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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竞争对手法律责任

周 全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权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对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分析这两种行为异同,正确理解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有助于按照法律规定打击相关的不法行为,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不合理的竞争方式和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和性质

不合理的竞争方式和危害消费者权益和侵权性质主要表现为下面几方面:(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权益主要是危及他们自身的利益,而不合理竞争则是涉及对手自身的利益,所以可以这样认为,不合理竞争既侵害了竞争对手的权益,也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影响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其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均破坏了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这种不当行为的主体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以违法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此类对商业道德和诚信蔑视的行为,对正常商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然产生极大的影响,并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3)影响公平竞争。无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会对健康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运行及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但有时非经营者也会产生这类行为,如地方政府不当的地方保护行为或某些限制和指定商业活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的异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体现方法

在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合理竞争是这样定位的:第一,利用以下方法来从事不合理交易并危及到竞争对手行为的有几点,即冒用别人注册的商标、乱用知名品牌的包装和名称、乱用知名企业名称,让别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不合理交易、假冒产地等等。第二,企业或者是依法拥有独立占据地位的经营者,然后约束消费者购买制定经营者的产品,然后针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第三,经营者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来对自己商品的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出了共1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自身所拥有的权益。第一,其在购买商品或使用商品时都可以享受到财产、人身等方面不受到损害。第二,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第三,消费者自身享有购买商品的知情权,同时接受相应的消费服务。

(三)不合理竞争行为和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分析

尽管不合理竞争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其二者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但也有共同之处。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很多共同或重合之处。竞争法设定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1],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把很多危及到消费者权益的条例都列入其中。如冒用知名商品标志、伪造生产场地、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等,这些行为在危及竞争对手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有知名学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不合理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即约束购买行为、利用职权约束产品进入市场、虚假广告、欺骗、有奖销售等等。

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很有很大的差别。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多是针对竞争对手的。这类行为可能对其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对商品的购买者并不会造成损害。如,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和监督

不合理的竞争模式和危机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而其行为主体必须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相关的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时行了规定。

(一)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检查的主体有两个,一个各级政府部门。如果有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之内,其就应该定期对该范围内的商品展开抽样调查,同时还要向社会消费者发布相应的调查结果。如发现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是危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相关人员因立即对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再一个监督检查主体是消费者组织。我国已成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并且各级消费者协会有较明确的分工,如地县级消费者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处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比较试验、组织消费评厂评店和促进企业提高保护消费者的意识[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都应该针对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合理竞争的出现,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公平的购物环境。其次,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需要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定期调查,而法律条例和制度则由其他部门进行核查。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我国是支持和保护一切形式对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消费者的经济和精神的赔偿的民事责任,对有些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方式也是有规定的,所以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如果法律条例没有相关制度,那么工商部门或相关部门则可以要求其整改,当然也能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罚或警告;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相关人员是可以要求经营者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罚款、没收财物等,基本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者应负的法律责任相似。

四、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对不合理竞争方式的表现形式、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其性质和行为主体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也有差别。只有严格按照办法律办事,才能够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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