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2018-01-22马启花
马启花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山西 太原 030000
在我国,“休息”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工作、学习或活动暂时停止”。有学者将其理解为过度劳累之后的休息,然而笔者认为休息应该是在工作或学习中由于学习或工作时间长而导致的效率下降,从而应进行恢复原有效率的行为。
一、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休息权作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宪法》第43条,明确将休息权作为一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写入到宪法当中;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例如: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通过这些法律的规定,能够让劳动者感受到休息权得到保障的温暖。
二、我国公民休息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现实失衡
虽然,宪法和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做了很好的顶层设计,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势来看,立法与现实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差别。由于职业的不同所引起的休息权的实现是不同的。比如:国有企业的职工,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与其他私营企业的工作职员享受的休息权是大不相同的,主要体现在工作强度的大小、工作环境的健康、收入的多少以及休息权的有无。我国《公务员法》第76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此法,公务员一般的休息权都可以得到保障;而其他职业的人员比如建筑工人、服务人员等。他们的休息时间甚至工作安全条件都无法担保,更不用说其他休息权利。
(二)我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中存在制度漏洞
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社会各领域的劳动关系日益交错、复杂,现有法律规范的步伐远远赶不上社会目前关于劳动关系改变的节奏。我国法律的规定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缺陷。在某些条款的运用上,规定地相当的模糊,在具体实施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状。例如:工作时间与休假。在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规侵犯公民休息权的惩罚措施与归责原则来说,是极其软弱的,对企业雇主、广大个体老板等用人单位来说不构成威胁,甚至他们抓住法律规定的漏洞变本加厉的在压榨劳动者。
(三)我国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监督的缺失
部分用人单位之所以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的休息权,与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监督不力也有密切关系。在我国,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要单位,首先,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会在执行期间并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供其运行,有的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会在具体监督管理时有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在这些自由空间下滋生出的是懒惰与监察不力;其次,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会在真正的维权活动中作用过于微弱,造成劳动者不愿在这些监察部门维权,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很少。再次,在监督部门中,本身是为了维护广大公民权利的工会,在某些情况下出现偏向用工单位的情形,再加上一般劳动者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造成在与用工单位谈判与协商中处于毫无地位的劣势。最后,政府对于公民休息权被侵犯的救济缺乏有效的途径,归根结底为了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与利益,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不想也不愿意去主动的履行监察职能,某些官员甚至为了自身的政治前途对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事件不闻不问,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才会难以得到监督与救济。
(四)我国关于公民休息权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争议解决机制是在起诉之前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这一程序看似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实际上优劣相比,劣势较为明显。首先,这一前置程序并不利于直接的解决争议反而延长了争议解决的时间,隐含的增加了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在第一点中指出的成本问题,用人单位、企业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优势。最后,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一系列的仲裁与诉讼之后,经济与精神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即使最终得到了相应的结果但是往往出现的是收到的赔偿费用还不及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仲裁费用。长此以往,劳动者遇到休息权的侵害时就不会选择维权,只是忍气吞声,这就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我国公民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公民休息权的立法保障
1.《宪法》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方面的完善
现行宪法就劳动者的休息权做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正面的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惩罚原则。从根本法角度,应当对侵权主体、保障监督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监管不力行为确立惩罚机制。
2.其他法律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方面的完善
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效果看,除了根本大法宪法外,最能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当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需要完善的以下几方面:首先,应该就现有的规定具体化,如: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其次,应该补足目前已知的法律缺陷,如:对各种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保护;最后,应该改革实践后的不合理的规定,如:劳动争议后的仲裁制度等。
(二)深化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监督机制
劳动监察部门不应守株待兔而应主动出击,积极地去深入调查劳动者的劳动情况与休息权的保障情况,遇到问题应主动监察,为所有劳动者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同时监察部门是保障公民休息权的执法者,将法律落到实处,对违法的、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监察部门需要监督用人单位与公民之间从劳动合同签订开始一直到最后薪资的发放中的所有环节,进而更好的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三)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关系的构建
作为权利主体,劳动者要学会积极的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合法权利不被侵害。首要措施就是通过法制宣传让劳动者知晓自己的权利以及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通过法制宣传让用人单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违反时积极修改公司、部门规章,做好救济措施,了解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沟通交流,维护双方的和谐互利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