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案件浅析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2018-01-22谢依莎
谢依莎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1
由于我们的基本国情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还是新生事物,目前在国内外还未找到可以直接借鉴的先进经验,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较多现实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城管执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行为、执法队伍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起城管执法行政诉讼的行为
通过各类城管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引起的原因通常分为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一)作为违法
1.超权执法。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在取证调查认定被举报房屋性质时,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并不具有认定权,如果其在某种情况下自行认定被举报房屋性质,这显然是超越法定职权行为。
2.暴力执法。语言上和行为上的暴力都属于暴力执法。近年来,在城管执法部门自身的管理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监督下,暴力执法行为虽然有所缓解,但仍时有发生。
3.不规范执法。例如:城管部门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商贩进行查处时,事后负有通知当事人在相应时间领取被扣物品的义务,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城管部门的通知方式五花八门,这就是典型的城管执法不规范的行为。
(二)不作为违法
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害怕败诉,害怕得罪其他行政机关,该理直气壮管的反而不敢管,造成了大量的因不作为执法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不执法或有限执法、拖延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城管执法能力不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量大、人员编制不足等原因,普遍聘用了一些临时工作人员,因为这部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培训不足及没有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执法行为不规范、缺乏自身有效的约束,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
(二)执法理念上有所偏失。通过对上述个案的分析,执法人员思想偏差主要表现在三方面: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而非以人为本的“民本位”;传统社会遗留的“特权意识”而非现代政府要求的“服务意识”;“情绪化执法”而非“理性化执法”。
(三)缺乏一定的权利意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中因每个执法队员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同,执法随意性较大,滥罚现象屡见不鲜,从而产生了严重的执法不公现象。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优化城管执法队伍。首先,要统一城管编制,使得城管工作得到规范管理;其次,要加强领导竞聘上岗制度,调动基层城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选拔那些政治过硬、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再次,积极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最后,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严格追究。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行政执法行为关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同时也是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重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办理过程的工作机制,基于不同的职权特点,明确环节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完善,力求做到流程清晰、责任明晰、设置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体制建设,加大部门监督力度。一是纵向理顺层级关系。提出省政府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逐级逐层明确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所辖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权层级分工。二是横向理顺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整合行政资源,及时处理城市管理中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管辖异议等问题。
(四)加大城管执法宣教力度,提高社会公信力。城管执法讲究以人为本,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必须通过网络、报刊、定期举办活动等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例如,定期开展“城管开放日”等活动,让群众认识并参与到城管执法工作中来,同时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制度设计和重要支撑。只有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和谐执法,才能使得城管执法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