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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税法的立法构想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股票交易证券交易印花税

覃 丹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9

一、回顾我国证券交易税法的发展史及构法的必要性

1993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对证券交易税进行了研究与论证,在当时金融市场以及证券交易的发展提出了基本发展框架,1994年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但始终没有在市场中真正实施,一方面是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中证券种类单一,市场规模不大,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试点状态,还没有推广到全国,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并不全面,没有达到开设证券交易税的条件与时机。因此国务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为了便于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暂缓开征证券交易税。此后直到现在,我国金融经济市场中都是用股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但近年来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出台及实施,进一步提出要规范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制定证券交易税税法势在必行,尤其是现行的股票印花税制立法存在严重缺失,导致征税都是采取依附现存税法的应急办法,缺乏充分的法规依据,导致市场体系混乱,不利于国家对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构建独立的证券交易税法,摒除股票交易税法的使用,为我国证券交易税的开征与实施提供充足的法规依据,实现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规范性及完整性,起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满足新时期证券交易市场监督机制健全及法规法规完善的迫切性及必要性,维持金融经济市场的秩序。

二、现存证券交易税法征收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税还是采用股票印花税征收法,依据股票交易税的征收形式征收相关的证券交易税,以代替还未立法的证券交易税,实施市场监管以及法律监督。但股票与证券虽然同为金融经济的产品,其类型以及交易方法却相差甚远,导致以下三大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印花税主要是针对法律所列举凭证行为征收的税目,尤其是现行的股票缴印印花税缺少基本的税收法规依据,都是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难以灵活应对各种市场交易情况,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立法不符——证券交易税的基本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故而印花税税目列举法不能满足证券交易税的计算标准,且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行政规章,所以效力层级上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处于对立状态,不具备相应的效力,无论是从税率还是从效力层级,都与我国法规固定的税种开征与停征、税率确定必须以国务院决定为主,其他机构与个人无权更改,所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既不严谨也不准确。

(二)税基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来看,目前我国只对二级市场征收印花税,但上市法人股、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等并没有在征税范围之内,导致税基较窄,不利于证券税收的调节面,增加了税收负债率,无法满足个人投资的需求,使得证券税收在个人投资市场处于劣势。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个人股交易十分流行,但由于法人股交易与个人股交易处于不平衡状态,基金交易与法人股没有统一的规定,且期货交易税也是各不相同,这样的税收制度是的证券之间的利率结构失衡,资金流向受税制设计影响较深,不利于资金流向的正确引导。特别是当股印花税具有多重政策目标的职能下,不仅成为其他税种的替代品,而且还要承担起多项职能,难堪重负。其中由于当前股票交易印花税被广泛用于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股票行为之中,忽略了印花税本质的特征,不仅难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且还阻碍科学、合理税制建设,难以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单一比例税率收紧了税收调节力度,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法重点调控大资金对股市的操纵。

三、我国证券交易税法的立法构想

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征税机关、征税方式以及征税制度。基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应是有价证券的卖方,国内所有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的单位及个人,代理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及托管机构;征税对象由于国内《证券法》没有明确的证券定义,只能从较为权威经济学家的概念进行确定,证券交易税的征税对象是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包括网络交易、面对面交易以及代理交易等等交易形式,有价证券的范围有货币证券、资本证券、不动产抵押证券等等;税率主要是针对交易金额进行全额征税,为提高对证券交易的调控面以及税基宽度,税率必须要降低对纳税人的负担,以便于在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提高证券交易税的认同度,因此根据证券交易税的规范证券市场的作用来看,其固定性要与其他税种一样,在适当范围内制定浮动税率使其保持较低水平,以便于政府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随机应变调整税率,维护市场稳定性及规范性;征税机关在征税中必须要以一税一法原则,根据《证券交易税法》由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征收,确保证券交易税的中央税种,确保税收归财政所有;征税方式则是依据二级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针对完全电子化交易实现信息化的征税方式,确保征税行为符合证券交易行为,减少对纳税人征税的负担,以交易过程的特殊性充分利用及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统一完整程序,通过银行、税务机关、证券机构三方联合,从资源共享到征税环节设计数据库建立,确保信息技术下征税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以及合理化,实现网络信息公示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均衡;税收制度设计中要明确减免税、征收办法以及收入划分,依据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减免标准以及纳税起点进行征收,明确纳税政策做到依法纳税及依法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征税的全面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是采用股票交易的法律制度展开证券交易税法的征收,无论是监管机制还是法规执行力度,都由于金融产品结构及市场的发展不同,导致我国证券交易税法落后于国际水平,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发展大趋势下,国内外市场处于对接状态,证券交易税法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证券市场开拓。以股票交易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的做法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本身股票交易印花税就存在缺陷,且股票印花税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股票交易,与证券交易相去甚远,二是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适应市场及新环境的发展,制定符合新时代金融市场证券交易税的法律是证券市场健康、长效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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