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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8-01-22毛梦霞董丽丽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侵权人

毛梦霞 董丽丽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的商法以及民法中,并没有具体的一项法律条文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但是关于连带责任的概念和释义在民法中有广泛的涉及,民法中出现连带责任,是为了有效解决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1]。实际生活中应用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遇到的一些纠纷问题进行及时解决,这也是民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

一、关于连带责任基本概念分析及其历史发展中存在的法律性问题

在我国的古代,就有关于连带责任的概念存在,这是因为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尚且不够完善,制定的法律条例以及规章制度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也不够成熟和全面。历史上商鞅变法事件中就有提到过连带责任[2]。这一制度内容的产生虽然能够解决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但是处理手段较为残忍,并不长久适用。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国家通过有效形式转变法律手段,对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纠纷与侵权行为,采用合理、合法手段解决。

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一些问题分析

(一)主要的构成要素

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和划分,要先分析侵权条件是否满足连带责任的法律解释,对事件中债务人是否存在违法并造成损害的事件,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在此事件中的因果的关系。[3]上述条件中提到的内容是否构成连带责任的民事犯罪,还要对以下条件予以满足:一,要求存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二,要求债务人之间具备无法分割的关系,纠纷事件中的客体物为连带责任种类物;三,承担连带责任形式的法律约定要在当事人和法律下完成。

(二)主要问题分析

债权人如果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则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的责任很难通过具体的对中法院的审理进行损害判定。因为侵权人在案件中涉及的过多的时候,原告无法提供全部的涉案证据,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判断共同侵权人责任。我国的民法和商法中对于此类侵权问题也没有详细论述,因而案件中共同侵权人数量过多,则无法参照相关法律条例,需再进行更高要求案件的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责任人对利益受损的情况对责任共同承担的形式则是对连带责任的定义[4]。实际案例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轻重没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认定,只是对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三、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分析

(一)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中

连带责任通过对单一的民商法的认定无法对共同侵权责任实现全面的判断。所以就需要对具体的案例通过程序法与实体法对现实的案例做审判。实体法能够做出较好的责任人的义务与权力的规定,所以对民商法结合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讨。程序法能够提供实体法所需要的保障,所以要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对连带责任进行划分,实现对案件的审理。

(二)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因为过多的侵权人数导致问题在侵权范围内添加有关责任对问题进行解决。划分部分的诉讼情况,若案件所涉及的人数对标准超过或者案件情况比较严重,那么就需要针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部分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要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同步进行,若难以实现共同诉讼,则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则需要对主要的涉案人员进行部分诉讼。

四、结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连带责任属于特殊形式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法律权益、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连带责任在具体实践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有效的发挥连带责任的法律效用,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公正与合理,赋予其正当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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