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暴受虐儿童法律保护的局限与完善分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家暴消极针对性

黄 瑶

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0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国人对家暴虐童行为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望子成龙思想的影响下,儿童成为家庭与社会的希望,训罚有益的思想被大部分人认可,并将其作为纠正儿童行为偏差的主要方式。但是,部分家长的“惩戒行为”远远超出儿童身心承受范围,导致儿童重伤、死亡等情况屡屡发生。对此,我国法律应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及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不足,有效规制家暴虐童行为。

一、家暴受虐儿童法律保护的局限

(一)家暴含义不明确

在目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中,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明确解释,在实践过程中,也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对家暴虐童行为进行判断。例如,在《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中指出“本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采用殴打、捆绑、拘禁、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行为。”但是,从该定义所列举的行为来看,主要为积极意义上的家暴,而忽视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家暴行为。由此可见,在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将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虐待行为的明确认定。例如,2013年南京吸毒母亲饿死两名幼女事件等,此类消极家暴的行为应被纳入家暴范围当中。

(二)立法针对性较差

为了对未成年人受到家暴伤害,我国在《宪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中对家暴虐童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另外,各地方法院也针对受虐儿童出台了保护办法与条例。但是,均没有给予受家暴、虐待儿童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由于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在诉讼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上存在区别,自身权利需要依赖他人实现,因此需要制定优先、特殊保护制度。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对弱势群体加以区分,立法模式针对性较差,难以实现防止儿童受家暴侵害目的。

(三)诉讼路径狭窄

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限制法院与国家机关的介入,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案件追诉方式的愿意在于适当控制国家公权力,使部分案件处理中能够更多的考虑到被害人追诉意愿。但是,这种绝对自诉主义切断了受害人向公安机关寻求公力帮助的道路,从大量司法实践中了解到,很多遭受虐待的被害人为年幼儿童或者卧床来人,由于受到心智、身体状况等因素无法对虐待者提起自诉,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不利于对此类被害人群进行保护,且从客观上来看对惩罚追诉也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1]。

二、家暴受虐儿童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家暴行为含义

关于在家暴防治相关法律中,对家暴一词界定不明等问题,可以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家暴防治法中的内容,在明确积极家暴的基础上,将消极家暴行为也融入其中。在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将家庭暴力的含义界定为:家庭成员间在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实施的控制、威胁、骚扰以及其他不法侵害行为。其中,“其他不法侵害行为”便是消极家暴行为,这样做更有利于立法的完善,能够对儿童的身心给予更全面的保护。

(二)提高立法的针对性

在我国法律层面,应针对儿童身心健康、自我保护能力等特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目前,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家暴虐童行为的重视程度,并且在立法层面进行维护。例如,日本与美国均对儿童受虐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并且专门针对受虐儿童救济、预防虐童行为等进行立法。因此,我国也应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自我保护能力等特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受虐儿童给予专门保护,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定,涉及到强制报告、监护权撤销与修改、公安告诫、人身保护、紧急安置等多个方面,并且将具体的实施细则渗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使受虐儿童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加切实完善的保护。

(三)拓宽诉讼路径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公权机关很少介入到家庭内部矛盾当中,处理一些“非正义”问题,例如,父母如何教育子女等被认为是家务事,只要没有对儿童进行故意伤害或者死亡,国家机关通常不会过多干预。同时,“告诉才处理”诉讼方式实施下,儿童很难自由表达诉求请求,很可能产生更多的矛盾冲突。因此,国家应拓宽诉讼路径,最大化的保障儿童权益,通过法律、社会福利等方式介入到家庭关系当中,防止儿童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与忽视。通过对儿童权力的保护,使家暴受虐儿童保护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对传统家庭观念中的正义标准具体化,由此形成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标准,使家庭内部关系得到有效的缓解,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家庭暴力等问题预防与惩治,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方面给予儿童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并且采用科学有效、宽严适当的防控策略,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制定一套成熟可靠的儿童虐待法律防治体系,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家暴消极针对性
从消极隐私保护到积极隐私保护:元宇宙中的隐私风险及其治理进路
应时而著,为事而作——议论要有针对性
要勇于向家暴说不
学会“针对性”写作
有的放矢,始得鲜明——议论要有针对性
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反家暴立法二十年
这样向家暴说“不”
家庭教育:你种的是积极树还是消极树?
“消极保护”不如“积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