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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01-22姬冰玉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知情权条款个人信息

姬冰玉

双鸭山佳欣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 双鸭山 155100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日渐频繁,与传统交易不同,网络交易省去了面对面交易的流程,以电子合同方式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物流运输完成货物的交换,简化了交易程序,但同时也易引发出许多的问题。由于法律对这个新生交易行为规制不够完善,在交易过程中易出现损害消费者个人权益的情况,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因而急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受侵现状

(一)知情权保护不充分

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蒙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商家信用造价。在淘宝中,有许多商家利用租赁店铺、注册虚假账号或者雇人刷单的方式恶意提高店铺信用程度,许多消费者也受到店铺等级的诱惑而盲目交易。二是未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在一些商品存在缺陷的时候,商家未及时告知,使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受伤,或者造成消费者的财物损失。三是虚假宣传。即商家利用过度修饰过,甚至虚假图片来误导消费者相信该商品的特征,实则无法提供相应描述的商品。

(二)个人信息容易泄露

对消费者信息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电子平台利用用户注册、填写个人信息的方式获取消费者电话、住址等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其它单位谋利。二是消费者有权修改、删除个人信息,但实践中有些网站利用完信息之后,并未协助用户删除,而是选择二次开发消费这些信息。

(三)网络交易缺乏公平

网络交易中的公平性体现在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拒绝商家的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应满足商家描述的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实践中,某些商家会无视这些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一是免责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二是保留性条款,即将最终解释权归为商家所有;三是强制性条款,消费者如想完成进一步的交易活动,必须与商家签订合同,同意合同中所有条件。

二、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一)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笔者认为应从两个环节加以控制:一是事前审核环节,在该环节中,电商平台应要求网店经营者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审核过后的信息应对所有消费者公示。二是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当消费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受到商家欺诈,此时电商应配合消费者提供相应信息。同时,平台在监管时应提示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删除一些经常违规、信用等级差的商家。商家信息披露应当常态化,因而需要尽快以立法的方式来将其制度化。

(二)保障消费者个人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内涵,虽然在我国的《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等条款中都能找到个人信息的概念,但是对于其内涵,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因。在细化法律规定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责任明确、目的明晰、个人自愿、安全保障。其次针对商家使用消费者信息违规的情况,应细化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细则,具体包括商家收集信息、使用信息、流转信息过程中都必须经消费者个人同意,保障信息使用的安全性。最后,行业自律性规定也是保障信息合法使用的重要渠道。建立行业内部的规范并将其制度化,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时候,平台应自动跳出关于信息使用的行业内部规范制度,提醒消费者警惕风险。

(三)以合同规制交易的秩序

针对格式条款滥用的问题,需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规定:一是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应经行业监管部门实现审核,对不合规的合同强制停止或者整改。为保障格式条款审核的公平性,我国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委员会用来审核合同制定的合法性、合规性。二是设立备案制。备案制易于工商部门对合同的实时审查,也有利于合同的修正。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合同范本的方式,明确哪些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不可列入到合同文本中,也可以以模板的方式给商家提供参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电商的发展,电子交易会日渐频繁,占据绝大多数的交易活动,因而有必要对消费者权益在电子交易中受侵害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法律角度寻找出规制的途径,净化交易市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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