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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司法改革的困境与道路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员额家事

曹 男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一、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司法改革的困境

(一)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困境

绩效考核是一项用以评价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涉及评价法官的业务能力以及未来的发展。我国绩效考核机制其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①目前我国法院绩效考核主要以案件数量作为评判标准之一。考核机制主要采取平等化考核方式,即各法官之间的办案数量趋同。案件考核标准也与案件办理周期相关联。家事纠纷案件中由于该类案件是当事人基于个人情感、家庭伦理等感性问题产生的,其矛盾的产生夹杂着复杂的个人情感。当家事纠纷案件进入调解程序时,需要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导致调解周期较长且时间不固定。由于家事纠纷案件就有特殊性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结效率。使家事调解工作的展开受到无形的阻碍。以审期内结案率为依据的绩效考核此时成为实现家事审判工作效应的拦路虎。不科学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会导致家事审判法官迫于压力采用快审快决的方式结案,调解工作蜻蜓点水般的成为一种形式,导致诉调对接工作难以落实。

(二)“员额制改革”的困境

“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制度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员额制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在不断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对于员额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十分显著,在家事审判工作中也有所体现。第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导致基层法院原本“案多人少”的情形更加严峻。就家事纠纷案件而言该类案件数量多且逐年增加,办案法官数量有限加之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尚未达到员额制的要求。②导致办案法官压力持续增加的情况存在,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办案质量的下降。第二,存在家事审判部门法官与其他审判部门配比不合理的情况。第三,法官的积极性随着工作量的加大以及生活压力的增加日益消减。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活动践行者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法官的生活需求以及财产需求需要得到保障。当经济需求成为法官的生活负担时工作的高效性和热情度也会受到十分大的影响。

二、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的司法改革道路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我国亟须出台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提供助力。笔者建议将现有考核制度类别化。由于不同类别的案件难易程度存在差别,因此法官在办案周期内办理案件数量标准应依据案件难易程度分别划分。采取类别化的方式考虑不同的案件类别的特殊性,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绩效考核制度应当重点评价家事审判案件中审判人员办理其案件过程中的质量,例如是否进行有效的调解,是否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妇联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是否做到案后回访等一系列工作。是否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

(二)推进员额制改革

首先,应扩大员额法官的比例,实行基层区别于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员额设定制度。以多轨制的方法分别划分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入额人数以及相关人员配置比例。其次,区分不同审判部门的员额比例;再次,提高员额法官以及审判团队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利于减少其生活负担以及经济负担,以此激励法官的办案热情和积极性。虽然目前相关政策中已涉及此项内容但在调研基层法院的过程中发现,其工资待遇的提升幅度不大或者尚未落实。法官员额制的完善,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③将家事案件的审判趋于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也是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之一。

三、结语

家事审判改革任重而道远,完善司法改革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法院员额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司法改革制度从而有利于家事改革更好的发展。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未来的改革道路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 注 释 ]

①李争争.浅议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7,9(上):168-169.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③李生米.法官员额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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