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研究
2018-01-22顾辰
顾 辰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医学技术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5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生活水平不断上升,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各种精神疾病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因此,我国现阶段精神病患者越来越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经常出现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对社会和平发展以及人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针对此种发展现状,应在必要时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但在强制医疗过程中,应注意尊重精神病患者,使其享有基本的权利。同时,还应给予精神病患者自由,避免对其进行强制性约束加重病情。通过此种方式,有效维护社会和平,维护精神病以及正常人们的合法利益。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方式
司法鉴定精神病主要方式为四种。第一种,门诊鉴定。将需要鉴定是否为精神病的患者带到精神病院门诊,由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二种,鉴定人员外出鉴定。鉴定人到需要鉴定人员的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地方,对被鉴定人进行正规的精神检查,做出相应的鉴定。第三种,住院鉴定,被鉴定人在特定的精神病院鉴定机构进行住院鉴定,在鉴定期间不允许会客,对其进行全面的鉴定,并长时间对其进行精神观察。以此给予准确的鉴定结论。第四种,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根据相关书面材料对其进行鉴定。但此种方式一般不予采用。
二、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
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的比例为13:1,在我国大约有一亿的精神病患者。其中,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并且,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具有暴力倾向,为社会的发展以及周围的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传统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伤人规定为两种,一种为家属严加看管精神病患者,另一种为市政府强制医疗措施。但此种法律规定对于条件较差的家庭来说,难以对精神病患者给予正规的治疗,从而未曾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因此,我国法律作出全新的调整,对造成伤人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以此对其他人们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从而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
(二)有利于杜绝“被精神病”现象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对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带来负面影响。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严重的“被精神病”现象,此种现象的出现彰显出我国强制医疗混乱的一面。为应对经常出现的肇事、肇祸现象,中央部门通过制定的相应法律对强制性医疗正常运用做出规定,并且,由地方自行掌握试用标准。导致强制性医疗措施变为一种行政的手段,严重违反我国规定。因此,司法部门重新规范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有效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促进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常运行。
(三)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发展中,人们具有人身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身自由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但在传统的法律中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以此保障社会的和平发展。但此种方式,侵犯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使其难以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我国此种发展背景下,由司法部门重新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保护,以此既能够符合司法发展趋势,给予精神病人相应的救助,还能够实现医疗程序的公正以及人权保障。所以,现阶段将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司法特别程序,有效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四)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发展,主要是在社会发展中,通过某种元素的存在价值以及运行的特征,使社会发展保持不变的运行特征,将其称之为社会秩序。其中,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为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基本要素。但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较高,对自身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精神病患者是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发展。针对此种发展现状,司法部门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此种发展现状,我国司法部门提出对危害他人健康的精神病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以此维护人们的正常利益,促进社会和平发展。强制医疗在发展过程中还应不断完善相应法律,以此保证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