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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适用规则探索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复制件证据规则原件

文 凤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何家弘教授曾预言:“从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来说,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了‘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了‘物证’时代,未来,我们也许会走入一个全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预言越来越接近现实,而在这一转变中,我们不难看出,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

从我国《民诉解释》第11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通常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形式表现出来。

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确立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其适用规则。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如果按照传统证据规则认定,它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传闻证据、非最佳证据、非法证据而被排除。为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能有效发挥其独有的证明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对此专门作了很多例外规定。我们国家并没有专门的证据规则,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其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就更加缺乏。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结合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特殊性,探索适合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具体适用规则。

一、电子数据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的陈述必须在法庭上做出,这就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并接受询问。但是电子数据证据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诉讼参与人不可能对电子设备进行交叉询问,且电子数据证据通常需要打印成纸质材料进行出示、辨认与质证,这就与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了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做出了例外规定,如美国《统一证据法规则》规定:“如果在业务完成时或稍后输入的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并在正规的业务中形成,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被采纳。”笔者认为,我们应适当借鉴这种例外规定,在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输出文本材料时,只要收集程序及方法是合法的,其打印出的派生证据应与原始证据具有相同证明力。

二、电子数据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为“原始证据规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最佳的证明力,其规定的是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书证、物证都应当提交原件。但当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件,则需要满足几个特殊原则:1.要求复制件的内容、形式与原件一致,未经任何修改;2.要求复制件在使用时运用的运行系统与原件一致;3.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多媒体性,因此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影响其证明力。

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其复制件只要能被证明与原件数据在内容以及形式上整体保持一致,都应作为最佳证据被法庭采纳。

三、电子数据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取证主体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应当被排除。排除这些证据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采取非法搜查或扣押等手段,妨碍司法公正。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上,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在刑事诉讼上,主要则是禁止刑讯逼供。

鉴于电子数据的信息海量性和高科技性,其取证非常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等人权的侵犯,但由于电子数据的科技性特征,法官难以判断是否有侵犯言论自由、隐私权等行为发生,因此除了传统的排除规则外,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情况:1.通过窃录(非法监听、非法网络监视等)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排除;2、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排除。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科技和法律的相互作用成为跨界研究的新课题,而电子数据证据正是两者结合的产物,其准确性、逼真性、动态直观性等都会大大提高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未来“证据之王”的证明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其高科技性优势,借鉴传统证据规则,制定其独特的适用规则,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对司法制度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让科技与法律完美结合,相互促进。

[ 参 考 文 献 ]

[1]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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