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018-01-22廖诺
廖 诺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以纯粹的财产协议的形式出现,即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单独约定财产分割条款的协议;或者以离婚协议之组成部分的形式出现,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这种类型的财产分割约定通常与子女抚养的约定混合在一起。而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故这种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离婚法律事实的完备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协议自双方签名后成立,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离婚的事实达成,协议才能生效。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登记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双方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能生效。在男女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当事人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或与子女抚养协议混合),离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关系依照协议发生法律上的变动;这种变动在外观上是一致的: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但实质内涵首先是离婚登记宣告了双方离婚事实的完备,而该事实的成立又导致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有可能在法院组织调解下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一致意思表示,那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是双方调解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子女抚养等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名义不同但内涵相同,法院据此依法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相应的调解书,使双方之约定经法律文书确认,离婚事实因此得以公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又因为离婚事实的达成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在判决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提交,法官在其审查的前提在于已经对离婚作出判断:只有当事人符合了离婚的法定条件,作出了离婚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作为双方财产分割的依据: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未违反法律规定,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当事人的个人意思上升为公权力的意思,进而具有强制执行力。[2]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异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有不同之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前往有关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有如下材料: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记载双方约定离婚的协议外,只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约定。不过,当夫妻双方协议的离婚事项同时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即属于前文所诉的非独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时,离婚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成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从协议达成的时间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尚未发生而日后可能发生的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或由夫妻于登记离婚时或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离婚时,出于一致期望离婚的情形下达成。而离婚协议,通常达成于夫妻双方于登记离婚时或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离婚时,属于双方离婚进行时达成的协议。
夫妻双方在进行两种不同的协议约定时,婚姻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因此被区分成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不同的法律标准所要求,对离婚产生的不同影响。本文系围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展开讨论,下文也将就该类型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讲述。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因离婚情形相异而各不同。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或者协议离婚,或者协议过程中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更或者双方放弃离婚。下文将就此不同情形下的效力展开讨论。
(一)离婚事实达成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达成,协议的内容要有如下意思表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债权债务事项已取得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上述事项后,才能发给双方离婚证。发给离婚证后,意味着双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离婚事实已经经过公权力确认,双方的离婚法律事实得以公示,双方交予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也随之生效,其中关于债权享有、债务分担的财产条款也一同生效。生效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均产生了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但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也有除外情形,比如协议约定有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提起告诉的时间应当在离婚一年内。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查明双方订立财产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放弃离婚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果和好自愿放弃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仍然存续,即使某一项共同财产的公示权利人已经变更,也不会改变该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这是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必须以离婚条件成就为前提;离婚法律事实完备,协议生效,反之则不然。
(三)反悔不离婚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除离婚登记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这是因为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曾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也不能仅仅因为双方的约定就宣告解除。所以协议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时,其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告诉,将该协议作为证据提交,那么法官首先仍然要查明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此时离婚协议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形下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明力不足。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依法判决驳回。这种情形下,双方协议离婚所作的财产约定自然没有必要也无法履行。即使案件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的离婚财产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一致协议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协议,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离婚,即代表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未生效的协议,只能作为证据锁链的一环,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的情形,再依法对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变更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形式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与此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即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之形式期间,是不可变的一年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此一年不变期间的规定,对保证家庭法律关系的稳定是必要且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