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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研究

2018-01-22李一伟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民诉法实体法书证

李一伟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020

在现代诉讼中,书证常常存在证据偏在的情形,当事人难以收集证据,无法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证明,导致权力救济难以实现。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书证提出义务的规定几乎没有任何实质限制,可谓是“超一般提出义务”。在欠缺司法权威的司法环境中,要想使得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非常困难,对我国文书提出义务制度采限定主义势在必行。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框架

(一)文书提出义务概述

书证提出义务,是指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申请人或举证人),持有书证的一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向该法院提出该书证的义务。书证提出义务制度,是指有关书证提出义务条件、范围、义务主体、例外情形等规范构成。就该制度的性质而言,有学者主张其为公法义务,也有学者以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有助于实现举证人的私益为由主张其为私法义务。笔者认为这种义务属诉讼法上的义务,与实体法规定无关,故而认为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书证提出义务,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书证限定提出与书证一般提出

文书限定提出义务,是指法律关于书证提出义务仅限于法律有专门且具体规定的情形,即只有在此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持有该书证的人才有提出该书证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最初的书证提出义务制度也大都是限定提出义务,从20世纪末开始逐步转向一般提出转变。在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上,日本比德国发展的要好一些。日本现行文书的提出义务制度经过了几次修正,其提出义务一般化并非简单的将原来的限定予以取消,而是在取消限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不承担义务的例外情形,从而促进诉讼进程,有利于审理争点的整理。德国则较为保守,虽然也有对文书提出义务范围进行扩张的趋势,但德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扩大实体权利的范围来实现文书义务的扩张,而非通过法律上直接规定文书提出义务的一般化。

二、书证提出义务客体之不完善

书证提出义务的客体是书证。我国书证提出义务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书证提出义务客体之不完善即没有明确哪些书证不属于提出义务范围。从国外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书证或文书应当除外:(1)涉及公务员职务上秘密的文书;(2)记载具有免证义务的其他人职务行为的文书;(3)专为文书制作人自己的利益所制作的文书;(4)不属于法律应公开的,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管理所制作的文书;(5)刑事案件中的文书,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司法机关扣押或没收的文书。

三、书证提出义务应有“法定”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书证提出义务制度要求书证提出应有申请理由,但《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对实质理由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的理由,在具体的实施中很容易受到书证持有人的抵制。在我国法官司法权威不高的情形下,无法定理由的情形就作出提出命令将会进一步挑战法官的司法权威。

书证提出义务应有正当理由,正当的理由应当解释为实体法上的理由和诉讼法上的理由。实体法上的理由就是申请人有要求对方提出该书证的实体请求权或要求阅览作为书证的文书的阅览请求权。诉讼法上的理由,一般解释为:(1)该书证曾由持有人在诉讼中提出或引用过;(2)由于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的妨碍行为无法获得该书证;(3)除了该书证之外,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4)作为书证的文书是为申请人利益或法律关系的文书。比较典型的是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为申请人利益所作的文书就是利益文书,如债务人所写的偿债承诺书。而基于申请人与证书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所作的文书就是法律关系文书,最典型的即反映申请人和持有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合同文本。

四、书证提出义务主体之扩张

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我国书证提出的义务只限于当事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存在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义务主体还包括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存在差异的原因,即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书证提出义务没有考虑基于实体法上请求权所产生的实体义务,而仅仅考虑了诉讼法上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包括了基于实体法请求权所产生的提出义务,如基于实体上交付请求权或阅览请求权所产生的文书提出义务。权利人从整体上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理解书证或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对我国文书提出义务限定化的构想

我国现有的书证提出义务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对提出义务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加之没有明确例外规定,从而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文书提出义务采限定主义,原则上以实体法上文书提出请求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作必要的补充,对其客体、主体范围等予以限定,进而使得司法实务中文书提出义务能得到有效的适用。

[ 注 释 ]

①张卫平.民事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17.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卫平.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建构.法学家,2017(3).

[2]张永泉.书证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外化规则研究.中国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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