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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分析

2018-01-22王艺繁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经营者义务

王艺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从论证、起草、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经各方博弈终获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开启了电子商务法治的新局面。该法既有创新、富有智慧的条款,也有包含争议、观点不一的规定,立法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单就法律条文而言,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仍有不足。

一、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及法律责任来源

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即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确地将其规范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三类,分别是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商平台区别于实体商场的特殊性体现在:一、仅提供互联网交易空间以及相应服务撮合交易,但不直接接入交易。二、电商平台中的交易具有瞬时性与便捷性,足不出户几秒钟就可以完成一次交易。三、电商平台中交易的数据量十分庞大,需要进行云计算,逐一审查难度巨大。这决定对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需要专门立法来加以规定。

法律责任源于法律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性义务,电商平台违反这些普遍性义务会产生法律责任;此外《电子商务法》还针对电商平台规定了特殊性义务,电商平台违反特殊性义务也会产生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分析《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电商平台因违反特殊性义务而产生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合理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违反普遍性义务的民事责任不做分析。

二、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究竟有哪些并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应当引用哪些法律,只能在实践中加以推定。实践中主要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常见的侵权责任有产品质量责任,即由于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电商平台作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电商平台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则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亦可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在电商平台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产品仍然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平台还将面临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风险。因此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生产商或供货商的审核。除此之外,还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等。

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与消费者订立的电子合同有关。可能涉及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交付、售后等。根据《电子商务法》对于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商品运输的风险,商品的相关风险与责任转移的时间点延长到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在与供货、仓储、物流等供应商进行合作时,需注意根据向消费者做出承诺与供应商就向相关责任进行约定。

三、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电商平台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是毋庸置疑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在《电子商务法(送审稿三)》中的表述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送审稿四)》中表述改为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电子商务法》对该条款进行了模糊处理,以“相应的责任”来表述。

主张“连带责任”的学者认为:一、规定连带责任将会加强电商平台对商家的监督和管理。这样规定可以把电商平台与电商内经营者的命运连在一起,将会极大的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环境。二、规定连带责任有利于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相互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与生产者赔偿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可以认为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由于向生产者维权困难,消费者大多会要求销售者先行赔付。那么线下商场要承担比电商平台更重的责任,这将使线上、线下间的竞争处于不对等状态,以致零售市场的混乱。三、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便捷消费者维权。简化消费者诉讼维权的程度,消除了消费者与平台内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电商平台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平台内商家追偿。

补充责任是指电商平台只需在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赔偿能力不足时,才需进行赔偿。主张“补充责任”的学者认为:一、规定电商连带责任将极大的限制电商平台的发展。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可能会造成电商平台自我审查机制繁重,影响了电商平台的活力,挫伤电商平台的积极性,最终会影响消费者的福祉。二、电商平台亦是假货的“受害者”。假冒伪劣商家的反审查能力不断提高,电商平台发现问题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要求电商企业的打假工作做到尽善尽美也不现实,就像永远无法预防所有的犯罪一样。对于已经尽可能避免假冒伪劣商家的电商平台,可以合理减轻其法律责任。三、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逻辑。因为判定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其过错与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过错应当是相当的,而审核义务明显轻于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将未尽到审核义务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区分,规定为补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争,其实质是优先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还是优先保护电商平台的选择。最终《电子商务法》采取折中的态度。消费者利益和电商平台利益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强化电商平台责任有助于维护安全与公平的交易环境,吸引商家和消费者到更规范的平台交易,而弱化电商平台的责任则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耗尽消费者对其的信任,不利于长远发展。因此,“连带责任”不失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四、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至规定,特别针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对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平台方三方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呈现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闭环。整个保护闭环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知识产权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提供初步的侵权证据;二、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受到通知后可以提交不侵权声明及初步证据;四、平台将该声明转送给权利人,告知权利人的投诉、起诉权利;五、权利人十五日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为强化平台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否则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平台之责的启动无需权利人的通知,只要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就应当采取措施。相较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有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采取必要措施,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电商平台在转送通知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受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及时终止之前采取的必要措施,这种临时性措施的设计及规范,有效避免了权利人不积极维权时,被投诉方始终无法正常经营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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