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
2018-01-22姜钰航
姜钰航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旨在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然而,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促进竞争并且不断地进行鼓励创新。对于促进竞争,反垄断法主要是通过反对竞争的限制来进行,但对于实际竞争和潜在的竞争,这种方法会破坏他们之间的平衡;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其实就是竞争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通过保护专有权来有所限制,以鼓励知识型经济中的创新。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如一般的产权,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因为这可能会限制竞争。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垄断法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它们有着相同的目标:对于竞争有所促进,并且鼓励创新。对于如何促进竞争,反垄断法有较多的方式进行,其实它的中心思想就是对于限制竞争进行反对,但同时对于实际竞争和潜在的竞争有所损害;我们常见的限制竞争的方式其实就是所说的知识产权法,可以对债权人的一些排他性的权利进行保护,鼓励大家在各种的知识经济领域中创造更多的价值。对于可能限制竞争的因素,知识产权和一般产权对此遇到的情况是一样的,都有可能会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其一,权利人有自己的权利,通过自己发明和创造的一些优势竞争中进行垄断。其二,如果知识产权人想要取得合法的垄断地位的同时对于市场竞争进行了严重的阻碍,限制或者是扭曲的话,这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但我们经过分析之后可以知道,知识产权法和垄断法之间,它们其实是互补的,并不是冲突的,它们共同的目标,其实都是要对创新进行鼓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对于社会的价值有所增加。反垄断法对于企业的效率和消费者的福利两者的促进的方式是采用的是反垄断,因为他们相信企业的价格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压力而进行调整的,当市场压力大时,那么企业才会降低价格。对于质量和技术,他们也是不断的提高和创新。知识产权法其实更注重的是对于发明和创新的一种鼓励,它的中心思想就是对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加。例如,专利可以激发创造力和发明;商标权可以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对于市场竞争来说,创新和发明不仅是结果,而且是过程。
二、中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
而反垄断法,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和规定,它其实是比较缺乏的。我们对于有关市场的评估其实是对每一个竞争案件研究的开始。否则就无法判断限制竞争是否合理。合同有很大的自由。如果它们是垄断性的,就像Spundfass那样,专利权人控制市场,那么它们的合同自由会有很大的限制。但是,在反垄断法没有基本概念的情况下,相关市场得到界定,确定了市场的主导地位。而在于知识产权领域当中的一些限制因素,我们其实是很难去区分和分析的。
缺乏限制竞争的一般知识产权。本文阐述了技术合同纠纷审判中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并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清单并不全面。例如,中国的DVD制造商无需反映最强大的专利池和交叉许可。“对外贸易法”第30条提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由于没有提及价格,因此不应仅提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三项竞争限制。数量或地理限制,在许多情况下被视为核心限制。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中提到的限制性安排,例如非审讯,强制性完全许可和完全追溯的外贸法,给人的印象是这些限制本身是非法的,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些限制应该如何分析。
事实上,对知识产权转让的限制,甚至是区域限制,都是普遍适用和合理的原则。由于地域限制也限制了被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竞争,因此这种限制可以保护被许可方不被其他被许可方搭便车,从而增加其区域许可投资的积极性,提高其经济价值。当然,放弃地域限制的可能性还取决于各方之间的关系及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各自立场。换句话说,需要考虑一些因素来衡量限制竞争以刺激创新的社会效益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