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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2018-01-22范才登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建构

范才登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进行关系建构的核心内容,就是民法典是否将消费者法和劳动法纳入体系中。因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应当将特别民法融入进民法典中,满足社会发展和国情发展的需求。

一、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

特别民法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既补充型特别民法、政策型特别民法和行政型特别民法。补充型特别民法就是对民法典进行内容的补充,是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作为确立标准,不与民法典产生根本性的冲突。政策型特别民法的本质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别的社会政策,主要以保护弱者为核心,消费者法和劳动法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同时政策型特别民法已经成为了最受认可的法律,可以将其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中;行政型特别民法是对行政管理私人关系进行规定的民法,与政策型民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核心内容是以行政管制为目的。而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的关系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技术中立模式,第二种是新民事自然法模式,这都是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相融合所诞生的存在形式[1]。

二、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建构

(一)特别民法在构建中的关键

特别民法有很多不实用的功能类型,大部分的功能类型与国情和社会发展不相符,也不能满足民法典对社会的想象,会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产生很大的阻碍。在进行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建构时,可以从法典解构和重构进行,法典解构能够有效的保证民法典的主体地位,以此为基础来进行特别民法的确立,这样可以使民法典的核心内涵不发生变化,是技术中立模式的有力体现。而法典重构就是将民法典与特别民法进行整合,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而对民典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维护,是自然法的有力体现,因此新民事自然法就是其衍生的产物。所以在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的关系建构上,要充分地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民法典作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的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我国法制体系的构建核心就是法人之地和排他效力,所以根据此种因素可以利用物权法来进行征收制度的构建,进而构建特别民法,可谓是事半功倍。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还不够完善,所以补充型特别民法的诞生能够对民法典进行有效的补充。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诞生比西方国家要晚,所以在民法的发展历程上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民法发展是由解除管制到管制,最后又回到了管制体系中,而我国的民法体系并没有进行这种发展。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对传统民法典有了更大的需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全新的民法典建立也迫在眉睫,这样可以有效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保证民法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能够在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构建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二)民法典立法的技术中立

传统民法典立法的技术中立往往体现在原理、制度等品质中,其超越了基本的客观因素,可以有效的将民法典的技术中立体现出来。同时民法典立法的技术中立主要强调的是民法典的内容,注重内容的永恒性和真理性。根据调查来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的企业所使用的制度都是将私法和公法进行结合的产物,这种企业制度会影响到公法约束力的行使。而想要解决这个问题,让企业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就必须对企业应用的相应法律进行整合与归类,涉及民法就归类于民法,涉及行政内容的就归类于行政法[2],让其相对独立的进行制度的执行。这样能够保证民法典的行使力度,为了将民法典的技术中立更完美的体现出来,可以应用强化用益的物权与减弱所有权的方法,利用以上两种方法可以将债权进行详细的分割与重组,让其更加的规范。要想实现民法典的技术中立,自由是其内在保障,也只有自由才能够保证民法典规则的协调统一,让具体的规则可以落在实处,同时也是最符合近现代民法学伦理前提——康德主义的观点。在民法典的具体实施中,有一项法律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那就是家庭法,家庭法是用财产法逻辑作为基础进行构建的法律,家庭法的诞生能够保证社会文化的有效发展,对国民的道德观念和综合素养进行改变,让民法典的实行的更加顺利和便捷,所以在对民法典进行创新时,要将家庭法的影响因素充分考虑,保证民法典立法的技术中立能够完美实现,并让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产生相关的联动,实现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三、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处理是当下备受关注的问题,想要对法律体系进一步的进行完善和发展,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的关系整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能够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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