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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评价过程分析*

2018-01-22贺贝贝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先验关联性逻辑

冉 劲 贺贝贝 刘 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 404100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屡见不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与刑事证明的回溯性使得事实认定变成曲折、复杂的认识运动过程。司法证明问题是理论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刑事证据是连接犯罪行为与刑事证明的桥梁。“证据价值如何评价”是所有裁判者必须面临的首要命题。

一、刑事证据评价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

诉讼证明是一种寻求认识的活动。作为事实认定的一环,证据评价是一种实证经验,对于法律共同体具有共享性。在刑事诉讼框架下,证据的一般本质问题是刑事证据评价过程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回溯性的证明活动中,证据本身是以“经验现象”的形态存在,对证据的评价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建立一种逻辑或经验上的关联性。评价决定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主张有以及有多大的证明力。在诉讼证明的结构中,证据评价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桥梁,而证据的关联性则是证据评价的核心要义。事实认定的结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来构建。对证据的关联性是否具有“确定性”的本质属性的理解分歧会导致产生“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的不同事实认定观。

我国的证据法理论关于证据关联性的概念主要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种现实(真实)联系,是将证据相关性依附于追求案件事实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案件事实是一种待证的假设命题。所谓的证据关联性不是现实确定或绝对确定的,而是处在一种理论上的可能状态。从“评价”的自身角度来看,通常依据的亦是间接经验和普遍事理建立的一种推理认知。正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证据关联性的理解局限于绝对相关性的理解,在认定事实时对证据“真实性”的不懈追求,导致产生僵化、机械的证据评价机制。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给予关联性规则经典性定义,可以解读出证据的关联性是在诉讼主体的主张体现,指的是控方(或辩方)假设的成立(或不成立)之中所具有的证明力有无或大小。因此,为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裁判者需要判断证据证据在假设成立和不成立之时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出现在支持待证事实“绝对真实”的理想证据几乎是无从寻觅。

基于诉讼证明回溯性认识自身的特点,无论裁判者的确信程度多高,所认定的事实都不可能必然正确,而只能具有一种盖然性或者高度盖然性。因此,在刑事证据评价过程中,证据关联性的判断也只会围绕“相对真实”的事实观形成不同的证明模式。在追求“相对真实”的司法裁判中,西方法律传统对于为了查明事实而评价证据的过程形成了两种相映成趣的图式。达马斯卡认为可以概括为“原子模式”和“整体模式”。

然而不论是“原子模式”,抑或是“整体模式”,两者都具有共同的认知原理和运行逻辑。首先,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链接通常是具有差异性的主观认识。由于从证据推知待证事实这一过程中存在信息损耗,必然会认识到证据证明力的相对性和案件事实的过去性和模拟性。证据评价过程中运用的是或然性的规律或事理,在理论上不能够排除因人的主观选择性、感知可错性、物质变化和存在的偶然性而使证据与多个相互矛盾的事实主张建立相关性的可能性。①其次,证据评价过程是以证明标准为终点的价值选择活动。裁判者是在认定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完成证据评价过程而予以事实认定,即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或者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再次,裁判者对证据相关性和待证事实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追求“相对真实”的证据法语境下,法律允许裁判者以可能性的判断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评价过程的内在机理

证据的关联性是刑事证据评价过程的基本对象。正如多数证据法学者认为,对关联性的判断其实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标准,而只是一个逻辑判明与经验总结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逻辑常识与经验法则。就经典或传统逻辑工具的性质而言,包括演绎推理中的直言三段论、关系三段论,非演绎逻辑中的不完全归纳推理、求因果联系五法、类比推理、比对推理等等,均属于非现代逻辑的基础理论性方法,主要地属于定性类方法,亦即相关性有、还是无的分析。②司法实践证明将逻辑工具单纯化使得形式逻辑的基本推导方法具有无法客服的局限性。为此,建立在“为证明一个假设或者一个主张的真实性,就会寻找该假设成立的证据和该假设不成立的证据。”的认识基础上,学者在证据法学研究中引入贝叶斯定理等现代归纳逻辑对证据关联性作出推导。

以贝叶斯定理为例,作为一项逻辑法则,它能告知如何利用新证据修改已有的判断,即先验优势比乘以一项新证据的似然率得出后验优势比,先验优势比*似然率→后验优势比。(先验优势比表示在证据出现之前,对于假设成立与否的评价。后验优势比则是在考虑到新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对于假设成立与否的评价。似然率是假设“主张”成立时证据的概率与假设“主张”不成立时证据的概率比例。)③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先验优势比不同,会导致后验优势比的不同,即不同的证据价值。例如评价一个目击者证实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一个身高不超过1.65米的女性的证言,需要考虑在案发地区男性和女性的人口数量大致相等,那么男性的先验优势比为1:1,因此,此份证言的价值为该地区身高不超过1.65米的女性比例/身高不超过1.65米的男性比例。如果案件发生在我国南方,通常这个目击者的证言可以证实肇事者更可能是位女性。而如果此目击者证实肇事者是身高不超过1.65米的警察,从警察群体中少数女性的数量获得先验优势比,男女比例在警察行业的巨大不平衡使得目击者的证言在判断性别上的价值并没有之前那么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作为传统证据的目击证人的描述和指认是难以用数字来描述似然率。再考察在犯罪现场发现被告遗留血迹的科学证据。假设鉴定人通过DNA鉴定发现证明有罪的概率是50%,而且这个概率数值建立在“如果不考虑血液痕迹证据的话,被告就是那个在现场遗留痕迹的人与被告不是那个在现场遗留痕迹的人”是相等的基础上,即先验优势比为1:1,那么,该份DNA鉴定认定被告是罪犯的可能性则为50%。然而,因为鉴定人通常不了解案情,习惯性地假设先验优势比是1:1(同等比例)。如果鉴定人了解相关背景信息,知道被告是5人中的其中1人时,该名被告在犯罪现场出现的概率则大幅度增加。由于鉴定人是限于基于特定实验或观察所获得的似然率,仅依靠鉴定人的意见是无法确定犯罪的概率,即任何其他需要证明事项的概率。因此,不论是评价言词证据还是科学证据,法官确认先验优势比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是不可少的。然而,评价证据的过程中认定先验优势比,抑或是传统证据的似然率,都是具有诸多不确切的因素而需要事实推定。由此可知,刑事证据评价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

三、简议我国刑事证据评价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基本程序构造及刑事诉讼活动所处的外在司法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从保证证据真实性的角度出发,为验证单个证据真实性以及保障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我国刑事证据评价机制孕育的印证规则存在着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普遍法律限制,也存在着对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的一般法律规则。

(一)印证模式的“异化”

印证证明不仅包括形式比对,也包括渗入经验要素等考量的实质审查。综合考察印证证明的逻辑顺序可以发现,不论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还是对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评价,印证的证据数量、印证信息的清晰度、印证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差异等都是影响印证证明效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印证模式是证据规则和实践的表象,在本质上属于人的认识论范畴。印证规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惯例,尚不具有与神示证明、法定证明和自由心证并驾齐驱的独立地位。

不论是证据外观体系符合印证要求但存在合理怀疑,或者印证程度不高但可以满足心证标准的,印证规则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印证模式的重要特点是持客观主义的认识立场,排斥证明过程的主观心证要素,其理论基础系绝对真实论。通常被忽略的是,追求绝对真实也是受到证明的性质、特点、条件及法律程序限制。证据法对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重视,都等于确立了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定标准。这种将本来属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范畴的事项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裁判者自由判断证明力的空间。④

(二)我国刑事证据评价模式的路径选择

“事先确定”并且“形式客观”的法定证据评价规则来自于人类的主观经验。将个别的经验过度一般化的裁判规则是无视了“个案差异”事实的实际存在。“个案差异的结果”只能要求法官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评价证据以及判断证据价值高低。为了实现法律程序内的相对真实,需要突破印证模式,在刑事证据评价过程中充分运用主观要素,奠定自由心证的基石。为了充分有效的发挥刑事证据评价机制,让印证规则回归于“经验法则”的属性,建构法官个人主观确信的证据评价过程才是根本的解决途径。

在自由心证的立法模式下,“内心确信”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准确的刻度对其进行衡量。法官依据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自由评价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对自由心证各种程序限制和制度保障是规范“自由的”内在的逻辑和经验认定的有效途径。在形成确信时尽可能地着重在客观的事实上,以使得能对此确信具有考核、监视的功能,要求审判者遵守相应程序,公众通过这些可以看得见的程序也很容易相信审判者的判决已经达到了内心确信。为了确保“自由心证”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保障证据评价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设置对证据评价过程的监督、审查机制。

[ 注 释 ]

①周洪波.刑事证明中的事实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11:130.

②王舸.证据与事实推理要论[EB/OL].http: // cdmd. cnki. com. cn/ Article/ CDMD - 10053-2009067747. htm,2017-12-9.

③[美]伯纳德·罗伯逊、G.A.维尼奥.证据解释——庭审过程中的科学证据的评价[M].王元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0:22.

④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M].法商研究,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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