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的选择以及赔偿主体浅析
2018-01-22邱冬平
邱冬平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福建 龙岩 364000
一、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规定即是对违约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行为之诉的竞合,是指赔偿主体一方因实施违法合同约定的侵权行为,从而使该侵权行为具备合同违约与民事侵权的特征,因而产生了法律上的合同责任以及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二、竞合情形下,选择权的行使
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时效的规定、归责原则、管辖法院等都存在不同之处,在选择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归责原则上来选择
因为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过错责任的原则,旅客只需要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即可;而承运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法院则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行为。但,若是按照侵权责任起诉则不同,因为侵权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旅客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二)从原告方是否存在过错上选择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原理,在合同违约的诉讼中,只要旅客(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承运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是原告(受害者)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那么,在此情形系,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因此,作为受害者,也就是原告而言,应当认真衡量自身在事发发生过程中以及自身损害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受害人(原告)只是存在轻微过错或者同等过错,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下,可以选择以合同相对方(运输公司)为被告方;若是受害者自身没有过错,那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再来确定被告。
(三)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来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合同违约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包括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对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诉讼的管辖。因此,原告可以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来选择管辖法院。
(四)从被告的赔偿能力来选择
作为原告,也就是受害者这方来说,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以此来弥补交通事故对自身造成的损害。若法院判决后,被告没有实际赔偿能力,那么受害方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弥补。因此,作为受害者,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先平衡下各被告的赔偿能力。比如,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考量运输公司与实际侵权人之间的赔偿能力,以此来确定被告主体。
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主体确定
(一)挂靠关系中责任的承担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存在运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的情形。因为实际车主一般是个人,其赔偿能力往往不如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因此,若挂靠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权呢?而被挂靠企业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挂靠协议》有约定发生事故后责任由实际车主自行承担。各方对此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情形下,原告(受害者)可以主张由挂靠人(个人)以及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分期付款买卖,卖方保留所有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作出的批复的规定,该批复对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买方使用该车辆时,不是为卖方的利益而使用的。
(三)租用或借用他人所有的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现实生活中,车辆租用或者借用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当被租用或者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时,受害人又该向谁主张权利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车辆的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肇事方)不是同一人时,而且事故责任又属于该车辆一方的,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理赔还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再由车辆的实际车主(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赔偿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