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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商法民商法民法

刘 丽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是国之根本,人民的安定才是国家安定的根本,法律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经济权益在国民生活中所占据的比重较大,因此国家法律应该保护公民合法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民商法作为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一项基本法律,通过民商法出台的法律条例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同时,对公民合法享有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就尤为重要,民商法在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推进了司法系统的稳定运行。

一、私有财产的地位和特征

(一)地位和特征

我国的经济要想稳定前行,必须纳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使我国的经济在国际上取得迅速发展的态势。私有财产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展私有经济,对私有经济进行保护。私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以此可见,私有经济在我国经济系统中占据中重要的地位,因此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责无旁贷。

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二者在法律系统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民法,是关于规范国民日常生活的法律,它处理的是日常事务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家庭财产纠纷等问题。商法保护的是我国国民在国内的所有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事务关系,处理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财产问题。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私人财产既属于民法规定范围内的内容,又属于商法运行机制中的范畴。因此,我国的私有财产凭借民商法进行保护,可见民商法在国民经济稳定运作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法律系统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民商法保护我国私有财产的问题上,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首先体现在公平性之上,第二,则是不主动干预性。平等性原则指的是公民的一切民事活动都是平等的,必须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上进行,另一个方面指的是在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一律坚持平等原则,不滥用职权,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掠夺。同时不干预国民的财产所有权,即不主动干预性。

(二)民商法对有财产保护的重要地位

民商法,顾名思义就是民法和商法。民法,始终强调以民为本位的特征,我国民法经过几十年的立法经验基本上趋于完备,其规范准则具有以人文本的民本主义思想基础。商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业贸易活动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统一。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通过民商法予以体现。我国的法律体系庞杂繁多,刑法、经济法、财产分割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都可以用来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侧重点不同。在个人私有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唯有民商法一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私有财产,对违反行为进行惩治,要违法行为人向被侵害人进行补偿行为。因此,民商法是真正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法律体系。

二、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征

(一)平等性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在一个正常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享受自由平等的权利,自由平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私有财产的权益上。《民法通则》具体阐述了民商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予以保护的项目。体现在具体的民事行为活动中,若是一方的私有财产被另外一方侵占,不论双方处于何种地位,法律都会保证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者给予惩治。比如是新闻热点事件沈鸽事件所引发的私有财产纠纷的案件,法律以公民性的原则,保护了被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这一事件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公平性,同时巩固了民商法的社会地位,使民商法可以在自己所行使的权利范围内稳定有效运行,奠定了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地位。

(二)被动性特征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还具备不主动干预的特征,即被动性特征。民商法不同于其他刑事法,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候,会主动调查取证。民商法在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只有当事人主动要求的状况下才能真正履行法律责任。民商法在制定主体行为保护规则、产权保护体系的时候有如下条例出台:在私有经济权、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并且受害者提出进行财产保护或救助行为的时候,民商法才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经济权、财产权实施保护措施,确定受害者的利益,但民商法不会自主地去实施保护措施。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具体保护手段有:明确财产归属情况,确定财产行为是否有效,侵权行为发生时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采取强制性手段使违法者履行合同内容等。

综上所述,尽管民商法出台了对于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却不会主动干预,只有当事人的私有财产受侵害,并且诉诸于法律的时候,工商才会介入和干预,通过法律手段和行为,保护私有财产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违法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的财产生活活动中,民商法会给个人以自由的发展空间,不主动干涉私有财产的活动行为。

(三)补偿性特征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具备补偿性的特征,在私有财产被侵害的时候,侵害行为已经形成,民商法会根据被侵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让侵权人进行赔偿,民商法通过补偿性行为,使违法人和被侵权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以确保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补偿性特征属于同质补偿,那就是以实际的损害为准绳,既不能进行惩罚性补偿,也禁止有超额补偿行为的出现。

民商法的这一强制性手段,确保了私有财产持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从民商法的补偿性特征也可以知道,民商法与刑事法具有不同的特质,民商法比刑事法更加具有人道主义关怀和人文色彩,从根本上维护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私有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私有财产的私有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有财产不同,在国内很少有相关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明显的,国有财产有强大的公权力作为后盾,私有财产的持有者往往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因此没有强大的公权力的介入,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原因是导致国内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的主要证据。

(二)国民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民商法分别包含民法和商法,民法的种类涵盖物权法、债权法等,商法的种类分别有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等。作为基础法的民法以以人为本的形式进行立法,作为特别法的商法以企业、公司、个人的商业行为为立法基础,二者同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力度不够,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文化水平低,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民众法律意识和概念淡薄,对于涉及个人利益的私有财产问题没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这一关系民生大计的切身问题不能引起人的广泛重视。诸多原因导致了国民在生活实践中对于私有财产的认识程度不够,处理意识欠缺。

(三)对私有财产的实践行为不足

虽然在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权限做出了诠释和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往往成为公权力的工具,对私有财产进行巧取豪夺,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形同虚设,尤其涉及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是没有实际的法律实践行为。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能付诸于实际,实践能力薄弱,因此关于私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较大,阻力重重。

四、如何健全民商法

(一)增强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

在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私有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屡见不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因为法律系统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其次是民众对私有财产的法律意识认识不够。由于城乡发展水平不均,受教育程度不一,人们的法律知识匮乏。因此,受教育程度滞后的局面应该改善,从提高人的文化教育水平,进行普法教育,另外,立法机构和宣传部门应该在宣传的过程中普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知识。让公民了解侵权行为的边界,认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让法律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才能体现出民商法的运行效益和执法力度。

(二)加强物权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我国私有财产的地位,并对私有财产的种类进行划分,以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于动产、不动产、风险投资等进行了保护。随着我国房地产开发力度的加大,不文明拆迁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公民不满足房地产企业对其私有财产的拆迁补偿,矛盾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悲剧,导致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详细规范民商法的各项条例,使其走向规范化的发展进程,这样才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使社会体制稳固运行。

(三)推动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实践力度

推动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实践行为,意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法律不但要出台相关的保护措施,对私有财产和国有财产进行鉴别和区分,制定相互的保护措施,还要鼓励公民对于公权力进行监督,对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举报,使公民积极参与到法律活动中来,争取自己的私有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使民商法的实践真正深入人心。

五、总结

法律对于维持社会安定,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为立国之本,因此不断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我国法律的职责所在。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民商法,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度,构建公民法制意识,加强立法监督,落实法律的实践基础,加大宣传力度,让法律深入民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法律生活中来,构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全面建立法制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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