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模块化评价体系构建*
2018-01-22田莹
田 莹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现阶段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试方法存在种种弊端,这严重影响着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实施效果,考试作为评价课程教学环节的重要手段越来越重要。[1]应当对学生的评价体系进行改革,传统的评价体系重视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忽略学生能力的培养,所以,应当转变以往只重视学生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模式,转变为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培养,强调学生学习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一、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评价体系现状
传统教育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对学生“素质教育”的实施比较欠缺,《民法》课程的评价总体偏向对期末卷面成绩的追求,长期以往,传统的以期末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水平的评价体系将成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施素质教育的障碍,阻碍了培养全面发展的公安类人才。近年来,很多公安类院校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学科的发展,对很多专业课程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民法》课程,评价体系由理论知识和能力实践两部分组成,而且在实践性考核中加大考试比重,虽然比传统的评价体系更加灵活和多元,但是,受传统评价体系的影响,课程的整体评价仍然存在重考试,轻实践;重期末,轻平时的弊端。总结现行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教师和学生整体重视考试的目的性和终局性
《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师教授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效果的统一和互动,考试作为整个教学环节的一部分,是为了检验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是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过程以及对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能力培养效果予以客观考核和评价,达到对学生的激励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作用。但现阶段,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课程评价体系的目的和意义,授课教师和学生只是将课程的评价体系简单的归结为最后的期末考试,因此,对授课教师来说,期末考试只是意味着该门课程的结束,教学任务的完成,只是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对学生而言,考试是获得学分、获得学位的重要环节,因此,学生唯分数是论,相比较平时的教学过程,学生往往为分数而学习,为分数而考试,不注重自身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培养。
(二)考试形式与培养公安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不符
公安院校民法教育的核心目标和追求是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公安工作需求的应用型人才。所以民法课程的教学过程更应该凸显社会实践对民法知识需求的导向性,促进公安民法教育和执法实践的融合进程。考核作为民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与执法实践相融合,现行公安类院校对民法课程的评价方式中,仍然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而考核的内容往往局限于教材,甚至是授课教师划定的重点范围,偏重对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核,缺乏对学生其他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对于民法课程,其知识和能力水平的测试方式是多样的,现阶段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在评价方式上仍然“闭卷考试多,开卷少;课程考试多,考查少;笔试多,口试等综合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际操作考试少”等现象,民法课程的评价体系不灵活,不多元。现阶段,民法课程的评价方式仍然以最后的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这种评价方式很难使考试反映出学生的实际水平。而培养全面的应用性公安类法律人才,更应该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现出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
(三)教师对考后的考试分析反馈不够
民法课程最后一道评价体系肯定是最后的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分析应是教学的重要的环节,学院教务处对授课教师最后的考试分析应当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在很多公安类院校,考试分析是教师手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很多院校特别重视课程最后的考试分析,但在现实中,教师对考试做出详细认真的分析实施的并不理想,期末考试后就是寒暑假,教师在批阅完试卷,提交完成绩就了事,而试卷分析就变成了对班级考试及格率、优秀率等简单的统计和计算,很少有学院或系部组织教师认真地对试卷的难度、信度、区分度等作出科学的评价,《民法》课程亦是如此,那么考试对整个教学的诊断和反馈功能就大打折扣。
二、开展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模块化评价体系构建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有的考试模式、考试评价制度,对促进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教学实施不能缺少评价环节,对课程的评价是教育教学的核心之一,一种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地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完善学校的教学管理,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且能够促进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更是如此,民法学可以说是整个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内容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包括很多程序法的内容,是后续学习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当而想要保证这些部门法有序交接,就要强化学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技能。公安院校学生应该保证在多元化社会实践之中,锻炼出合理的岗位胜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民法课程考核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法》课程评价体系模块化的改革,锻炼学生岗位胜任力
《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3]民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公安类院校的学生通过对民法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养成严谨的法律思维模式,更要求学生具备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民法》课程本身的学科背景依托于市场经济,民法的课程教育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民法教育必须紧紧地围绕着市场经济,依托于市场经济而发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安类法律人才,要具备熟练的民法专业知识技能,应用型公安法律人才强调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这一能力实质上就是公安法律人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实际需求,是将既成案件事实付诸法律规范的分析能力,也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案件事实中的掌控能力。[4]而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正是建立更有效的评价机制,是锻炼学生岗位胜任力的基础。
(二)《民法》课程评价体系模块化的改革,促使教师自身转变
民法课程模块化的评价体系对授课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民法授课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要不断钻研本课程最前沿的领域和动态,授课教师要不断学习培养成为先进民法知识的代表,同时,授课教师要研究自己的授课对象,不断调整教学方法,特别要注重研究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钻研适合自己授课对象的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注重实践性的教学,注重学生平时的技能培养和能力培养,让学生真正把课本中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
(三)《民法》课程评价体系模块化的改革,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传统的课程评价机制在学生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期末的卷面成绩和学分、学历直接挂钩,因此,学生为分数而学习,为分数而考试,课程的学习更看重期末的考试,而现阶段《民法》课程的评价机制也正好适应了学生的这种心态。显然,这种考试方法是不利于学生对专业技能的学习,对学生产生的后果也极其严重。民法课程评价体系模块化的改革,促使学生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加强平时的专业技能的训练和操作,把专业技能的熟练掌握作为学习的目的,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尤其公安院校,应当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整体性目标,并兼顾理论性、创造性等个体性人才特质。[5]考试真正成为一个手段,而不是学习的目的,促使学生调整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方向,为学生真正地掌握专业技能打下基础,让学生走向社会后能够真正地展现出一技之长。
三、公安院校构建《民法》课程模块化评价体系的细节
考试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应当考虑学生的个性和差异性,现阶段的评价机制强调评价手段的一致性,忽略的学生的个性状况、进步情况,更没有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学生的学习效果适用统一的标准,抹杀了学生的个性而追求共性。
(一)实现《民法》课程教学目标、考试、教学过程的循环
被人们称为“教育评价之父”的泰勒提出了行为目标模式。它是西方现代教育评价史上影响较大,较完整的理论模式。泰勒提出,在学校中进行的考试,不过是浅显地考察了学生对所学教科书中知识的记忆。他进一步提出了教师的教学目标问题,并建议将学期评价的重点放在学生的学习实质中,[6]笔者认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最终的考核结果应该体现学生实际运用和掌握民法知识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学习实质中,教师应当及时了解学生对于民法知识掌握了多少,还有哪些内容没有掌握,设定的教学目标是否实现,实现的教学效果是否理想,从而改善教学过程,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构建《民法》课程内容模块化评价体系
民法课程的学习一般要求学生掌握达到三方面的能力和要求:一、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二、对实践中的民法案例进行分析解决的综合能力;三、课程的创新能力。现阶段,我院的民法课程评价机制一般只注重对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核,而且,我院民法考试配有题库,学生在考前两周突击背诵题库中的试题,这样检测出来的成绩也不能真正的客观反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在整个民法考试中,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少有涉及,对学生的课程创新能力基本被忽视。纵观整个民法学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每部分理论和实践的比重各不相同,所以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块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章节选取不同的考核方式,比如讲授、案例分析、辩论、专题讲座、笔试和面试,也可以根据学时安排,到相关实践部门实践进行测评,最后的考核分数由每部分的分数进行总和,这样,可以不断提高学生对民法案例和民法问题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更能公平的反应每个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实现《民法》课程评价的内容模块化体系。
(三)构建《民法》课程过程模块化评价体系
民法课程的模块化评价体系构建,笔者认为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过程性的考核和结果性的考核,过程性考核主要有三部分构成,首先,评价过程管理化,从日常的教学管理进行评价,体现在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其次,评价主体多元化,对学生民法课程的最终评价,不仅只是教师进行评价,还应该包括自我评价、小组评价和班级评价;最后,评价指标不仅仅只是看学生期末的卷面成绩,更应该关注和评价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比如学会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处理能力、协作能力等等。所以,对学生最终《民法》课程的评价改变之前只是由教师一人进行评价的方式,有学生自己、班级、教师共同完成评价,让学生在相互交流中发现新的问题,传播法律知识,并产生对法律的认同。[7]而且整个《民法》课程的评价改变之前重期末卷面成绩,轻平时学习过程的局面,整个评价中,更强调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处理能力、协作能力等等,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安类法律人才,要具备熟练的民法专业知识技能,要具备熟练的民法实践技能,现阶段的期末考试试卷由老师出题,或者题库抽题,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进行,学生没有决定和选择考试方式的空间。而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过程模块化评价体系的构建,正是建立更有效的评价机制,是锻炼学生岗位胜任力的基础。
四、总结
院校对人才的培养离不开考试,对于现阶段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传统评价机制值得认真反思,深入研究和探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公安类法律人才需具备的民法知识而设置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合理的课程评价机制对学生而言,是对学生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客观评价,对教师而言,检测教师的教学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在教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调整教学过程,实现更好的教学目标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