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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8-01-22张婷婷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电子商务

张婷婷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从信息技术的输入和普及开始,国内电子商务活动开启了新的历程。电子商务活动在其交易中具备传播速度快、信息覆盖面广、可选择性强等特点和优势,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较为广泛,开辟出了数字化网络的新时代。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民商法这种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律,在构建和调整中不断走向完善,实现了民商法的创新道路。总之,之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讨论和研究是目前我国法律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时代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时代贸易活动的进行同信息化技术处于同步发展的阶段,电子商务活动贸易的出现,改变了固有的经济形态和经济运作方式,同时也促进了民商法建设机制的创新,是信息化网络时代创新行为的体现。总之,电子商务时代使民商法不断走向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创新机制。电子商务时代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电子商务生态环境的发展形式同实体交易活动的环境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电子商务活动运行过程中,民商法确立了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活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需要民商法的介入来调解矛盾,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电子商务时代活动交易行为矛盾的有效解决,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同时对于民商法的创新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时代同实体交易时代不同,因此民商法对于新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律,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规定,对主体身份的确认,使双方的权力义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合法性,可以促进交易行为活动的稳定运行,繁荣网络市场经济文化。

(二)法律建设创新机制的建立

电子商务时代,支付方式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和创新,在商务交易活动中,通过网络支付、系统付款、发货、运输,完成交易链接的过程,实现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历程。由于网络支付过程中双方不能见面,存在的很大的安全隐患,面对这样的状况,民商法法律机制建设进行了规范创新。首先,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走向完善,对实施范围进行了拓展性的创新,突破了执法的时空限制,对于保证网络商务往来和交易活动作出了贡献。其次,进行隐私保护政策创新,网络交易环节为客户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网站也很容易受到攻击,面对电子商务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民商法构建了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有效维护了网络环境,净化了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使网上有效交易成为了可能。

(三)权利救济仲裁机制的构建

在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民商法立法措施的构建是互为条件,相互砥砺的。民商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网络来实现,民商法针对交易双方出现的矛盾建立了仲裁机构,对于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往来和交易环节中关于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措施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处理,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商法的仲裁处理措施,保证了电子商务时代交易行为的顺利实施和发展,有力维护了电子商务生存环境。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运行过程中实践行为

随着国内电子商务活动技术的不断更新,商务系统信息化逐渐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民商法为了迎合电子商务时代的潮流和走向,也做出了全面的调整,使电子商务活动形式在规范化的道路上运行。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个项目和环节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备活动的开启

在商务活动交易行为发生之前,无论是交易双方中的哪一方,都应该做出充分的准备。如,活动的卖方要针对自己的产品性能、特征、注意事项、外观、型号大小、适用人群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和阐述。对于活动或者是优惠行为,也应该提前提供信息,以使消费者做好提前购买的准备。对于买家而言,要提前提供购买商品的信息以及需求量等内容,经过双方协议,进行预付货款。另外,对于商品货物的购买方式、运输方法、付款方式、交易模式等都要经过双方的一致协商,达成统一的共识之后,再行交易。与此同时,民商法针对商务活动的售后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活动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

(二)谈判以及合同的签订

电子商务信息化平台为活动的双方在交易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提供了多种渠道的服务模式,买家可以自主选择一个平台进行交易。选择好自己中意的商品之后,活动开始进入谈判过程,买卖双方要根据价格、质量、购买数量、发货时间、售后服务、退货范畴等内容进行协商。这个过程统一于网络服务的全部过程,因此要对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约情况特别说明,在交易双方的意见统一之后,开启EDI电子数据交换模式,签订交易协议,进入订单交易流程。

(三)手续的办理

另外,在商务活动的双方在交易达成以后,货物未发出以前,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与税务机关、工商机关、银行部门、运输单位等多个系统进行沟通协商,它不同于实体交易行为,实体交易要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活动所需要的各种手续,电子商务交易是在网络环境之下进行的一种交易模式,必须通过网络来完成。但是无论是实体交易还是电子商务交易,它们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都是一样的,都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运行。如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会受到民商法的干预和制约。可以这样说,在电子商务手续办理交易环节中,民商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行为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四)交易合同的履行和补救赔偿行为

在交易进行的过程中,即在订单运行环节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查阅货物物流动态的方式,掌握物流运输环节中的实际情况。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无论是哪一方违约,都要按照民商法的赔偿规定或者是协议条款规定进行赔偿。如由于货物质量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货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卖方补发,或者是追究运输方的责任。如是在货款环节出现了问题,可以以退款和赔偿违约金的方式进行处理。总之,在交易活动进行的时候,民商法对电子商务时代交易活动合同的履行和赔偿补救措施的协调和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全面发展的电商环境。

三、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实践

电子商务时代,人们的生活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同时也促进了民商法在创新机制下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立足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这个现实主题,进行了不断创新和发展,补充和修订了法律条款的不足,使电子商务自由贸易实现了可能,促进了市场经济贸易的良性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给民商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创新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要素:

(一)民事主体的创新

电子商务时代新的交易主体开始出现,顾名思义,电子商务时代的民事主体指的就是交易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主体与传统的交易主体并不相同,虽然两种形式的交易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致,但是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有所不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作为新型的民事主体,在权利的实现途径、义务承担的方式、法律实施程序之中的模式都有了全新的突破和创新,具有新时代背景下电商时代的发展特点,具有创新性特质。

(二)法律约束程序的创新

虚拟性的特征是电子商务时代经济贸易往来的一个显著特征,虚拟性交易的优点是在交易过程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快捷支付、跨地点购买方式的突破,提升了生活质量和效率,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缺点也一直存在。比如购买方在付款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卖方可以利用这个环节进行欺诈,或者毁约。在交易中通过数字化信息的显示,会在支付平台产生交易依据,若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了敲诈性行为,民商法就不能得到准确的交易行为信息,以维护电子商务环境。因此,近几年以来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频繁,新民商法约束程序创新也随之产生。约束程度对于完善民商法的条款规定做出了贡献,对于电商纠纷合理化处理行为做出了解读,该泛滥约束程序还有效打击了基于黑客入侵导致的网络故障行为。

(三)网络权利维护创新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凭借网络来达成经济贸易,因此在整个交易系统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通过网络来保障。这种网络交易结构和功能的确定性,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质量。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在实现,这是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活动维权方式的根本性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维权行为应该到网络仲裁单位进行申诉,通过提交冲裁申请的方式,将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双方的资料、交易金额、交易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等情况进行说明,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调查取证,进行较为有效公正的裁决。从中可以看出,网络权利维护是在电子商务时代出现的新型维权方式,是网络权利维权创新的表现形式。

四、结语

民商法建立的核心目标是对经济活动中的民事行为和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规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框架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民商法被广泛应用于实体交易和虚拟交易中,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民商法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式和特点,需要进行法律规范创新,这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体现,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表达。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社会经济序列的调整和变化,民商法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才可以为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服务,为不断规范我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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