关系是更加具体和特定

(1)规范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不一样。民法规定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非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此类民事行为包括非商业活动和商业活动。商业关系只是商业实体实施者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只限于商业活动,不包括非商业活动。(2)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民法规定的社会关系范围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的所有权和流通,还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个人关系。与民法不同的是,商法基本上不规范人际关系,而财产关系是主要的规范对象。(3)就算是都规范财产关系也存在差异。在民法中,财产关系的监管主要是规范其商品的所有权和流通,这反映了贸易关系,财产的产权是关键点。在商业交易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既有货物交换,也有货物的生产和经营;它不仅包括控制财产的权利,还包括财产的管理和管理。(4)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不同。在民法中,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强调的是基于平等的前提下发生的各种交易,彼此的平等交换,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关注交易主体的横向法律关系,也关注基于公权力的国家监管所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强调公法中国家主体对商业主体的管理。如工商注册登记,特殊产品审批许可等。

三、未来民商法的立法趋势

首先,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展并将进一步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此外,它已经颁布,其次,从西方国家来看,采用民商事三维实例的国家远远超过平民和商人团结的国家。法国,德国,比利时,卢和希腊等欧洲主要国家已制定商业法规。此外,印度,墨西哥,韩国,日本,非洲,埃及等其他国家,都有商法典。英美国家没有民法典,他们也不能谈论民事和商业的融合或民事和商业的分离。如果只是为了法律运作机制,将英美家庭分为民事和商业分离更为合适,原因在于,同单独制定的民法比较,英国的单独制定的商法更加完备、发展得更为充分,在规范英国社会发生的各种经济交易中,商法与民法一起施力,使得英国的经济秩序得到较好的规范。在英国,其单行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公司法。美国的情况也极为相似。最后,从法律技术来看,制定一部商法典,有助于统领繁杂而又凌乱相关商法法律规范已,制定一个商法典体系来进行规范。一方面,它有助于法律的司法适用,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促进法律的更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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