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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死亡时损害赔偿的认定

2018-01-22葛雪萍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经营部李三要件

葛雪萍

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 溧阳 213300

酒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料之一,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如今的聚餐,无酒不成席,人们坐下来之后,总爱弄点小酒,调节一下气氛。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在目前民事审判中也屡见不鲜,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谈谈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笔者给大家介绍一则真实案例。李三与史四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史四的儿子史五经营着位于XX市XX街“XX渔需物资经营部”,出卖水产物资等货物。李三从事鱼塘养殖业,与史四、史五有渔需物质买卖往来,平时一人居住在鱼塘边上的房间里。2017年5月25日晚六时许,李三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来到物资经营部,史四当时在喝啤酒吃饭,李三见状自行骑车至菜场买来猪脚、花生米,不久来到店里,与史四一起在饭桌上吃饭,李三当时喝着店里以前剩下的半瓶白酒,史四当时已喝酒结束了,在吃米饭,两人边吃边聊。期间,史五回到物资经营部,蒋XX、胡XX、王XX等人陆续也来到经营部。李三喝酒过程中,史四、史五等人都劝说其少喝点,李三一直喝酒、吃饭到晚8点多。史四、史五等人提出喝杯茶再走,李三还是骑摩托车离开经营部回鱼塘。当晚8时35分左右,李三在回鱼塘的路上,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7年5月28日去世。2017年5月29日,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实体检验报告》载明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6月1日,XX市公安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李三发生事故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5.3毫克/100毫升。2017年6月8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三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该则案件中,史四、史五是否应当向李三的近亲属赔偿相应损失呢?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上述法条确定,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予以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于归责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立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有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就有什么样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和特殊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时,需符合一般责任构成要件,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2];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需符合的构成要件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故为特殊责任构成要件。

上述案例,是共同饮酒发生的死亡赔偿,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使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故应使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接下来分析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李三与史四系多年朋友关系,且与史五有生意往来。李三自购食物在被告史五经营部与史四共同进餐,史四还提供场所、食物和白酒,本是出于情谊行为。李三饮酒后,根据事发后公安部门的检验报告,体内酒精含量达255.3毫克/1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驶即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更是已涉嫌犯罪。李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醉酒而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造成交通事故致死,其对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史四、史五在明知李三饮酒程度且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况下,在应当能够意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情况下,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妥当的安置义务,任由李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自行离开,史四、史五对李三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李三因交通事故死亡,是损害事实。最后,史四、史五未尽到有效劝阻与李三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史四、史五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史四、史五的过错大小及本案损害后果等事实,认定史四、史五承担李三近亲属损失的10%为宜。

结语: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适当保障义务和侵权损害赔偿是存在的[3],故饮酒需适量、酒后勿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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