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22金洋
金 洋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迅速增加,令人担忧。从未成年犯罪的动机上来看,主要是一时冲动,尤其是处于青春期,脾气暴躁,易怒。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身份上看,多为辍学青少年,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和工作的约束,因此生活习惯闲散,极易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中的网络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包括:
(一)网络暴力型犯罪。未成年人所喜爱的大部分游戏都是暴力游戏,游戏带给未成年人感官上的刺激使他们逐渐沉迷。一些未成年人长期以来一直沉浸在网络暴力游戏中,很容易将游戏世界中的“杀戮”转移到现实世界,导致一些暴力案件的发生。
(二)网络诈骗犯罪。因网络诈骗会带来巨大利润而不易发现,因此使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比较强的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
二、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问题
(一)在立法中,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过于原则化从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具体。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的发展来看,未成年人立法相对丰富,有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构成了一个基本系统。根据《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的三项联邦法律规范了家庭,学校等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行为;在日本,《义务教育财政负担法》和《偏远地区教育促进法》以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为基础。在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法》为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领域的权利提供了全面保护,但其中大部分都是有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二)在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落后,刑事案件的处罚和程序相对落后。主要表现为:
1.处罚措施过于简单。为了反映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规定了教育,缓刑和救赎的原则以及遵守教育和补充惩罚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执行和体现。在处理当今社会中的青少年犯罪时,主要思想是非刑罪化和轻度惩罚。在澳大利亚,非拘禁措施通常用于惩罚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警告,罚款,社区服务,行为监督和其他措施。我国法律对少年犯的规定很少,这表明中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相对简单。
2.少年法庭制度不健全,缺乏足够的保护,缺乏针对少年案件的特别程序。少年法庭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纠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际上,少年法庭的实施工作仍有许多困难。由于我们的法院系统中的少年法庭法官不是从上到下特别准备的,即使建立了少年法庭,它们通常是临时的,甚至只是一个名字,人力资源难以保证。而且一些基层法院尚未建立少年法庭,对青少年犯罪缺乏有效的指导。相比较而言,其他国家在少年法庭的建设上成果较丰富。例如在美国,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巨大的,最具特色的是少年法庭。其基本方针是“少年法庭不是犯罪分子,而是在教育和保护方面急需帮助的孩子”。
(三)在执法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分工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执法不明确,也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做好各自责任范围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但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从表面上看,许多国家机构可以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管理,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机构有法定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谁都有责任,但谁都不会被追究。显然这对保护未成年人是十分不利的。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犯罪学理论中,一个人的身体,心理和环境因素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笔者将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生理方面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未成年人身体不可避免的缺陷。在未成年人13或14岁步入青春期之后,其身体和生理功能发展迅速,但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特别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此时的未成年人正处在青春期,内心极易暴躁,性格多变,所以在冲动时会不计后果,包括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心理在青春期这段时间是比较复杂的。其犯罪行为是基于外部社会消极因素与内部不利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未成年人的个性尚有缺陷,主要是强烈的自我中心和个人主义。未成年人犯下的大多数暴力犯罪都是在此基础上发生。目前比较受到社会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大多数都是处于青春期的学生。
(二)客观原因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第一个体验生活的社交场所。家庭结构的缺陷,家庭教育的不恰当,家庭氛围的不和谐以及父母的不良表现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调查中发现,在单亲或父母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高于普通家庭。在这些特殊的家庭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家人的照顾和照顾,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心。从而极易形成性格缺陷,而当这些未成年人遇到特殊情况时,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的不足
学校是未成年人第二个重要场所。当前学校教育存在一些不足和错误,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主要有如下表现:
(1)强调知识教育,忽视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一些学校片面注重升学率,地区排名,因此将教学资源的极大部分用于学生的知识培养上而忽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2)法制教育的缺失。目前我国许多学校没有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法律教育的非正规化使大多数学生无法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到他们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中。在意识上不受明确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导致法制教育未能达到预期的预防犯罪效果。
四、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切实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在法律体系中的先进经验和立法实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以弥补法律漏洞。根据宪法,制定一项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的法律。主要内容是规定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政策,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国家青少年培养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确定相对独立的少年法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结构中的地位,丰富其司法手段和措施。
(二)在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婚姻和家庭案件中,除丈夫和妻子或同居方或其他成年人外,未成年子女也应当参加。虽然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但这与他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独立性并不矛盾。在涉及婚姻和家庭的诉讼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诉讼。
(三)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建设。在家庭中,通过与社会的合作,深入研究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在学校开展校园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课,安全教育课等课程增强未成年人的自身素质,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在社会上,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日常执法活动,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结语
“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