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力之法律应对
2018-01-22张晓岩
张晓岩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网络暴力的界定范围
最开始“网络暴力”是出现在舆论平台上的一个具有评论性的新闻词汇,我们将网络作为修饰词汇,说明这类暴力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为了更好地掌握“网络暴力”的含义,首先就是要弄懂“暴力”的概念。首先它表现为强迫性和违法性,其次就是暴力的目标范围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事物,再次就是暴力所产生的程度会对标的的人身自由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是暴力所产生的行为后果影响其行为主体在刑法领域的量刑轻重。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不确定的行为主体在两个行为地(“网上社会”和“网下社会”)以强迫性、极端性和攻击性的形式带来的非虚拟的行为结果。
目前我国正处于互联网信息时代,媒体所固有的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主要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时的“越权”行为,这一行为对政府处理事件、司法审判公正和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防治“媒体审判”现象:首先,要明确主流媒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其次,谨慎处理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在合理的距离内保持界限;最后,加强媒体自身建设,规范媒体行为,确保社会各主体各司其职。
二、网民的权利边界
说到网民的权利边界,主要得从网络实名制入手。从法律方面来说,落实实名制是一项具体而庞大的工程。对于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这一话题社会一直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赞同者认为:网络世界变相地反映了真实的社会生活,所以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随意言行承担责任。在目前网络实名制没有落实的情况下,许多时候不仅会对网络中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且也映射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互联网世界的监管力度,实名制必须实施。反对者则认为:网络作为新时代主流媒体之一,其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普遍性”和“亲民性”的特点使其可以轻易扼住当代言论和社会监管的咽喉,近年来国家处理的许多反腐大案都是第一时间经过网络曝光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网络已经开始为社会营造清新的氛围了,为“民意”打造“一条龙”服务。他们是站在言论自由、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权”立场上,但是并不代表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后不能畅所欲言,同样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私权”。
三、控制网络暴力的法律对策
尽管我国对于网络方面的相关立法的法条不少,但细细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立法是不能够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首先,我国将网络技术作为发展重点,对网络法治化表现出轻视态度;其次,有关网络信息基本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再次,多个部门立法同时管理,导致立法冲突问题的发生;最后,由于管理性和技术性方面都存在缺陷,缺少对公民权利方面的保护,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从传统行政方面维护网络安全。
(一)立法的完善
1、颁布司法解释。既要遵循隐私权的一般原则,又要考虑和借鉴国外相关隐私权的立法保护。2、明确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义务与责任。正确履行义务和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将强化运营商法律责任的意识落到实处。3、使用网络证据标准及相关鉴定、保全,提高公证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建立统一的网络公证平台。4、注重网络精神损害赔偿,结合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持续状态或时间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的完善
1、加强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做到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有机结合,制定关于随意散布不良言论的惩戒措施来增强网站的立法强度。2、政府加大对网络服务商的支持和监管力度。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软件监控系统的学习,避免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3、加强立法者与网络技术人员的沟通,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筛查。4、严格网络安全秩序执行标准。网民在文明上网和维护网络文明秩序活动的同时,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整治网上不良信息等专项行动。
(三)守法的完善
1、鼓励被害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对造谣生事者发出警告,也利于维护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2、培养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其次要让网民们认识到,网络虽是虚拟的,但反映的是真实的,不可因为生活在网络中,就违背道德底线与做人基本原则。3、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国家保证公民享有在网络上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公民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地位;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积极维护网络秩序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