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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社区服务罪犯矫正

汪 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此,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国基本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覆盖,各司法行政机关都选取专门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和瑕疵点都开始一一显露。笔者希望在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的良好作用和呈现出的瑕疵之后,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案件执行阶段发挥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帮助被矫正人回归社会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没有将被矫正人与社会各界分离开来,在有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被矫正人接触社会、学习生存技能、进行人际交往的机会。就传统的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来说,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狱后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无法适应社会或找不到工作、无法进行正常人际交往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利于罪犯出狱后正常生活的开展,但社区矫正制度却没有这方面的缺点,社区矫正制度满足了被矫正人正常的社会生活需求。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制度也会给予被矫正人在就业、教育、心理方面的问题,并积极帮助被矫正人从事公益性活动,尽力以自身力量造福社会。所以,从被矫正人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承担着监督者、帮助者的角色,对于其克服就业方面和心理方面的困难具有巨大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预防犯罪的发生也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社区矫正制度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被矫正人员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需要离开居住地的需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且每位被矫正人员必须定期到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和汇报生活、工作情况,除此之外,社区民警还会对被矫正人员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这样可以促使司法行政机关了解被矫正人员的生活情况及心理状态、日常行踪,以此来预防被矫正人员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同时通过长期的教育和监督,可以促使被矫正人员端正自身心理状态,消除犯罪念头,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良好作用。其次,对于部分矫正期间表现不佳的被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重点监控和奖惩的方式来及时应对被矫正人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时刻提醒被矫正人控制自身言行。

(三)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社区服务的发展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每位被矫正人员每月应当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者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由此可知,绝大多数被矫正人员都需参加社区服务,这些社区服务有打扫卫生、提供文体服务、修理社区公共设施等等。这些服务都是社区必不可少的,让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服务,一是可以提高被矫正人员的人际交往能力,二是能够促使被矫正人员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社区做贡献,三是可以扭转部分社区群众对于被矫正人员所存在的偏差印象,四是可以提升社区的整体功效和服务质量,五是可以带动更多人参与到社区公益服务当中来。从行为上来看,社区服务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正是千千万万地小事才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生活,让被矫正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目的除了让其为社会做贡献以外,也是让其体会到守法生活的安宁和美好。

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各地执行标准尚未达到完全统一

据笔者了解,虽然我国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规定,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行为时,仍然不能达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完全统一,这就导致同一罪行、同样判罚的被矫正人,在矫正期间所受到的管制或者教育程度是难以实现统一的,这可能会影响矫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可能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带来难度。

(二)矫正程序存在瑕疵

笔者在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研究时,发现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程序化要求较高,十分注重数据的记载,例如社区服务的时限或者矫正人员的报道次数,但一些矫正人员报着完成任务的心态来接受教育或者从事社区服务,以敷衍的态度来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如此一来,社区矫正制度就很难真正发挥功效。程序的正规化与细节化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所缺乏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刑罚,若失去程序化的制约,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严重者还可能影响刑罚的执行,反而破坏了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执行过程监督力度不够

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被矫正人面临着接受教育、社区劳动、不经同意不能离开居住地等限制,但在真正执行时,很多被矫正人表面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去接受教育或者社区劳动,但却未从内心深处接受矫正,有些被矫正人员会敷衍对待教育和劳动,矫正效果很差。对于这一现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采取对社区矫正罪犯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但被矫正人员人数较多,且相对于监禁刑罚来说人身较为自由,所以监督被矫正人员的行为和心理状态是十分难以做到的,笔者认为,如何做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是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社区矫正制度涉及人员众多、执行情况复杂、细节繁杂,必须有更多的配套法律法规来进行立法完善,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力度

社区矫正制度与监禁刑罚不一样,其对于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较少,这就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都面临着挑战,罪犯的心理状态相较监禁刑罚也较为放松,故笔者认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更要加大工作力度,将教育和社区劳动等重点都落到实处,不光是要做到开展教育与劳动,更是要将教育与劳动深入到被矫正者的内心。相较于表面行动,更要追求教育被矫正人的效果。

四、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自成立以来在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也帮助不少被矫正人重新学习了法律法规和基本生存技能,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但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瑕疵,笔者相信通过立法、执法等方面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将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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