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2018-01-22林天文
林天文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福建 龙岩 364000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正式提交,2016年6月,我国拟定民法草案,首次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这意味着在中国民法典取得了初步成果。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方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但民法法律行为的效力,目前的理论与公共关系仍有不同的观点,存在解决纠纷,尽快完善民事行为中的作用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提出个人的观点。
一、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作用
(一)行为的效力
考虑到民事立法的效力,需要几个要素,在中国目前的条件和权利行使中进行判断。随着法制建设的特殊性,经贸部审批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获得政府审批,使审批过程可以很容易实现。但我国的民事行为,只有少数特殊的登记满足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样,国家不能够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界定,这也使得在实践中存在注册的法律陷阱,其次是抵押的相关内容在法律上的有效补充,充分突出了满足生效条件的法律主体不能够完全生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的结果,双方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目前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具有相对频繁的法律条款和附加条件,如合同法,在使用期结束前,付款条件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卖方交付标需要记录和转移所有权。这实际上开始了该法律的效力,因为需求不完全,法律效力比较独立。
(二)公认第三人行为法律无效
目前的法律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往往借助第三方的调节过程,实际上是授权的第三方利益对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在第三人的法律是无效的,作为一类独立的行为,因为,如果第三人给予他们的权利的法律确认要求,在不影响结果的前提下,确认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绝对无效的行为,对双方造成无效性,合同仍有法律效力,外商投资直接影响第三方的法律作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负面影响。目前,在当前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某些行为无效,但从法律的角度上,必须有保护措施,承认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为无效行为。
(三)处分不影响条约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与处分满足法律规定,目前的争议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没有财产权的其他人,与其他财产转让之间签署的合同,是不承认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事实。因此,处罚在民法中出现争论,关于这个问题,立法的配置缺乏应有的限制,不合法的合同以外的权力下放或转移,不履行义务的人得到了资金的使用,合同效力不可用时,将直接影响条约的规则。
二、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一)民事诉讼立法的“合法性”
在法律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系统思考,站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有效性”层面进行检查,一方面发挥民事制度的优点,优化的适应矛盾,促进民事规范和统一,实现“一致性”,避免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完善,管理潜在的和实际的民事法律系统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从内部和外部的系统中解决矛盾和冲突。
(二)民法的“期待利益保护”立法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不期望的授权,不能预期利益,建立民事法律制度,不作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这可能导致当事人抵抗的民事制度,不仅增加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中各方利益纠缠,而且不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特别是没有社会和公众的广泛认同,民法体系的适用性不能得到传播,推广和实施。
三、结束语
调整的民事活动,必须对各种基本法律效力的行为进行增强,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必须实施一个法律框架的创新和改进,使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有效进行,新的社会状态得到补充,弥补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有效性,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功能,适应标准,提高效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框架。总之,民法法律的效力的关键在于立法过程中得到加强,系统设计要规范化和合理化。但目前民法总则的效力仍有争议,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的制定,促进合同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