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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提升检察公信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2018-01-22袁新尚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检务公信力办案

袁新尚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砀山 235300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检察公信力由权力运行和公众信任两个层面组成。从权力运行的层面来说,是检察权在自身运行的过程中以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开结果所获得公众信任资格和能力;从公众信任层面来讲,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所的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是一个双维度概念,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获取公众信任的资格与能力,同时也呈现了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1]。

二、新时期提升我国检察公信力桎梏

(一)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问题突出

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不规范现象仍大量存在。司法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和律师的意见,限制律师的权利;违法取证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考评弄虚作假;领导越权插手过问他人办案;泄露案件或帮助他人打探案情;私下接触律师,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等。[2]这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严重影响的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和价值评判,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

(二)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检察机关释法说明有利于贯彻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管,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依据,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检察机关在释法说理工作的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干警释法说理意识不强。一方面是是我国的长期轻程序正义、重实体公正的诉讼传统,从而进无形中贬低了释法说理的价值。这样就造成检察干部大多在案件办理中只是简要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对法律的适用及程序进行说理,信奉“言多必失”。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一线办案人员案件数量激增,责任加重,对于释法说理工作存在有心无力的情况,说理能简就简,致使办案人没有释法说理的意识,部分干警释法说理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的需要。二是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应用不到位。虽然,高检院和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总体上看,虽然释法说理的形式和种类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真正能贯彻和落实的却不多,或者没有被采纳有效应用到工作中去。三是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规范。我国司法不推崇个性化的因案说理,仅仅从概念、法条出发的推理,注重文书制作的格式化和用语的统一、概括;还有的文书释法说理没有将法、理、情统一体现于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笥引用法律法规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真正的论述完整清晰,自然而然的所得出结论也比较牵强,甚至自相矛盾,反而授人以柄。[3]

(三)检务公开透明度不高

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的要求,适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新媒体建设,“新媒体+检务公开”、“互联网+检务公开”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我们在看到检务公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应认识到检务公开工作所面临的问题。[4]一是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检务公开是形象工作,劳民伤财,在思想认识上“被动公开”的意识仍然大量存在。二是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平台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两微平台挂网率不高运行效率总体不高。微信文章阅读量较少,微博点击率及回复数量不高。三是实质性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公开内容单一。四是网站的影响力不足且缺乏专人管理,同时运营维护经费保障能力较差。五是检务公开的责任划分、规范的信息公开及有效的证人监督机制不健全。

(四)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不完善

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与现行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相辅相成的系统性的分析工具,是检察业务工作机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主要有测评指标与测评机制两部分构成。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测评,直接反映了各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和信任度。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评价。[5]测评体系的建设对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检察公信力的测评体系仍属于研究探索层面,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的疑难问题。一是测评指标的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从而可能导致测评结果的不客观真实。主要表现在对于检察公信力评价主要集中于人民群众对于检察工作的感受的认知,对检察权运行结果公正性的价值评判,缺乏以信息参数为基础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系统化认识和判断。二是主观化的评价标准,进而可能出现对检察公信力的非理性评价。三是检察机关运行过程中社会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进而可能影响判断的客观性评价。特别是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对检察公信力的评价出现了极大的差异,“如果不是直接触及该案件的司法过程,其判断的客体就具有间接性和传闻性,判断客体可能失真;如果是通过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述说,则这种述说就已经渗入了利害关系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同样因此失真”。[6]

三、新时期提升我国检察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一)持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应以“以规范促办案,以规范促队建”为目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规范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要理念先行,培养认真精神,增强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遵行法定程序,严明禁止不严格执行程序,变通执行法律、依经验办案等问题,同时以各种形式开展规范司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司法行为规范认真精神;二是加强规范的内外部监督,特别是加强案件管理监督,统一业务网,狠抓案件评查机制的落实,不能让案件评查流于形式,与此同时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成为一柄具有威慑力的魔克利斯之剑。三是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修养,提高司法主体办案能力和素养,深入推进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精细化管理。

(二)增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能力

加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要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从以下几下方面予以着手。一方面是转变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往对释法说理观念和意识,充分认识检察释法说理的重要意义,转变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以往的陈旧观念和意识,首先要加强以案说法的教育;其次是理顺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研讨会机制,激发检察干警学习兴趣,促进执法规范化,与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相结合,由各业务部门对口组织全地区“以案释法”研讨会,将优秀的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及时进行内部交流和总结。一方面是提高和培养检察干警释法说明的能力。首先提高检察干警释法说理的方式,释法说理位于前列的应是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而后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综合考虑说理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说理对象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最终达成法理情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认真把握释法说理的时机,释法说理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对主动、及时有针对性的说理;最后,明确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释法说理要阐明事实、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使用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能够认识检察工作的认可。一方面还要加快各业务部门落实释法说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工作有章可循,重点研究相关业务部门之间释法工作的责任分担,既不能使释法工作出现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也要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对于被评估为一般风险以上案件的释法说理文书应向控申部门备案。

(三)大力推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务透明度

提高检务透明度,一方面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思想意识。重点是摒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需要监督”、“接受监督影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陈旧观念。要转变落后的观念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检务公开理论教育、定期开展检务公开专项实践培训,提高检务公开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检察公开信息化程度。提高检察门户网站建网率,深化检察门户网站的功能。强化“两微一端”平台运营管理,提高微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检察信息公开及时性和高效率,在公开内容上,要更多关注实质性检察信息,特别是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复杂且争议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公开,化解公众疑虑,提升检察机关的的公信力。加强检察机关公开平台的影响力,加大对平台建设的资金、人员保障力度。一方面构建责任清单制度与信息公开审查信息反馈纠错机制;建立检务公开监督评价机制,提高检务公开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四)构建完善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

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在初期构建应具有科学性、中立性,检察公信力的评测体主要是反映有关检察机关工作主观指标,其主观指标主要有状态评估和价值评估构成,状态评估中不能只允许受访者提出满意的意见,应该也允许受访者提出不同意见,同时价值评估中可以允许受访者提出期待和要求。[7]评测体系的设置价值评估和状态评估必须与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特性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和检验。检察公信力评测体系应能适用于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保评测体系中立性应以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居中指导,邀请检察系统外的社会组织或专门的调查机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这样不公能确保检察测评指标设置的科学性,也充分保证了测评工作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丰富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的方式,充分动用信息化测评方式,如专门网站及微博式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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