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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面临的问题解析

2018-01-22尚广鸶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教育权救济公益

尚广鸶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河南 新乡 453000

一、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政府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正视农村当前的教育现状,尤其是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群体。虽然儿童依法律规定享有基本的受教育权,但留守儿童群体的权力却很少能够得到保障,其自身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

(一)行政执法不严

对于教育法规执行不利或违法的行为,目前缺少有力措施,一方面,因为多数教育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乏处罚机制。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缺少制约和惩罚机制。同时,行政部门权责不统一,没有进行具体划分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到个人,具体的执法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认为即使违法自己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

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主要分为法律救济和申诉制度。在法律救济方面,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缺乏法律救济的程序性规定,在申诉制度方面,由于申诉途径的不畅通,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生自身的力量薄弱,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根本无力对抗外界力量。而这些学生的父母大部分受教育程度也较低,在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上,缺乏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即便是有法律意识,但受经济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会选择放弃救济。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1.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政府应当在教育管理范围内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行使执法权,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对于相关教育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启动行政问责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2.地方应当设置行政督导机制

根据当前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形成了中央、省、市、县级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下一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对于各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管理的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个地方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证农村留守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这对于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完善法律救济途径

1.完善申诉制度的程序

第一,建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构。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申诉委员会,并且明确委员会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建成的申诉机构独立处理教育纠纷,并且完善其作为涉诉前置程序的规定。机构受理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应该在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二,加强申诉的程序性保障。制定学生申诉委员会议事的程序性规定,用法律的方式确定处理申诉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诉的范围、步骤、时效规定,以及处理的方式、结果反馈等;还应从具体制度着手,可借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例如在申诉程序中给于双方举证期限、建立调解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确保申诉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2.建立义务教育公益诉讼制度

教育公益诉讼,是指将起诉资格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诉讼范围包括对教育领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目前已经在消费者集体权益类案件和环境污染类案件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教育公益诉讼来说诉讼请求是明确而具体的,被告也是确定的,即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学生及其代理人只要能最低限度证明被告侵害了学生受教育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即可。最后,应由具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由于受教育权属于公益事业,规定在宪法条文中,由于原告的受教育权被侵害,所以没有理由让原告预付诉讼费,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

当今,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然而广大农村人才匮乏,因此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能否妥善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行。只有让“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在教育上真正得到公平对待,充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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