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王海祥
王海祥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000
通过搜索引擎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互联网+”、“就业”、“滴滴打车”和“网络直播”等关键词进行了文献搜索,排除重复文献及非研究性文献归纳整理后选取了一些比较重要且有影响力的学术观点,遵循不同的类别,可以将上述研究的结果汇总如下:
一、美国优步公司与员工道格拉斯等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的研究成果
熟悉和了解外国法学界相关的研究动态以及司法实务界关于重大疑难问题的意见对于我们国家类似产业的法治进程有非常大的帮助.以发生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州的优步公司于员工道格拉斯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为例,很多学者从立法的视角,对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进行很多的分析,并就当前法治形势下,应如何处理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建议;华侨大学法学院郭冬亦以上述案例分析网络平台与兼职的驾驶员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现在的立法趋向是将两者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这样会引起许多社会矛盾,而且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若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同样会激起社会不满。
二、国内案例及相关立法研究情况
至于网约车驾驶员与其隶属的平台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内法学界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是劳动关系,有的认为是劳务关系,还有的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总之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毕竟目前的立法存在很大的空白。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表明我国政府有时候倾向于将双方的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但又注明了双方可以签订其他协议。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据此,很多学者认为政府的观点是倾向于将双方的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这样有利于保障乘客及司机的权益。由于网约车是新生事物,目前仅仅是由交通运输部的层面出台了网约车办法,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因此我国交通运输部在制定该办法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为了促进网约车产业的发展,将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平台,由其决定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考虑到新生事物的脆弱性,法律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及空白,目前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网约车办法,无一例外,均是对交通运输部网约车办法的具体细化,并无大的创新之处。目前学界倾向于将双方的关系由双方来协商决定,而非单纯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因网约车驾驶员均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自己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政府出于不干涉的角度,亦将主动权让给了双方,这不失为一个非常好的做法。
三、以课题为主的综合性研究成果
随着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约车”“网络直播”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行业。例如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互联网专车课题组:《清华大学报告:互联网专车如何规范发展》,载《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5版就专门进行了相关探讨。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企业应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因地制宜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涉及到劳动者重大利益时,应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企业在经营战略调整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劳动者在签订相关的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应的内容,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予以解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培训时应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以及平时从业期间的监管义务;媒体则应从监督的角度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的是,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对模糊地带予以明确,以减少不确定的空间,给从业各方一个稳定的预期。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用工模式,均应符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针对现阶段“互联网+”背景下的不同类型的就业方式,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在参考美国的先进做法,及时制定出合乎行业发展及法律原则的法律法规。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模式,则应在国内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现有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做出审慎的立法法案。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做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及平衡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平衡,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我们相信良好的法律一定能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