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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责任人民商法债权人

刘 勤

宜春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一、前言

众所周知,在我国民事立法的过程中有一项极其能够引起人们关心和注意的民事责任制度,那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连带责任制度。该种责任制度在我国民商法的饮用过程中,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遇到危险或者威胁的时候能够获取来自法律方面、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从而保证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责任;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商业尽可能地完善自身的发展,做出系统性的进步。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连带责任研究过程中,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不成熟的发展态势,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因此并没有一部能够完全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法律,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研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相应对策的关键意义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连带责任制度是一项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民商法的应用过程中。虽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落实尤为重要,但是就现阶段的发展趋势来说,我国民商基本法律法规里面并没有对连带责任的概念做出详细、系统的理论说明。对于理论界来说,相关的研究较少,呈现出一种“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发展趋势,对于深入性和系统性的研究较为匮乏;从实践的过程来说,在发生了相关的民事纠纷之后,也是秉承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实践性较差,没有积极地解决相应的问题[1]。为了能够在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和经济水平的建设过程中,更好地对债权人和责任人的合法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保障,并且充分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就需要在民商法中进行连带责任问题的详细研究,最好能够结合实际对相应的问题做出优化策略的应用,帮助我国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建设。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内涵解析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内涵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早就已经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所制定的“连坐”制度,这是我国最早阶段,也是具有比较明显特征的一种连带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纠纷和刑事犯罪而言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不断完善,连带责任已经逐渐和社会的进步融合在了一起,通过对自身进行弹性的调整来适应法律的要求。从字面意思上对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可用理解为“连”和“带”,也就是合同的有过错方必须要在“像带子一样连接在一起”向没有过错的经济受损害方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2]。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数量必须要被控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些责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紧密联系,对于所承担的债务是一个共同承担的关系,这样才能够说明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就是彼此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第二个基本特征指的是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比较严谨的民事责任,在落实和解决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经过当时的明示约定,还必须要对通过法律做出相应的民文规定,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责任人受到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侵害之后,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力量来帮助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避免外界因素对于自身的利益侵害。第三个特征是,当责任主题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动完成债务承担的时候,其他的责任人就不需要重复偿还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自古以来在民商事责任的应用过程中就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而传统的连带责任构建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个就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连带责任出现问题本身就是对于商业民事行为的一种违反,使其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趋势进行发展;第二个就是会对实际的事实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仅仅是对于债权人的权益,而且对于责任人也会造成一些伤害;第三个传统的构成要素就是由于连带责任造成的后果与之前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前期实践过程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才能够导致在后期造成严重的连带责任后果;第四个构成要素就是主观过错。但是以上这四点是传统意义上的构成要素,随着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现代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构成又有了新的补充[3]。首要的一点就是关于连带责任当事人的数量确定,一般要控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才能够进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研究分析,使得每一位责任人都需要对债务的偿还工作负责,而且彼此之间还具有连带责任的关系。第二点指的是连带责任的出现是基于债务的关系形成的,这说明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单纯、严谨、不可分割的债务关系。最后一方面则是对民事法律中的普遍客体物进行分类,分为基础的种类物和特定物,而特定物是不能够代替的。

四、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中存在的连带责任问题

(一)民商法与相关执法程序的执行并不严谨

在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落实过程中,民商法对于责任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权限相对来说比较松散,这使得法规的落实很难进行下去。而且两者之间的联系过度的松散,对于连带责任的辨别也不够清晰,很容易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出现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造成了连带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因此,为了能够使其更好地在一个程序法中对于相关诉讼规则的相关需求进行分析和研究,就一定要解决民商法和程序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紧密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科学的执法程序,保障债权人的经济效益获取。

(二)连带责任的认定水平缺乏一定的公正性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针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实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规避违约带来的风险、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债权双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救治、以及有效地保障经济交往的畅通性。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纠纷案件解决的过程中,连带责任会过分地强调由于外部权利带来的救济特点,使得整体的发展水平和解决方式失去了一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最终只是单单注重外部的连带关系而忽略掉了内部“份额划分”的有效性,导致在连带责任的认定结果颁布以后还会出现较为尴尬的影响性[4]。尤其是针对大宗商品买卖担保、大型经济效益的或缺过程中,连带责任虽然给予了债权人一定的保障,但是对于责任人的连带关系仅仅只是笼统的判决。一旦债务人消失的话,就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和债权人的经济保障。

(三)诉讼时效方面的缺陷

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落实过程来说,普通的案件都有两年的诉讼要求。所谓的诉讼时间指的是在诉讼成立的时候开始计时,指导主要债务达到履行期的这一过程,时间要被控制在两年以内。但是,在《担保法》的规定中,对于债务诉讼时间的规定,也是主要债务的旅行时间仅仅只有六个月,而且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诉讼时间也没有给予一定的规定,这就给了很多责任人漏洞可钻,往往会拖着债务不进行偿还,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和威胁,而且实际案件在办理的时候也缺乏一定的严谨性,而是盲目性较为明显。

五、针对现阶段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相应优化策略分析

(一)优化完善民商法落实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就很多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有效地渗透到了社会生活和法律法规落实的各个方面。但是有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性和落实的不确定性,就需要在连带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的时候做好一定程度的优化,对于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进行明细,使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能够对于实际的问题做出针对性的判断和改进。因此,法律法规部门必须要重视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认定和规定,从而帮助实际案例的应用效果变得更加完善。

(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连带责任的判定落实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实际的情况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对债权人和责任人的义务、权利进行明确的解析,最大限度地对每一个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另外,为了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还需要明确每一个债务人的责任。此外,对于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实施的时候,还应该结合实际事件情况做出弹性调控,给予人们最大的法律保障措施落实。

(三)对民商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

对于民商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最起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进行分析,使得各类民商诉讼案件变得严格精确。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者责任连带人,必须要主动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相关义务和权利的履行。此外,为了有效促进民商法规定行为的范围变得更为明确,就需要在案件进行判断的时候,第一时间明确民商法的各个具体主题,并且确定民商行为的主体方权利,从而有效地防止由于债务主体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结果的混乱现象和问题出现。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即使现阶段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应用并不完善,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法的很多领域对于连带责任的责任和义务规定都变得清晰起来。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将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和规定进行完善,在债权人和责任人之间寻求一个稳定的平衡点,一方面是对于债权人经济效益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实现对于全体人们最大利益上的保障,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发展,从而帮助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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