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如何突破“零口供”毒品案件

2018-01-22邢安宇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毒品办案

邢安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侦查机关未查获到毒品实物,但是有购买毒品人(即下家)的指认,犯罪嫌疑人因毒品、毒资等关键证据不存在,便心存侥幸心理一直拒不承认向下家贩卖毒品事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零口供”案件。对于这类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如何审查证据和认定毒品犯罪事实的成立,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各地对此类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认定的不一,也导致了各地对“零口供”毒品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一、“零口供”毒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题

(一)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对“零口供”毒品案件的认识大相径庭

实践中公安机关常以在案有下家指认犯罪嫌疑人向其贩卖毒品的证言及辨认,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二人交易前的电话录音为依据,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向他人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又不能提供电话录音,并拒绝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技侦手段转化为书证或其他证据形式,故现有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足。即使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将技侦手段转化为翻音材料,在审判阶段也出现了法院以电话录音未做声纹鉴定,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声音系犯罪嫌疑人本人为由,认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见,与其他普通毒品案件相比,对于“零口供”毒品案件审判机关要求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甚至已经远超出了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二)该类案件办案风险较大,“夹生”案件时有发生

当下,伴随以审判为中心执法理念的不断转变,执法日益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人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更为慎重,特别是对于一些经两次退查后仍未获取有效证据的“零口供”毒品案件,为了减少将来可能承担的办案风险,对于一些即使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就是贩毒人的案件,也不敢贸然的批捕或起诉,而多做出不捕或不诉的决定。如此,虽然办案人大大降低了自己的办案风险,但却极大的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更为心存侥幸心理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开了“绿灯”,导致一些“夹生”案件时有发生。

(三)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转化困难

由于毒品犯罪的产、运、贩往往都是单线联系,破获时毒品实物又常常已经灭失,故许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也是越来越多的“零口供”毒品案件出现的重要原因。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提高,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已成为支持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宝”。但由于技术侦查部门均只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设立,因此基层公、检、法机关不能直接调取,只能层报上级机关依法调取。同时,为了保护自身侦查手段,技侦部门对于通过技侦手段获取到的如电话监听录音等证据不向办案部门提供录音或录像,致使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无法向法庭提供。

二、办理“零口供”毒品案件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及证明标准

毒品犯罪的治理较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需加重惩治的常态化、法治化、标准化,制定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及证明标准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法刑五庭会同最高检和公安部,已于2016年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引。

(二)实行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就“零口供”毒品案件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尽早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的收集证据,特别是一些如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具有较强时效性的证据,应要求侦查机关尽早予以调取、固定,对于发现的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解决,研判证据,为后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夯实基础。

(三)运用审查技巧,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特别是对共同犯罪中,就主动认罪、悔罪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与个别“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消除“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无供就无罪”的侥幸心理,打开案件突破口。

(四)规范应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

对以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转化形式,公、检、法机关应统一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对于“零口供”毒品案件,可以及时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技侦部门依法调取技侦证据。技侦部门应按统一标准将电话监听录音转化为文字材料等形式,及时将技侦证据转化固定并单独成卷后提供给办案部门,防止因技侦证据的运用、转化问题影响案件诉讼的情况发生。

(五)弱化口供意识,提高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能力

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弱化口供意识,着力在如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上下功夫,寻找犯罪嫌疑人辩解理由的漏洞和矛盾点,引导侦查机关反向查证,寻找反证,从而用其他间接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

[1]盛美军.毒品犯罪办案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张洪成.毒品犯罪争议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猜你喜欢

犯罪事实毒品办案
销毁毒品
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如何理解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及其关联概念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火烧毒品
法律逻辑在建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案件事实框架中的基本运用
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抢钱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