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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2018-01-22陈语谈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环境法民事责任保护环境

陈语谈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重庆 400053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立法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在责任原则上也对双方存在矛盾。而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的方法和标准。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这导致了我国在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时,还有在追究侵权者的行为处置上就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我国环境法在建立的时候,其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很明显这样的条款目的在于遏制和减少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环境和公民利益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因为条例中对社会环境的定义不明确,并不合理,立法时用的是“防治”而不是”禁止”一词。因为很明显,以保护为前提,做有利于公民健康的事情,但是现状是侵害环境的大有人在,这些人又不能受到相应的制裁,因为法律的不明确。而环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没有法定的责任承担阻却事由,侵权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侵权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问题,应该要补偿受害人的利益,所以不应该以违法性为前提。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在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和人类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提出了“与其在出现环境问题后再治理,不如提前预防”的观点。由于环境被侵害的行为后果是我们无法承担的,这种危害往往会慢慢的累积,发展的缓慢,但是一旦爆发,将会变得非常的难以处理和恢复,并且在此过程中,也会消耗相当大的财力和物力。以英国为例,英国分别在1989年和1990年修改了《水法》和《污染防治法》,把以控制治理为重点的重心转移到了以预防为重心,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我国现状也可以以此为鉴,在法律和环境治理上以预防为主,修改环境法,保护环境,不要再事后亡羊补牢。现在,环境侵权问题已经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关注,世界各国对于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但是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是世界的法律都在做的事情。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企业生产活动也是正经的受到法律保护,是正当的行为,不能加以阻止,同时对于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法律也应给予保护,这时,对于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就要有一个明确的限制。在过错责任原则法人使用基础上,明确规定一些因为环境破坏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应该在民事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的各种单行法中明确归责的原则,相对的修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在限制条件明确的情况下,法律的严谨性、严肃性才能更好的体现,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善用利益协调原则

司法机关在设立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都会权衡多种利益冲突,在社会的经济利益与人民的平等以及社会公平之间寻找正义的平衡。而利益协调原则就是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衡量的法则,尤其是在侵害发生时,排除困难的重要法则。人民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从最基础的说就是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工厂发展的副作用,对于我国目前来说,虽然经济在快速发展,实则也不能完全把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缘由完全根除,如果国家不顾工厂的生存,强行把破坏环境和反对业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帽子扣在工厂身上,他们也觉得委屈甚至莫名其妙。如果严厉的实行环境侵害的排除工作,虽然能更好的保护地球和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可是这样的话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支撑的技术支持、经济上的运行不周、甚至可能会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弄不好的话还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失业等问题。但是,只一味的提倡经济第一的企业也是万万不行的,这等于是放任企业排污,破坏自然环境。更有甚者,大肆利用社会自然环境的资源,以强调经济建设为理由,破坏生态,还强行让人们忍受。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不仅要从条例中给他制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一面,如果是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公害”更要严惩不贷。因此,民众的环境行为影响着环境的发展,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是刻不容缓,在此基础上,要把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为了促进经济、环境社会的共同发展,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才能够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只有兼顾好产业利益和保护公众权益,才能在环境侵害排除中更好的维护两方面的需求。

三、结语

我国目前要不断的借鉴参考西方国家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考虑到社会在全方面的发展,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立法进行修正和完善,从而建立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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