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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生违反培训协议的责任承担

2018-01-22吴康裕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服务期规培张某

吴康裕

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福建 邵武 354000

随着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及职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增长趋势,特别是医护人员辞职引发医院要求医生承担培养费明显增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培训费用的确定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我市某医院医生张某进入医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医院送张某到省上培训,双方签订《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规培协议)约定:张某三年培训结束后应返回工作岗位,并保证在医院工作满五年,如违约,张某须支付三年培训期间医院支付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张某规培结束后即以以医疗工作繁重、工作压力大向医院提出辞职,向医院交纳三年培训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后办理辞职手续。某日张某以医院拒付加班费、夜班费其辞职合法,且迫于医院扣押医师执业证、拒绝办理辞职手续无法就业,被迫交纳违约金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医院返还三年工资福利待遇等。仲裁庭庭审查明,申请人主张辞职合法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违背规培协议,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一、服务期和培训费用如何确定

服务期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专业技术培训而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法律设立出资培训服务期,有其理论依据。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所形成的劳动技能全权归属于劳动者,本案中医院出资对医生进行规范化医师培训形成的医疗技术归医生所有。一方面规培形成的医疗技术所有权归属医生;另一方面医院出资让医生参加规范化医师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医院有权对医生的医疗技术享有投资收益,即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二、规范化医师培训是对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对提供社会劳动力的素质是有重要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对培训所需经费进行了承担。国家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手段,一是确认和医护用人单位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权,本案即医院对医生限定服务期。二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投资给予财政、税收、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以下简称规培实施意见)对培训费用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五、保障措施……(二)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省、设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和培训对象所属医院共同承担。1.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根据《规培协议》培训期间医院支付规培医生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为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组成部分。

二、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一)现实生活中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形

1、服务期未结束;

2、培训结束就违反服务期约定;

3、约定的服务期和劳动合同不一致违反服务期跳槽的。

(二)在实践中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如何处理存在几种观点

1、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对违约金额应当予以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的市场价值或者劳动者的年度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的年度工资收入的不同的百分比。

2、通过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价值水平,双方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即可。

3、劳动者享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而违约辞职,用人单位则可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赔偿培训费外,造成的损失也要赔偿。

本文所述医院和医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医生在培训结束即跳槽,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法规,也违反了培训协议,应当按照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当前劳动力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基本要素,人才在市场竞争中对用人单位而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力度,同时为防止培训后职工违约,加强用工制度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制定好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职工进行人文关怀。对医生而言,在与医院签订服务年限约定后,一定要自觉按约履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对医院而言,在与医生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时,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合法,不能以对方违约,就要求对方支付过高违约金从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医生违约,违约方也只是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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