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逻辑自洽
2018-01-22赵倩李岩
赵 倩 李 岩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①,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涉及很多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规制领域的边界,还要清晰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正确适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平衡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两大目标。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切研究的基础。
一、基础理论的一般性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分析
从现代经济学角度出发,知识产权是指特定的只是财产创造者因其创造而依法获得的市场允许的一定程度内的垄断的权利。者是指是国家通过对特定法律制度的运用,以便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冲突等情况进行预先规制,避免不法分子窃取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的天然属性。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根本宗旨,是鼓励科技进步,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既要充分考虑如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并保持其创造、钻研的积极性,又要适当限制其权利的滥用,防止知识产权人垄断技术和知识,反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作用是激励、调节和保障。知识产权明确赋予知识财产创造者特定的专有权,使权利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对其知识产权成果拥有独占性权利,进行适度垄断性利用,产生独占性收益,从而激励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基于其激励和调节作用,知识产权法的保障作用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预治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规范。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分析
依据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如若期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开发企业自身的潜能,必须创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只有在这种环境中,企业才能不断的进行创新,改良自身技术和工艺,改善管理体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节约成本,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只有存在自由竞争的环境,才可以督促企业不断改良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提供更多样化、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并保持客户量,同时百花齐放的局面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综上,只有存在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最大限度的挖掘自身的潜能,才能使生产要素的配置合理化、最优化。如是说,自由竞争才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佳状态。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自由、平等、健康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是维护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反对经济转制与促进竞争自由的基本法。其主要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自由竞争和调节市场失灵两个方面。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国家的完全干预,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市场经济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时,反垄断法才发挥用武之地,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辨析
虽然反垄断法则旨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但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垄断,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二者看似对立,实则关系复杂,既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一致性,又的确存在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首先,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促进创新方面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法通过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设立排他性权利,禁止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该权利,并允许权利人收取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权利人的后顾之忧。如此,一方面,有了法律的保障,人们可以大胆地进行头脑风暴,创造新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放心公开其知识产权,以便他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创新。而反垄断法鼓励竞争,在优胜劣汰的环境下,同样也必然引导经营者不断创新。因此,二者具有鼓励创新的作用。
其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层面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人不断进行发明创造,并共享智力成果,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问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性价比更优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地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可以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受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的侵害。而反垄断法则通过规制价格、格式条款等方式更为直接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性
知识产权保护同反垄断的本质冲突在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公益性与权利内容的私人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出于自身立法目的考量,承认知识产权作为合法垄断权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可以毫无节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允许的垄断之所以可以存在,只是因为国家认为其作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生产力进步必然需付出的代价,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仍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但是在技术作为生产力的今天,所掌控的知识产权越多,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就愈加明显,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方主体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和限制自由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地位,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滥用其知识产权,不正当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其结果必然造成损害市场竞争的严重后果,从而突破反垄断法所能容忍的底线。
三、寻找二者的逻辑接洽点
怎样寻求这一平衡点,从逻辑上实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接洽呢?也许《反垄断法》第55条是一个突破点,其对协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间的关系进行一般性规定,构成了协调二者冲突体系的核心,为我国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现象奠定了制度基础。
《反垄断法》第55条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第55条是对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极端做法做出的明确宣示和必要的澄清,其表明《反垄断法》不反对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的权利,也并非是对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法定垄断权的基本性质的否定,但同时《反垄断法》也绝不会将知识产权作为豁免领域。其将是否滥用知识产权作为《反垄断法》的底线,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法与法垄断法的接洽点。一旦知识产权人突破了这一底线,反垄断法就会对其进行规制。
四、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建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逻辑自洽点,以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判断为核心,对准确运用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取代的先决意义。
[ 注 释 ]
①本文的“反垄断法”,除明确标出《反垄断法》外,并非仅指《反垄断法》,而是广义的理解,还包括和反垄断相关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网[EB/OL].http: // www. gov. cn/ flfg/ 2007-08/30/ content _ 732591.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