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2018-01-22何伟启
何伟启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二大队,江苏 南京 210000
社会政治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夯实了基础。但受旧体制弊端、滥用权利、腐败文化等因素影响,文化侵蚀、行业垄断、资源分配不均等现象越发严重。社会发展秩序随之紊乱,社会矛盾越演越烈,暴力性犯罪、赌博、交通事故等社会治安问题频发;对此,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人们高度关注的焦点。
一、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现状
(一)制度性滞后
社会结构不断调整,传统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的滞后性逐渐突显。尤其是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对城乡治安管理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人口流动增加,就业难等问题,将城市治安体系不适用的特征体现的淋漓尽致。虽然农民工歧视、就业限制等问题得到解决,但劳动市场信息闭塞、市场监管失范、劳动合同签约意识不高、农民工子女保障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农民工、管理者间的距离越拉越大。工会组织、社会服务作用发挥局限,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被动性。同时化解矛盾、社会控制、利益协调等机制尚未健全,政法工作效率低,政府治理压力逐渐增加,合作机制还需进一步落实与优化[1]。
(二)综合治理体系实用性低
面对社会转型加速期,综合治理工作难度增加,治理体系不适应问题逐渐暴露,如下所示;一是党政组织被动、形式化展开综合治理。通常以行政手段分配治安责任、与工作资源。治理委员会通过党的权威调度、协调治安工作资源,实现了组织保证向权威政治的转变,管理机制也难免会出现组织保证现象,将严重影响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有效落实。二是体现在社会治安要求、社会治安属性的不适应,现代社会治安受人力资源快速流动影响,以往以单位身份、户籍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治安属性严重不匹配。加之管理制度,未完善契约信息机制,与现代诚信环境、契约精神工作机制严重不符。三是政府行政干预色彩弱化,城乡基层组织控制能力减弱,系统抓局面消失,居委会、乡镇、街道管控手段单一。四是政法机关对社会发展贡献大;对此,社会发展对其相对依赖,导致违法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公安机关治理,常处于独角戏局面,基层政法部门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影响,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有限。
二、政策社会治安管理向法律转变对策
(一)责任转变
社会治安形势难以有效扭转,表明治理政策方式无效,应将综合治理,转变为法律性的执法活动,但前提是专门机关、群众力量有效结合。虽然大部分的综合治理方式都有法律依据,但不具备合理化的法律设计,导致治理执行产生结构失衡,使综合治理处于被动、应付局面。需要地方法规,对综合治理活动重新配置要求,制定与完善各种约束文件,明确治理部门、机构的法律职责权限,明确机关、部门、企业、群众、综治部门等组织的关系,确定其责任义务,实现政治责任,向法律责任的有效转变[2]。
(二)法律角度综合制度资源
社会治安管理,可实现制度资源有效整合、配置,以带动社会治安制度环境优化。但通过政策方式整合、配置制度资源,俨然不能获取理想结果,无论是整治,还是政策的规制,都不能与法律比拟。对此。实现政治优势、法律优势最大化发挥尤为关键。法律配置治理资源,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符合依法治国理念,可改善法律体制滞后等问题。要求社会治安定期展开行之有效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强整合法治层面资源,实现社会治安工作,与司法体制、基层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有效结合,与制度支持。同时与群众自治组织、群众治安组织高效结合,以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以及治安管理的制度法律机制建设[3]。
(三)法律制度创新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治安独特制度。近年来,党、政府动员群众的目标与任务发生了重大转变,加之法律规制,在群众性治安组织方面相对缺乏缺,各种制度误区,降低了群众管理的积极性,群众性治安组织因私违法行为、以权乱法等现象频繁出现。对此,在新环境下,加强界定群防群治组织的法律监管内容尤为关键。政府方面需围绕治安布局、治理规划需求,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统筹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区域的组织的建设,形成单位、地域间的治安联防。加强组织功能配置、成本构成优化,将综合治理工作,融入到社会日常管理中。
三、总结
基于社会治安管理角度分析,实现法律方式、政策方式的转变,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未来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会不断向防控社区化、多中心治安服务、治安防范产业化领域拓展,以实现管理部门与人员的权责利一体,带动制度创新,提高社会治安服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