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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的探讨与思考

2018-01-22宋琴莲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法律常识技校课程体系

宋琴莲

江西铜业高级技工学校,江西 贵溪 335400

在各个技校法律常识课程的教学方式上,一定要对其进行创新思索。这样让学生所学习的知识同专业、职业能够吻合,用科学的模式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让技校法律常识的基层性与辅助性同法学区别开,让技校法律常识从课程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现代技校法律常识实际教学情况简述

我国技校中施行法律常识教育已经很多年了,很多政法类高校都在教改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究,希望能找出一条特色的教学之路:科学使用现代化设备,例如多媒体设备辅助教学,模拟练习和建立实践案例等。这样可把课堂与现实进行有机结合,并且达成将课堂教学中心放到学生主体层面上,提升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可是,很多技校在进行法律常识教学的时候,依然沿用传统教学模式中的案例式、研讨式、讲授式等。基于当前的实际调查,我国技校中实际教学中,通常都使用两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毕业实习与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毕业实习是很多技校都在使用的方式。很多技校并不会对学生的实习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只要学生能在毕业之前上交一份实习证明即可。所以,大部分学生根本没有去参与实习活动,也没有关于社会现实问题的实践,却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相关单位所开具的实习证明。很多技校学习法律常识的学生都这样认为:学校中所学习到的大多数都是理论知识,大多都没有实践课程,教师只是要求学生理解理论知识。这种情况致使学生只能是在系统知识的基础之上分析相关问题,欠缺对实际遇到问题的分析能力,往往难以解决实践活动中的案例问题。

二、现代创新法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技校法律常识课程,一般都是培养法律常识辅助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职业岗位定位决定这些学生不会从事法学研究,也不会直接从事法律职业,而是在法律事务中给法律职业提供辅助服务。可是现代的教学课程以及教学方法,已经难以让学生具备这些岗位的实践能力。

(一)封闭的课程体系

较为封闭的课程体系,无法实现动态和静态的有机结合,造成难以适应现代职业的要求。并且社会相关行业与技校之间的联系不够密切,并未切实创建较为健全的体系制度,这无法实现与社会中各个岗位要求的相互吻合,这在极大程度上将技校和社会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分离了。也就直接造成课程内容无法突破局限,这样的封闭体系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律常识相关人才的要求。

(二)落后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较为落后,已经无法紧随时代发展要求满足学生的诉求。现代很多技校只是依据教师而开设法律常识课程,不能针对学生就业岗位趋向实行创新改革,并且也无法将最新标准彰显出来。很多技校在法律常识课程的设置中,其内容与现代法律常识要求不相符,课程内容并未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造成学生所掌握的常识同社会需要不符,造成学生在就业层面上处于弱势状态。

(三)理论知识与实践探究未实现有机结合

实践与理论的契合度极低,应用能力不足。虽然相关部门要求理论知识与实践课程不得低于一比一的比例,技校也对应增加了实践课程,可是因为这个体系还不够健全,理论课程依然处在主导地位上,实践活动只发挥出了辅助作用,二者的有机结合流于形式。技校人为地将实践与理论分开,造成学生实践活动中难以很好地运用理论知识。缺少社会实践经验,真实案例处理不足,影响法律常识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成效。

三、法律常识教学方法的创新对策

(一)重新定位技校法律常识课程的实际教学

我国现代需要职业型、辅助型的技术人才,这是现代社会现实决定的。从事技术工作,虽然不能直接与司法工作相连,但是在社会工作中,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是极为关键和必要的。要求学生不但要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

(二)转变教学观念

创新改革是双刃剑,能强化学生的能力,也会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创造性思维。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主体,让学生失去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所以,一定要转变教学观念,让学生成为课堂学习中的主人翁,让学生能够主动、积极地去探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常识教学方法的创新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较为宽广,所以,只有将各个层面都进行科学的规划,做到面面俱到,才能落实并完善教学方法的创新,实现全方位突破,这样才能让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并且成为社会需要的优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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