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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

2018-01-22张晓娟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外国

张晓娟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4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表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表明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①。国籍虽然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但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有权力用自己的法律来决定谁是或者谁能成为本国国民,因此取得与丧失国籍在原则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管辖,属于国家的主权问题。在国际上,国家往往根据个人的国籍来确定是否应该对其行使管辖权。

二、我国产生双重国籍的现状

我国《国籍法》明确表示不承认我国公民的双重国籍②,要求中国公民必须是单一国籍。但是笔者认为双重国籍在我国实际上是存在的,这是立法和实践的冲突。以下便是我国现行国籍法导致双重国籍问题的几种情形:

(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5条③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条法条规定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第一父母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第二必须定居在国外。但是留学生的子女不符合这种情形,因为留学生在国外不算定居。

(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规定了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④。但是法条规定的是“自愿”,因婚姻而取得他国国籍的情形并不是自愿,而是由法律规定才获得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该名中国公民的情况并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那么这个公民就很有可能会拥有双重国籍。

(三)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

例如,当外国公民收养了一名出生在中国但居住在国外的儿童时,此儿童就可能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获得双重国籍。这种情形下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单纯由法律规定导致的,与个人的主观意志没有任何关系。

(四)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

现我国现行国籍法表示,如果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并且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话,中国国籍自动丧失。可是现实生活中有人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但是却没有定居在国外,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便不会自动丧失。因此这也算是中国公民有可能拥有双重国籍的情形。

三、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及具体建议

(一)完善我国国籍立法之须

我国于198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距今已有三十多年,但却从未作出修改,有些法条的规定过分强调原则而疏于变通,有些又因为太过笼统而存在漏洞。

首先,国籍法的部分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规避双重国籍现象,有悖于我国从1980年开始便坚守的单一制国籍原则。我国现行国籍方面的问题便是,即便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事实上却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双重国籍人士。根据我国的国情,有限的承认双重国籍成为完善我国国籍立法之必须。

其次,港澳台国籍法的统一。我国目前还存在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港澳台三地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不可否认三个地区都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领土,但是在历史因素的影响下,使得中国的统一问题变得十分复杂。我国台湾地区的国籍政策是承认双重国籍,只不过不允许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担任政府公职。但是在中国大陆自从1980年开始就坚持严格的单一制国籍原则,一国内部的国籍政策都不统一,是会阻碍两岸三地人民交流往来的。

(二)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有利之处

1.吸引外资和人才,为国家带来经济利益

我国单一制国籍原则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和人才的引进,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海外华侨回国建设的激情。如果能将这部分人吸引回国,那么他们必然会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严格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会造成人才资金的严重流失。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则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2.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表明,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7年年底这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借助外资的总额已经达到两千两百多亿美元,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资金来自于海外华侨的无私奉献⑤。我们不能偏激的认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侨民便是与中国毫无关联的外国人,这样绝对的单一制国籍原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到海外华人华侨的民族认同感,也会磨灭他们想要回国建设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我国放松国籍政策,鼓励广大的海外侨民回国建设,海内外共同团结一致定能让祖国变得更加的繁荣昌盛。

(三)顺应国际国籍立法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纷纷通过深入交流合作以谋求共赢。据不完全统计,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将近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者一定程度上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⑥。由此可见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已经成为了国际国籍立法的新趋势。同时,在新时代下国籍开始成为一种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国籍。因此有限承认双重国籍是保障人权的表现,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的表现。

(四)对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建议

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现在的国际大趋势虽然是宽容对待双重国籍制度,但是依然还是有很多的人坚决的反对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对于双重国籍制度,我们可以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既要承认,又不能完全承认。综合世界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明确承认双重国籍;默示承认双重国籍;双方对等,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双重国籍的模式是最值得我国借鉴的。有限承认双重国籍一方面是为了与时代发展共同进步,保证国籍法的先进性;另一方面有限的承认又可以避免与一部分不接受双重国籍制度的国家产生冲突。当今国际上已经有多个发达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这些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优秀的华人华侨,如果这些海外英才能被吸引回国,将会为我们国家的经济、科技等各方面产生积极的促进意义。因此我们可以与这些接受双重国籍的发达国家友好协商,采取双边协定的形式,在相互承认双重国籍方面达成共识,通过对等原则赋予这些海外华侨以中国国籍。但是由于这些人具有双重国籍,那么就难逃享有双份权利的嫌疑,为了防止少数人妄图通过双重国籍获得双倍利益,因此就需要限制双重国籍者的一部分权利,比如说他们不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进入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职。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国家安全的效果。

[ 注 释 ]

①周鲠生.国际法[M].商务印书馆,1981:248.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⑤姚北洞.双重国籍合法化的益处、困难及其解决思路[J].新西部,2015(17).

⑥See Stanley A.Renshon,Dual Citizenship and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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