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研究
2018-01-22李启铭
李启铭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2100
一、公、检、法三部门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公、检、法三部门明确分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讯问,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三部门的关系则体现在第七条规定,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司法实践中,则是配合为主,制约为辅,形成了“警察是做饭的,检察官是卖饭的,法官是吃饭的”①的办案模式。围绕着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展开的核查审判,制约了检察院和法院应有的法律监督和法律审判职能,酿成涉案当事人案件一错到底的悲剧。
笔者注意到两点,一点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在保证司法独立审判的同时,要敢于推翻前置部门的案卷中的侦查、核查结果,发挥自身的审判调查监督能力,确保当事人可以得到应有的合法审判;另一点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处理好本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报请诉讼的审查工作,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安机关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则是发挥好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监督建议,要依职能合法行使对人民法院审判结果提起抗诉和审判建议的权利,履行本部门应尽的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尝试
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有客观的证据指向与条件拘束,有主观的人为故意与个人过失,我们在从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的同时,不仅是对该案中的冤死之人的缅怀与悼念,更加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信心与决心,防范于未然,努力让人民群众可以真实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一)全程录音录像
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在很多国家都有采用,我国从2007年首先在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中建立适用,2012年又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也采用这一措施,价值体现主要是固定被讯问人员口供和保证讯问过程的规范合法性两个功效。②在这十个冤假错案中,都不约而同的涉及疲劳审判、威胁恐吓等刑讯逼供的手段,并借此获得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词”等虚假证据。多年前,相关部门的侦查审讯监督缺少技术支持,无法保证对当事人审理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看,但当下我们已经具备这一技术能力,虽无法保证全程公开直播,但是录制备份以供查阅的能力完全可以实现,这也是对当事人在审讯中的权利保障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可以保证在监视中,在监控下的询问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将严格按照法律的约束进行,不会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可能,保证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对与被询问人而言,在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录制下,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胡搅蛮缠、肆意妄为,避免了供述材料之间存在出入。
(二)证据全面搜集
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办案思想也在这十个冤假错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有人员的目光全都投向于搜集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找寻不利于当事人的证人,而把完全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置若罔闻,这样的办案方式必然酿成冤假错案的悲剧,例如在山东陈世江案中,询问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力证据不加以调查,竟然说道“承认了是你,不承认也是你”的言论,确实让人不寒而栗,这种完全不负责的办案态度以及“置当事人于死地”的办案方式值得我们警醒与摒弃,要做到排除合理性怀疑,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应予搜集,而不是想当然的把当事人投入不利境地。
(三)司法责任追究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客观因素我们是无法完全规避的,技术条件科技水平等因素都是限制因素,但是对于人为主观因素我们可以尽可能改变。人为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③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人员故意违法办案,都或多或少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对于此建立完备的预防以及追责机制将有助于避免这一状况的产生,避免悲剧的发生,除此之外也可以在即使冤假错案发生后,尽快启动追责机制,从根本上将人为故意造成的冤假错案相关人员排除到司法体制外。而对于人为过失,主要就是相关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专业能力有待提升,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的产生会随着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升而规避,因此在该类冤假错案,追责要将重点放在能力提升层面。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在于维护公正与法治,在案件审理中尽可能的查清案件真相,给予当事人合法合理审判,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罚当其罪,也要认识到“迟来的审判”或者“错误的裁决”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多样的伤害,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将公正、真相以及效率三者相结合,努力实现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可以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从客观的角度考虑,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④每个案件都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意义就得以体现;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④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将会从根本上排除一些与程序法规定上相违背的事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基本人权,为实体公正提供保障。
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脱离真实情况的揣测都是没有意义的,诉讼中的客观真实是指司法人员依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的本源事实相符合。④客观真实更加贴近于实质真实,是以实际侦查结果,证人证言,证据认定等为基础,尽最大可能恢复案件原状,将已发生的案件过程重现在各方主体面前,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司法裁判;法律真实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④更贴近于形式真实,着重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诉讼程序要求,规范案件办理人员,避免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威逼恐吓等非法手段。
公正、真相与效率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首先办案效率的价值应由公正司法和事实真相共同决定,只有公正的效率是缺少真相来支撑的,因而无法清晰地了解案件的本源;而只有真相的效率则是欠缺公正的裁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所以公正与真相应是相辅相成的,将公正与真相相结合,效率的价值才真正体现出来。其次对于公正与效率,公正的司法裁判需要案件的事实真相,公正司法是重要目标,两者的关系应当定位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最后则是真相与效率,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将是曲折而耗时的,必定会降低办案效率,而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彰显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而效率则是重要价值,因此应将案件真相置于办案效率之前,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维护人民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健全司法打击违法犯罪的目标。
[ 注 释 ]
①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2):130.
②何家弘,王爱平.强制性讯问录音录像推定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5,23(3):106.
③陈光中.完善司法责任制[N].人民日报,2015-10-19.
④陈光中.公正与真相: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N].检察日报,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