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之破解
2018-01-22余根提
余根提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公证处,福建 福州 350007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也称股东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便可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等权利。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或股份所代表利益的行为。由于股权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因此股权继承也可能表现为人身权益的股东资格与财产权益的股份利益的继承。股权继承公证,即由公证机关对股权继承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文书的行为。我国有关股权继承公证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证法》、《公司法》、《继承法》等法律之中。由于股权性质上的特殊性,办理股权继承公证业务时遇到一些实务难题,迫切需要进行梳理分析,以利于公证工作的开展。
二、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法律问题
(一)股权继承公证的客体不明确
在股权继承公证过程中继承的客体是股东资格还是股份,是公证机关办理股权继承公证中遇到的一个困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那么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该规定似乎表明股权继承公证中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而非股份。①但仍值得分析。首先,股东资格是在设立公司时能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对不符合股东资格身份要求的自然人,是不能成为股东的,也就难以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比如国家机关公务员由于其特殊身份,依《公务员法》规定不能成为股东,如继承人是国家公务员,自然就难以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其次,股东在公司的表征应当是股权,而不是股东资格。依据继承法,继承的客体限于财产,而身份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然而股东资格却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继承股东资格必然导致认识的混乱,进而就会出现在股权继承公证时,究竟应当办理股权资格继承公证,还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继承公证的问题。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影响不确定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彼此信赖是成立公司非常重要的条件,鉴此,当内部股东之间彼此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公司的权利,但同时为了维护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权应是“同等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因此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的规定会对股权继承公证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公证过程中应否审查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合法,以及公证文书能否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做出等。
(三)多人继承股权时如何公证欠明确规范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可能会出现多人作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例如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配偶、父母、子女都享有继承权时,此时如果股权继承公证没有做好,势必会产生法律纠纷。其次,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继承事宜,那么,公证文书能否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做出,存在疑问。最后,多人继承股权后是采取分割股权的方式由各继承人持有,还是由继承人共有股权,需要征询继承人的意见,也还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处理也难以确定。这些法律问题都影响股权继承公证实践的顺利开展。
三、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之破解
(一)解决股权继承公证法律问题之建议
1.明确股权继承的客体
公司法是否应当明确股权继承的客体,答案是肯定的。仔细分析《公司法》第76条会发现存在不周延问题,该条规定的股东资格的范围并没有一般股东权利那样广泛,这里说的股东资格是说有可以拥有股东身份的一种可能,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股东,其股东资格便无法取得,所以此处股东资格继承并不是想当然地就成为股东。曾经现实中出现过“娃娃股东”事件被社会普遍认同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的主要是股权的收益。②因此,我们认为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公证员对继承客体进行审查时,应将其明确为股权写于公证书中,不应该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股东资格。③
2.公司章程要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继承问题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应有限制,值得思考。我们认为,给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不是无限制的,其股权继承条款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直接成为股东,但是不得限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人身性的一些权利,但是不得限制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股权由其他股东持有,股份对价的财产权益由继承人享有,也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直接成为股东,这些规定都既符合公司法规定,也尊重公司章程的自由规定。
3.多人继承股权时如何公证
首先,确定有继承资格人员的范围。审查死亡股东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的话按照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没有的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审查是否存在《继承法》第7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这些情形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审查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所谓放弃股权继承权是指完全放弃股东资格,如果仅仅放弃股东身份,例如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放弃财产继承的,也应列为有继承资格的人。④其次,依据《公司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应当优先审查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权继承条款的规定,可见办理公证的依据中公司章程优先于《公司法》规定。
(二)完善股权继承公证程序之建议
1.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为了实现申请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增强公证书的证明力,预防纠纷。《公证法》第27条里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公证员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这一重大财产权的公证事项时,要更加注重告知义务的履行,告知内容不仅包括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由于股权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所以还应告知后续情况,例如申请人到相关机关或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方法。公证员应当全面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里发现的被继承人生前有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时,应当告知相关职位由股东会法定程序选举、更换,不能当然继承。
2.提示可能的法律风险
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一般都有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实务经验。公证过程中,除开严密审查外,公证人员须告知申请人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委托公证可能出现的风险。⑤实际工作中,询问笔录应该尽可能详细,笔录是公证文书的延伸,涵盖了公证文书所没有的内容,强化笔录制作环节有利于提高公证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体现公证人员已尽告知义务、了解公证目的、若内容有误申请人执意不修改的原因等,防止出现问题后使得公证机关陷入纠纷。
3.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素养
公证工作是公证员凭借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的过程。公证人员应加强对《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总之,基于股权继承相比其他财产继承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因此对办理股权继承公证的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履行公证便民、高效的职责。
[ 注 释 ]
①钱进.股权继承双重客体及实务研究[J].中国公证,2015.
②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5-347.
③钱进.股权继承双重客体及实务研究[J].中国公证,2015.
④孔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公证实务分析与探讨[J].中国公证,2012.
⑤赵大程,主编.公证程序规则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